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研究范围与文献检索 地方艾滋病立法是与中央艾滋病立法相对而言的, 它是整个国家艾滋病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地方艾滋病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主要是指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及根据授权可以立法的地方国家机关。地方艾滋病立法具有明显的地方性与相对的独立性。 严格地讲,地方艾滋病立法研究应该包括基于实践的研究和基于理论的研究两个方面。为尽快推动地方艾滋病立法工作,本文重点研究基于实践的地方艾滋病立法问题,资料的时间界限为2005年10月1日。 经过筛选,本文重点查询了中国知识网、维普资讯网及新浪网、 搜狐网等网站。查询的结果是,有关艾滋病立法的各类论文为50篇左右,其中,专门论述地方艾滋病立法的大约占总数的30%。在这些论文中,吕美行等人撰写的《艾滋病防治地方立法的障碍》与姜爱林撰写的《从惩罚到关怀:17年来的中国艾滋病立法》颇具代表性。前一篇文章的特点是单刀直入专门论述地方艾滋病立法问题;后一篇文章的特点是在文章中花较大篇幅论述地方艾滋病立法问题。其他方面的文章主要是一些新闻报道,如《广西艾滋病防治办法今天施行》等。 与此同时,本文还重点查阅了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青少年艾滋病教育网、 中国艾滋病检测网、中国艾滋病防治网、中国艾滋病网、中国性病艾滋病中心网等艾滋病专门网站。查询的结果是:1988年以来,地方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准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可分为3类:一类是专门的艾滋病立法文件,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另一类是与性病并列的立法文件,如《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第三类是包含在性病之中的立法文件,如《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其中,第一部标准的地方艾滋病法规是2004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部标准的地方艾滋病规章是1998年《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二、地方艾滋病立法的基本现状:成效、问题与原因 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注:已废止)。该办法从198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中国第一个关于艾滋病的专门的地方性规章。据统计,截至2005年10月1日,全国各地先后制定和出台艾滋病法规、规章及准规章28部,其中,省级法规4部,省级规章15部,省会城市级法规4部,省会城市级规章5部。 17年来,中国地方艾滋病立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预防和控制各地区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数量严重偏少,空白立法占相当大比例。参照各地根据1989 年《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数量比例情况,目前全国地方艾滋病法规规章的应然数量比例应该为:31部省级法规如《艾滋病防治条例》与31部省级规章如《艾滋病防治办法》,27部省会城市级法规如《艾滋病防治条例》与27部省会城市级规章如《艾滋病防治办法》,4部经济特区级法规如《艾滋病防治条例》与4部经济特区级规章如《艾滋病防治办法》等。① 但现实情况令人吃惊,据统计,31个省份中,制定艾滋病规章的只有12个省,19个省份为空白;制定艾滋病法规的有江苏、四川、吉林、重庆4省,27个省份为空白。27个省会城市中,制定艾滋病规章的有广州、南京两省,25个省会城市为空白;制定艾滋病法规的有沈阳、武汉、济南、成都4省,23个省会城市为空白;17个副省级城市中,制定艾滋病规章的有大连、青岛两家,15个副省级城市为空白;制定艾滋病法规的有沈阳、武汉、济南、成都4家,13个副省级城市为空白。深圳、珠海、汕头与厦门四个经济特区至今尚未制定或出台艾滋病规章或法规。由于立法的长期空白,使得很多艾滋病法律问题无法可依,造成纠纷不断,恶性传播蔓延,严重影响了艾滋病的正常防治工作。 第二、立法层次明显偏低,法规与规章的比例不协调。根据中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地方艾滋病立法的合理层次结构应该是既有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法规,又有一定数量的地方规章及准规章,也就应包含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各级规章、准规章。以河南省为例,合理的层次结构应该是:既有《河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郑州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又有《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郑州市艾滋病防治办法》等规章,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据了解,虽然河南省的艾滋病形势比较严重,但时至今日,河南全省也只有一部关于性病的地方规章而没有专门的艾滋病法规或规章。在全国28部艾滋病地方法规规章中,规章占18部,而法规则占10部,18部规章中还有3部准规章。合理的层次应该是法规比规章多,全国31个省份的最佳比例为31∶31即1∶1,而实际法规与规章两者的比例为10∶18,即1∶1.8,显得很不协调。就省级来看,法规与规章的比例为4∶12,即1∶3,就省会城市来看,法规与规章的比例为4∶2,即2∶1,比例更不协调。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发达城市如北京、广州、大连的艾滋病立法层次反倒最低。更为糟糕还有:安徽省与合肥市、贵州省与贵阳市、广东省与深圳市、昆明市与南宁市至今尚未听说有何立法动向,立法的结构层次自然是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