一、宪法学研究概括 2005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地方宪法学研究会、各法学研究机构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宪法学学术讨论会,探讨了宪法学理论面临的新课题。1.10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泉城济南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人权的宪法保障”,有130多名学者提交了论文。与会者围绕“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立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入宪与依宪执政”、“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2.5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吴家麟教授八十华诞暨宪法学思想研讨会”福州市举行。与会学者系统地探讨了吴家麟宪法思想的特点与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联系,并围绕如何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3.11月25日—26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年度主题研讨会“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会议对农村宪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提交论文70余篇。4.12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宪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学术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这是宪法学与刑法学学者之间围绕刑法学中的宪法问题、宪法学中的刑法问题进行的首次学术讨论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5.1月1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中法违宪审查制度学术讨论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代表围绕中国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背景与制度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6.6月1日—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所主办的“国家人权机构建设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国家人权机构的性质、功能、运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我国人权机构的成立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7.6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南昌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部门法中的宪法学”学术讨论会在南昌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代表围绕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进行了学术讨论,提出“宪法部门法化”、“部门法宪法化”的基本理论命题;8.6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宪法文本”学术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者围绕宪法文本的结构、基础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为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宪法文本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此外,各地的宪法学研究会、科研机构也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学术讨论会,扩大了宪法学的社会影响。 2005年宪法学研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出版的宪法学教材、著作主要有: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大出版社;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大出版社;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陈云生著《宪法人类学》,北大出版社;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人大出版社;焦宏昌、姚国建著《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蒋劲松著《责任政府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北大出版社;王禹编著《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大出版社;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李卫刚著《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杜承铭、吴家清等著《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北大出版社等。 二、热点与创新观点 2005年宪法学研究中具有创新的观点或重要进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新的理念与价值观研究人权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功能 宪法学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是比较早的,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总体的研究情况看,人权研究的宪法学特色不够突出,缺乏对人权的规范性与实践性功能的分析。2004年第四次修宪的重要内容是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把人权价值融合在国家价值观体系之中,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在人权基本范畴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①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人权冲突问题,有学者分析了人权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现与协调的途径等问题,认为人权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人权体系本身所固有的,其根据在于:人权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每当有新的人权产生或既有人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时,它们与既有人权就可能发生新的人权冲突;即使新的人权不再产生或者既有人权的保护范围不再扩大或变化,我们也很难消除既有人权之间的冲突。②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是学术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人权一词入宪,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人权与基本权利两个概念,需要协调两者的内涵与具体功能。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这就需要从原理上区分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的界限,发挥其不同的功能。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