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2—0102—05 美国宪法是古老的,古老的美国宪法缔造了久远的美利坚共和国;美国宪法是长寿的,长寿的美国宪法是美利坚人民心中不老的圣经。美国宪法的魅力不仅在于它确立了人民主权、限制政府、联邦制和分权制等一系列宪政原则,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种妥协精神,这是美国宪法历经200多年风风雨雨仍保持青春活力的重要原因。 一、谈判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生成路径和制度内涵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整合与妥协。在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参与立宪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这就决定了制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与利益平衡的过程,由此产生的美国宪法也必然是美利坚人民宪政诉求和利益妥协的制度。 (一)讨价还价的制宪会议 在美国的制宪史上,费城制宪会议是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话题。从发表《独立宣言》到1787年的11年间,美国是一个没有总统,也没有中央政府的脆弱的邦联。依据1777年制定的《邦联条例》,脱离了英国的北美13个州之间各自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联邦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依据《邦联条例》设立的合众国国会权力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需要三分之二州的同意),难以承担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甚至连本国农民起义也无法有效应对。为了密切加深各州间的联系,加强中央政权,建立一个既能应对内乱,又能对外进行经济竞争和政治抗衡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的倡议下,在独立战争胜利四年后的1787年,美国各州代表坐到一起,讨论修改《联邦条例》,强化中央政权的力量问题。但是,代表们发现,简单地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对于强化中央政权无济于事,于是,会议最后开成了背离会议主题、抛弃《邦联条例》、着手制定美国宪法的制宪会议,从而赢得了被后人称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次‘偷梁换柱’”的荣誉。 今天看来,1787年制定的这部美国宪法逻辑严密,浑然天成,堪称精巧,是美国人引以为豪的自由宪章。然而,如同戈登所说,“宪法的一致性掩盖了它是各州代表在每一个实质性问题上的妥协的结果这一事实。尽管所提出的宪法得到了制宪者的一致同意,但其条款在会议上均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而且大多数条款仅由微弱多数通过。”[1](P300) “事实上,制宪会议上存在尖锐分歧,但所产生的文件的连贯性掩盖了为使它得到采纳所必需的妥协。”[1](P306) 我们可以从费城制宪会议的辩论记录和各州批准宪法时的辩论中清楚地看到当时的历史场景:制宪会议开得极不顺利:因未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延期11天召开;会议开始以后,正式与会的55名代表中,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会议过程中更是充满了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各州代表的背后都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大州和小州,自由州和蓄奴州之间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如何界定国会、总统与法院的权力,如何分配联邦政府与各州的权力,是否在宪法草案中列上人权法案等,成为会议争论的焦点。在激烈的争吵和辩论中,在不断的利益对抗与妥协中,会议从1787年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制宪者最终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宪法草案。在该草案里,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已经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了。正如制宪会议结束时汉密尔顿所认为的“再没有一位代表,比他(汉密尔顿)的思想离宪法更远”。[2](P778) 由于制宪会议代表们并不是想创造一个完美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体制,而是要寻求一种解决当时美利坚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在面对宪法草案这个“面目全非”的谈判结果时,多数制宪代表最终还是签了字。但是,这部宪法在当时是不为人们所看好的。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20年就算不错了。而本杰明·富兰克林则认为,这一次如果治理得好能维持若干年,但最后还是会以专制而收场。的确,费城制宪会议的过程就是制宪代表们就未来美国政治权力的规划而辩论,以理性说服方式寻求共同接受的权力和利益安排方案的过程。在这次制宪会议上,最终诞生了美国宪法。通过制宪会议,我们看到的是:没有妥协,就没有美国宪法,就没有美国。 (二)艰难曲折的批准过程 美国宪法草案的批准过程是极为艰难的。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拖拖拉拉,充满了斗争和妥协。费城制宪会议闭会后10天,国会就将宪法文本送交各州,请求各州尽快批准。然而,正如在制宪会议上各州对宪法草案有关条款的主张截然不同一样,各州对是否尽快批准宪法草案所持的态度也不一样。“各州召开的批准大会争论十分激烈。一些人反对具体的条款;包括乔治·梅森(他是制宪会议代表)在内的另一些人认为草案具有根本缺陷,应该完全否定;还有一些人如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认为,草案没有像州宪法一样详细阐明人权因而并不完善。”[1](P306) 围绕宪法草案的批准问题,美国各州展开了一场为期二年半之久的论战。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首的联邦派积极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利用各种方式宣传他们的观点,呼吁各州批准宪法;而在反联邦派中,以南方大种植园、纽约大地主等构成的州权派主张本州地方自治,反对加强了联邦权力的宪法草案。宾夕法尼亚州的5000农民签名请愿,要求该州议会拒绝批准宪法。纽约州的群众,因不满宪法中未规定公民权利,愤怒地焚烧了宪法文本。以杰斐逊为首的民主派,也对宪法中的反民主倾向深为不满,认为宪法草案中根本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款是一种倒退行为,认为只有在宪法草案中增加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后才可批准它。与对宪法草案的不同认识紧密相关,各州对宪法草案的表决也极为不同。除了特拉华、新泽西和佐治亚州一致通过外,其他各州的表决情况各不相同。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等几个政治上有实力的大州,都是在表决票数极为接近的情况下批准宪法的;他们还在讨价还价后提出了“随后应补充权利法案”的附带条件。从13个州批准宪法的顺序上来说,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分别名列第10位和第11位。也就是说,这两个政治大洲是在宪法已经具有了生效的批准州数之后,才不得不批准宪法。罗德岛州是唯一未参加制宪会议的州,也未派人在宪法草案上签字。面对其他12个州相继批准宪法的事实,罗德岛州才以34票对32票的接近票数批准了宪法。至此,1787年宪法才真正成为13个州共同认可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在全部13个州具有法律效力。可见,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并不是受到各州一直拥戴的,它是求同存异、利益协商的产物。 (三)妥协与平衡的制度安排 费城会议上制宪代表们的相互妥协促使美国宪法最终出台,宪法所设计的制度也体现了对抗利益间的妥协精神。大州和小州矛盾的客观存在和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形成了美国国会的两院制:众议院议员大致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都是两名代表。“无论州的大小如何,他们在参议院里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且参议院被赋予和众议院几乎相当的立法权,这都是大、小州之间的一些关键性的妥协。”[3](P16) 在联邦与各州的权力之争中,谈判和妥协的最终结果是形成了联邦和州实行纵向分权的联邦制。通过美国宪法的第十条修正案规定的“联邦权力列举、各州权力保留”的分权制度,在联邦与州之间建立起一种妥协和平衡,其结果是:“联邦制——它对现实的适应源于创设者们一系列此等方案的拼凑——实现了(弗兰克福特法官所言)某种垂直分权,防止了权力集中,保护了个人自治和自由。”[3](P512) 而自由州和蓄奴州之间矛盾妥协解决的结果是奴隶制的保留。分权与制衡制度是权力争斗与相互妥协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在美国宪法中,国家权力不但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还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① 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这种设计的结果是:最大限度地限制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并让它们相互制约,而形成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格局,防止它们单独或者联合起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增加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是一些州在批准宪法时对联邦政府的重要附带条件。作为妥协,1891增补的《权利法案》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成为“最权威的人权目录”[3](P511) 和美国宪法的最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