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6)02—0090—8 传统行政行为的特征之一在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单纯的对应关系,所以行政相对人能够预见到行政行为效果的直接性和关系的相对性。但是,随着现代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和变化,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超出其直接相对人的范围,而影响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即第三人,乃至影响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第三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领域,而对行政行为中第三人问题从法律规定到学术研究都还比较欠缺。实际上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固然值得研究,但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问题更有研究的必要。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行政行为中第三人问题的研究水平,直接制约着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问题的研究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较长时期内,人们往往将行政诉讼的原告限定在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直接对象上,那些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其量也只能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看起来好象也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法律救济,但是,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不提起诉讼,那么,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从微观上来讲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日益扩大的趋势,从宏观上来讲也不符合行政法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范围日益扩大的趋势。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明确了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将行政诉讼的原告从原来的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扩大到所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这里何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何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直接关系到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以及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该问题如果囿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无法解决的,必须将其与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甚至首先要解决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的有关问题。 一、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的涵义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行政法学界将行政相对人仅理解为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与行政主体直接相对应的被管理一方当事人。这种理论从一般行政法学教科书中不难发现。随着行政权运行实践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我国行政法学界认识到行政行为除了直接相对人以外,还有间接相对人。也有学者将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分别称之为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和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所谓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明确针对和指向的人,也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就明确指向且客观上也对其权益发生影响的人。”所谓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1] (P52—55)这里的间接相对人和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实际上就是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德国学者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其中,有一种行政行为不仅对授益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且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这就是所谓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对第三人产生负担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侵害相邻人权利的建设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相对人获得了建设许可,而遭受其不利影响的相邻人则为该建设许可行为的第三人。[2] (P209)所以,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衡时不仅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利益,也要结合考虑承受负担的第三人的利益。”[2] (P308)日本学者认为,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不仅要注意和相对人的关系,而且还必须注意和第三人的关系。例如建筑确认,对相对人来讲是授益处分,而对于其相邻人来讲则具有侵害性效果。这种行政处分称之为复效性处分或者二重效果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处于行政过程中的什么地位?即是否作为听证等的对象?或者说在与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的关系上应当处于什么地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3] (P83—84)在这里该学者不仅提出了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问题,而且更进一步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及其权利问题。德国学者所谓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或者日本学者所谓的复效性处分或二重效果的行政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第三人效力处分,即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也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4] (P670)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给予了必要的研究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