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1-0053-09 按照学界通行的说法,新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恢复于20世纪70年代之末,定型于20世纪90年代之中,而今正处于深入发展阶段①。此一时期恰逢我国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艰难转型期。在中国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过程中,特别是在民主法制重建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行政法是诸多法律部门中发展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支。与制度建设飞速前进相适应的是,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一路高歌猛进,从被世人遗忘的“冷学”渐成人丁兴旺的“显学”。有学者甚至预言,21世纪的法制将进入较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时代②。 毋庸置疑,如果单从研究成果的数量上来看,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似乎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通过学界同仁的努力,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逐一得以确立,行政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日益健全、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各种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推陈出新,行政法学已经跻身于法学大家庭之内。然而,与渐入佳境的刑法学、民法学及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研究相比,我国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理论化和市场化程度甚低,不仅对人类的知识存量殊少贡献,而且也难以对真实世界的行政过程作出富有解释力的回应③。面对学科发展新的困境,行政法学人有责任在历史的回顾中进行深刻反思,努力挖掘学科发展的前行力量,促使我国的行政法学以一种更加自信的姿态参与国内不同法学学科和世界范围内行政法学的对话,从而真正迎接中国行政法时代的到来。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分析当下行政法学研究现实困境的基础上,努力发掘21世纪行政法学研究的目标取向与路径依赖,希冀引发更多同仁的思考。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现实困境 人类学术史的经验表明:任何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面临特有的“瓶颈”效应。就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而言,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初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现象。后来,在学界认真反思的基础上,行政法学研究逐渐走出低谷,并伴随着大规模的制度建设而获得了长足发展。时隔十多年之后,在我国宪政建设稳步推进、政府规制改革日新月异的背景之下,重新审视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不难发现其再一次面临着“瓶颈”效应。如果学界没有勇气直面当下行政法学研究的现实困境,那么行政法学科极有可能在激烈的学术竞争中“由盛而衰”[1]。笔者认为,我国当下行政法学研究的现实困境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研究内容的严重失衡 作为一门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兼具价值性与实践性的知识体系,行政法学理论无疑应当能够从各个侧面正确描述和解释中国社会运行中的各种行政法现象。也就是说,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不仅应当具备内在逻辑的自足性,而且还应当具备组成内容的平衡性。然而,当人们深入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内部时,却不难发现构成这一体系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具体来说,行政法学研究内容的失衡表现为四个方面: 1.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综观20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都是围绕行政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展开的,除个别学者对经济行政法用力甚勤之外,其他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④。这种严重的失衡大大削弱了行政法学理论对丰富的部门行政法制实践的影响力,也是不少实际部门工作者批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流于空泛”的重要原因。很显然,作为部门法学研究的行政法学必然要从一般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只有以扎实的原理为依托并深入部门行政管理的实践才能真正提高行政法学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的真正互动。 2.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学一直被定位为应用法学的一个分支,似乎应用法学的使命就仅仅在于从事对策研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之下,多数学者都将精力倾注在对策研究上。从数量上看,这些应用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但真正深入实际生活、在掌握第一手调查材料基础上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却并不多见。与此同时,受知识储备、方法论局限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十分薄弱,还没有形成能够全面、深刻解释整个行政法制体系,能作为指导行政法制度建设基础的完善的学说。虽然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过程中涌现出多种观点,但除了“平衡论”的研究“最深入持久、投入研究资源最多、研究成果最丰富,进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之外,其他观点、学说都还处于提出、论证阶段,有的甚至连是否打算论证都令人生疑。这种失衡状况降低了行政法学研究整体的学术水准,也是外界批评其“对人类知识存量殊少贡献”的原因所在。 3.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就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而言,行政诉讼法学都无法与渐入佳境的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研究队伍问题。在国内,除了中国政法大学等个别学术研究重镇凭借其天然优势不断推出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以外,其他行政法学者大多仅以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为“副业”,甚至根本不研究行政诉讼问题。由此导致一个极为尴尬的局面,即行政诉讼法学既不受诉讼法学界的重视,也不受行政法学界的重视;诉讼法学界往往认为行政诉讼法学应当归属于行政法学,而行政法学界大多则认为行政诉讼法学应当皈依诉讼法学之门。如此一来,行政诉讼法学自身的身份认同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地位日趋边缘化。在经历了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短暂的“高潮”之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一直陷入“低谷”。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局面固然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受挫有关,但学人的漠视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