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宪法的法律保护机制的概念 具备宪法的法律保护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点之一。这一特点使得保障宪法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成为可能。“宪法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不是立法上的概念。宪法的法律保护机制,是指保证一切主体遵守宪法规范的各种手段和方式的总和,是指旨在保护宪法文本不受任意修改和“预防宪法违法行为”的各种措施的总和(注:“宪法保护”的概念问题,参见科洛索娃.Н.М著:《宪法的保护和捍卫》;Н.А.季霍米罗夫主编:《俄罗斯的宪法立法》,莫斯科1999年俄文版,第374页。)。因此,这里指的不是国家及其机关保障法制的各种活动,而是指旨在保障宪法至高无上、保证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与宪法相符合的专门措施体系。 目前,在俄罗斯出版的宪法书籍中,在上述专门措施体系的具体内容方面,学者们的意见还不统一。宪法的法律保护机制(或宪法的法律保护方式)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和修改宪法的特殊程序;二是宪法监督制度;三是宪法解释制度;四是宪法法律责任(注:俄罗斯作者在宪法法律保护机制问题方面的观点述评,参见舒利热科.Ю.Л著:《关于宪法法律保护机制的概念》,国家与法,2002,(7):5-12.)。 宪法监督,是宪法法律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宪法监督是被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在保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宪法相符合的一种特殊职能,是保障立宪主义现实存在的极其重要的手段[1];是一种限制权力和解决宪法冲突的活动[2]。但是,对宪法监督的上述理解并不是惟一的。在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的范围内,宪法和宪法监督并不与权力的分立相关联。无论是对宪法遵守情况实施监督的职能,还是解释宪法的职能,都由将全部权力(通过法律、执行法律和监督法律的遵守)集中在自己手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注: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述活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实施。)。但是,从广义上解释宪法监督的上述观点,不是本报告分析的客体。 (二)宪法监督的种类 根据宪法监督实施的方式和所通过裁决的法律意义,宪法监督首先可以划分为下述种类: 1.宪法监督:既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也对通过的文件实施监督(起着“立法监控器”的作用)。其主要内容是查明不符合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并向颁布文件的机关送达相应呈文(结论意见),或者送达就实质问题作出的裁决。 2.宪法司法监督:按照Н.В.维特鲁克的意见,宪法司法监督“是一种独立的以专门宪法审判形式,即在宪法诉讼程序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发布命令性质的监督活动”[3]。宪法司法监督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还包含“宪法司法”或“宪法审判权”的概念(注:斯麦亚诺娃.С.认为,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的划分,并不意味着宪法诉讼程序总是由专门的宪法司法机关实施。参见斯麦亚诺娃.С.著:《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监督:理论与实践问题》,圣彼得堡2004年俄文版,32)。宪法司法与审理专门的宪法性案件和做出关于文件合宪性(是否违宪)的最终裁决相关联,有时也与做出关于公职人员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决相关联,或与在宪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范围内程序合宪性的最终裁决相关联。 在历史上已经形成了宪法司法监督的两种基本模式。在宪法司法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的性质以及其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和司法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其权限的大小和性质方面,这两种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这两种基本模式中,一种是由普通法院实施的宪法司法监督,首先是由最高法院实施的宪法司法监督。(美国模式:它的出现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并宣布法律违宪相关联。现在,除美国外,墨西哥、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挪威、丹麦、印度、日本、南非、乍得、毛里塔尼亚等国也实行这一模式。因为是由美国首创的,所以称为美国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欧洲模式,即由专门司法机关实施的宪法司法监督。(欧洲模式,即克利森和埃伊森曼模式,以奥地利、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土耳其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不仅有专门成立的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而且把抽象的宪法监督和具体的宪法监督结合在一起,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由于被宣布违宪的文件丧失效力,实际上在法律上废除了被宣布违宪的文件。) 欧洲宪法司法监督模式的变种之一,是由准司法机关实施的宪法监督。例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一种专门的非司法性的宪法监督机关。但是,它有权裁决文件违宪,并宣布其失效,它还有权审查选举结果,并宣布其无效。在独立后的原法属非洲殖民地里(如阿尔及利亚等),也实行法国宪法监督模式。 总之,宪法司法监督基本模式的存在,并不排除宪法司法监督基本模式的发展,也不排除考虑到本国的特殊情况、本国国家结构的性质和法律体系的特点,产生新的模式。 根据宪法监督客体的性质(规范性文件或其草案)以及实施监督的时间,可以把宪法监督划分为事先宪法监督(预防性的、最初的宪法监督)和事后宪法监督(惩罚性的宪法监督)。在俄罗斯出版的和外国出版的书籍里,迄今为止还存在着关于事先宪法监督性质和可行性问题的争议。例如,它是怎样与权力分立原则相结合的?在实施事先宪法监督时,宪法监督机关是否替代了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