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撰文指出:政治(Politics)与宪法(Constitution)具有天然的互动性,二者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并提出了,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就是政治立宪,文明的政治的最高形态就是宪法政治(注:张义清:《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的逻辑反思》,载《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愚以为,以学理的方法来观察政治与宪法,其实质是以最有效的方法来研究最复杂的问题。在当今中国迈向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通过现象学和逻辑学等工具解析政治与宪法的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课题(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其中规定: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政治文明入宪,彰显政治与宪法发展的理性化倾向,同时也凸现了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政治环境变得宽松。当下,关于宪法与政治之关系的理论探讨,学者们开始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笔者相信,随着这个学术问题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我国宪法学理论也会日渐成熟起来,更广意义上的学术探讨将在“宪法与政治的逻辑反思”中很快地走到法学研究的前台。)。本人拟就此对政治、宪法及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一具体辨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政治与宪法:基于现象学的一对范畴考辨 政治与法律产生孰先孰后的问题也许谁也无从考证,况且这对于揭示政治之于宪法的逻辑证明作用意义并不大。事实上,二者之间受到语义和语境上的差异的局限,人们往往只能描述性地定义它们。如亚里士多德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30页。)之命题来揭示人的政治属性。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则以独特的类比逻辑诠释政治:“凡在公共空间中展现的一切,从定义来说都是政治的(to be political),即使它不是行动的直接产物。那些在此领域之外,比如野蛮人的王国的丰功伟绩,纵然让人难忘,有其巨大的价值,但严格说来,终究不是政治的(not political)”(注:Hannah arendt,between past and future:eight exercises in political thought,new york:the viking press,1968,p.155.)。因此,她提出“所谓政治,或曰在城邦中生活,乃是意指一切皆通过言语和游说而不是武力和暴力来决定。暴力、“统治等概念都是前政治的(pre-political)概念”(注: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26.)。迈克尔·哈伯斯坦(michael halberstam)则基于政治与自由的价值上的联系阐述了“政治必定关涉意义问题”(注:Michael halberstam,totalitarianism and the modem concept of politic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9,p.137.),显然,这种道德式的结论是符合其价值标准的。然而,谁也没能给政治下一个逻辑周延的定义。古代中国也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注:《尚书·毕命》。)的说法。在古汉语中,政者谓之事,治者谓之理,政治即以政治之(注:《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第1465页。)。且不论中西文化对于政治的解析有何不同的话语体系,从本体论上来说,政治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基于人的属性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以人作为参照系的政治在逻辑上必然也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其结果就只能导致人之政治或政治之人等类似的定义反复。当前中国理论界对此讨论十分热烈,特别是对于政治概念的多种定义上,无论是占主流的关系说、现象说,还是较有说服力的活动说、政策和策略说及权威说,凡此等等。这些学说统统将政治的属性归结为社会属性。正如有人提及“政治就是阶级社会中各权力主体为实现和维护其利益而以政权为核心所展开的活动及其所结成社会关系”(注: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之基本关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这是符合逻辑的,也是有价值的。毋庸置疑,政治属于社会之政治,政治的基本属性就是社会性。同时,政治又是阶级的、是历史的。史前社会是不存在政治的。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阶级背景和利益群体之间政治的话语也是截然不同的。基于这一点,我们似乎还可以下一个结论:政治与法律的逻辑链条不是断裂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政治现象一样,任何法律现象都不是超社会、超阶级和超历史的。甚至还可以这样表述:任何宪法都不是超政治的。 历史与逻辑永远是统一的。如果说,人类政治和法律文明史的发展链条是由两段组成的话,其节点就是近代宪法的产生和政党政治的出现,正如把人类社会阶段划分为前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两个阶段一样,近代资产阶级宪政革命无疑是人类政治法律文明史的一座里程碑。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法律归结为资产阶级的意志,列宁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政治措施,毛泽东也提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9页。)。从近代以来诸多的政治理论家和实践者们的见解中,法律无不体现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决策。按笔者的理解,这里的法律,首先和主要体现为近代以来产生的根本大法——宪法。而这里的政治,首先和主要体现为近代以来的一种新型的政治——政党政治。至此,法律和政治问题讨论的焦点就集中到宪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了。 由是观之,政治现象先于宪法现象而存在,政治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宪法作为一种地道的政治衍生物是伴随着政治斗争而生长起来的,同时又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动形态而存续和发展。与普通法律一样,无论是作为一种事实现象还是价值现象,宪法都不是政治的天然对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就是政治法。一方面,在现代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基于内容上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及监督实施的特别性等特点,被视为国家根本法,现代宪法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宪法的法律性经常性地被受到质疑。而另一方面的情况却是:在宪法实践中,“不逻辑”的状况总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左右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思维方式。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宪法设计许多环节都存在着无法用逻辑加以分析的问题,影响了宪法的实施,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由于对宪法的分析掺杂了政治因素,自然就产生了诸多价值上的障碍,从而在逻辑上动摇了现代宪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 二、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基于逻辑学的一对结构范式考辨 笔者以为,政治与宪法这两个范畴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二者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 1、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