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次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松花江污染事件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众多而且纷繁复杂。虽然,具体的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尚在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追究当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待这次污染事件。因为,责任分配和责任追究是任何一次污染事件发生后都不可避免的事情。况且,在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就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问题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这个分歧既发生在吉林石化和消防、环保行政部门之间,也发生在环保行政部门内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有效解决因重大污染事故引发的纠纷,这体现了司法机关解决社会重大复杂纠纷的能力。本文从法解释论而非立法论的角度,借助法解释学的方法论,结合行政法学上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展开讨论,重点探讨环保行政部门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以期对该事件最终责任的认定和解决有所助益。 一、环保机关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审查的前提。行政不作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共同构成判断行政环保机关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体系。《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6项把部分行政不作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许可中的不予答复行为、申请履行法定保护职责而不予答复的行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对于环保机关迟延上报,不及时调查,不按时检查、监测,不及时向公众通报污染信息等行政不作为(包括没有正确履行)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怎么解释现有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第2条总体规定,为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解释和裁量空间。 首先,关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必须考虑三个因素:行政机关必须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民依法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了请求保护的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答复期间内没有答复。 《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该条设定了环保行政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权限,但并不具体,仅仅是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行政职责。《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同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环境保护部门在突发水污染事故中具有及时向上级汇报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缓污染、通报有关政府的职责。设定这些职责的目标是维护和增进一般的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向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但是,环保行政部门维护和增进的公共利益客观上会被特定的私人所分享。比如,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地方的政府可以有效避免污染的扩大,而污染的减弱或者避免既是公共利益,又关系到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交融在了一起。此时,是否承认分享公共利益的个人利益享有行政诉权,这依赖于法官对个人利益受侵害的程度、是否穷尽行政救济、国家财政负担等各种因素的衡量。笔者认为,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行政部门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法律事实已经成就,必须准确及时地履行义务,如果怠于履行,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环保行政机关履行。如果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请求环保行政部门及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环保行政部门在法定的履行期限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则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受理公民所提起的环保行政案件,责令环保行政部门及时履行或者确认其不作为违法或者判决给与行政赔偿。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由于大多数公民不清楚或者不习惯于主动请求环保行政机关及时上报并公布污染信息,所以几乎没有人主动行使请求权,因此不符合运用该条款所要满足的第二个要素,即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所以,有资格起诉的公民不会太多,法院依据该条款受理污染事故的行政赔偿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