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3-0054-04 说话的权利和土壤、空气、光线、场地一样都是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要素,这是因为说话的权利不仅为人们交流信息、联络感情所必需,而且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赖于它。另外,说话的权利还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它可以把社会冲突从暴力的水平提升到讨论的水平。可以这么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说话的权利的广度和深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开放和宽容的程度。因此,撩开说话的法律面纱,仔细探寻人类通过司法实践而创立的有关说话方面的权利与法律原则,对我们认识、珍惜和争取该项权利是一件并不简单却很有意义的事情。 一、可以说话的权利与事先限制之禁止原则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和中期,因担心“因言买祸”、“偶语者弃市”的悲剧,人民是不能随便说话的。在印刷术发明以后,统治者更是变本加厉地通过法律来压制人民的说话权利。1643年6月14日,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发放出版许可证的法律。该法律禁止出版、发行或进口一切未在书籍出版业公会注册的书籍、小册子或者报纸。于是,对说话进行事先限制的原则就被成文化了。下面是一段关于当时情况的真实描写:“97名伦敦的出版商及其按照正常学徒关系而产生的继承人享有英国疆域内印刷和出版的排外特权。于是一切印刷都被集中在了伦敦,并置于政府的直接检查之下。任何人如果不属于书籍出版业公会,倘无特别许可,便不能从事合法的印刷,公会有权搜查并没收侵犯他们特权的出版物。”[1] 1723年,法国路易十五世颁布禁令,“在得到盖有官方印玺的批准文书之前,任何出版商或任何人均不得在王国内任何地方出版或再版任何书籍。”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想在思想领域内实现“思想的国有化”。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想要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说话的权利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了争取、捍卫人民的说话权利,英国著名思想家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文中以“思想市场理论”为武器对英国的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倘若解开对学说影响的束缚,任由它们在人世间比拼,真理就被放入了角斗场,许可证制度和对质疑真理的力量的禁止使我们深受其害。就让真理和谬误较量吧。谁曾听说过在自由而公平的遭遇战中,真理会落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怀特案”中也对政府不能以公共安全为由压制人民的说话权利做了精辟的分析:“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不能依靠恐惧与强制沉默来维持,不鼓励思想、希望和幻想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产生压迫,压迫产生仇恨,而仇恨威胁稳定的政府。通往安全之道在于有机会自由讨论所受之冤屈和所希望之救济,对坏的意见的最佳救济之道是好的意见。”[2] 在人民的争取之下,英国的许可证制度终于在1695年被投入了历史的垃圾堆。在美国殖民地,该制度也于1725年消失了。在人类历史上,对说话进行事先限制的做法逐渐退出了文明的舞台。 当然,人民享有的可以说话而不受政府事先干涉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在美国,为了重大的公共利益,法律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论自由,这就是“可以说话”这项权利的例外原则。例外情形主要有:(1)战时涉及国家安全的;(2)涉及淫秽、猥亵出版物的;(3)煽动使用暴力或武力推翻合法政府,危害公共秩序的[1]。在德国,魏玛宪法一方面规定:对言论自由不得施行检查,同时又规定“为防止淫秽文书之发行,及于公开展览及演艺时为保护青年起见,得以法律处置之。”在日本,虽然宪法第21条明文禁止“事先限制”,但是根据《关税定率法》第21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申请进口的外国电影、书画、雕刻等货物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危害社会治安或者善良风俗的物品,海关禁止其进口、公开发售或上演。 为了将上述限制说话权利的措施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各国法律要求政府为事先限制措施添加相应的保护程序。例如,在政府以淫秽为理由对电影进行事先限制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附带的保护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检查官承担举证责任,其必须证明有争议的电影符合宪法规定的淫秽性标准(如罗斯案和米勒案的标准);(2)检查官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决定:要么发给当事人放映许可证,要么请求法院做出禁止放映的判决;(3)法院在受理检查官的起诉后,必须及时做出最后的司法判决[3]。在日本,《关税定率法》设置了外国进口影片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者、社会贤达和有经验的专家组成。当事人如果对海关的禁止进口决定不服,可以向税务司申请异议,税务司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咨询外国进口影片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在法国,电影影片在上演之前,必须得到教育部的许可。教育部长在做出是否允许上演的决定之前必须要咨询电影审查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总共22人,政府代表和电影界代表各7人,中立代表8人,由来自社会界、法学界、心理学界、教育界、医学界、地方议会议员联盟、青少年问题委员会及其他不特定行业各选一人担任[2]。 二、说真话的权利与真实抗辩原则 事先限制的制度被废止后,人民的说话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人民有权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前提下,自由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但另一方面,人民在行使说话的权利时还有很大的顾虑。事先限制说话的制度虽然被取消了,但统治阶级仍可以事后惩罚的方式来追究说话者的法律责任。在当时,事后惩罚的主要方式是滥用诽谤罪。英国古老的《诽谤法》奉行的是“越是真实的,就越是诽谤的”原则。在那时的诽谤诉讼中,法院不问事实之有无,也不问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原告能指出言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就可判决其胜诉。所以,在黑暗的中世纪,人民没有说真话的权利。即使君主荒淫无度,也只能称赞其为一代圣君;即使是腐败横行,也只能说吏治清明;即使是民不聊生,也只能谎称人民丰衣足食!在专制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粉饰太平,只允许人民歌功颂德,否则,就会“祸从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