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农业人口是中国国民(公民),但长期没有享受“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概念,最早是在1883年法国等13个国家于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被提及并加以运用的。1947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中,对国民待遇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于从GATT缔约方进口的商品,不得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征的国内税和其他费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GATT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一,将国民待遇原则从商品贸易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上;第二,特别指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从而将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用范围扩大到了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 另外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国民待遇”规定:“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表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是体现一种机会上的平等,一种非歧视原则,既适用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也适用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对人同样适用。显然,我们眼下最关心的是给外国的竞争者(法人和自然人)以国民待遇。那么对国内各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是否也要一视同仁,而不得规定差别待遇呢?问题提得似乎有点多余,但是目前,对大量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来说,它们接受的是一种“次国民待遇”[1];对大量的农业人口来说,尽管他们都是国民(公民),他们接受的也是这种“次国民待遇”。由于长期没有享受应有的平等权利,也由于加入WTO前后的宣传效应,人们经常借用国际法上的概念“国民待遇”,将农业人口对平等权利的诉求非常直观地表达出来。例如,2000年3月8日,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向时任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写信反映“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情况,并疾呼“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 一个农民之所以是农民,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因为他们是“长时期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形远比这种解释复杂得多。城市中大量已长时期不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家庭,在他们的户口簿“户别”栏仍然注明他们是“农业家庭户口”,即农民家庭。 陈锡文认为,如果“按户籍计,农业户口的居民占中国全国总人口的73.17%”[2]。中国农民的数量和规模,一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大得多。农民的问题事关国家的稳定,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的基础性问题。 长期以来,以46年前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现行户籍制度,对城市户口居民和农村农民区别对待,给农民一种“次国民待遇”,最大的和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一国两策,城乡分治”和“一个国家,两个市场”,人为地造成全国性的户籍歧视,极大地伤害了广大农民的感情。世界上曾经存在过或仍然残留着宗教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但我国最普遍的歧视是户籍歧视!这种歧视多年来已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就业方面,对农民封锁绝大部分主流行业市场,招工时限定招收本市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人员。农民不再干农活,进到城里工作,未获准迁移户口的,以前叫“盲流”,近年称“农民工”。农民工只能进入采矿、建筑、环卫、保姆、发廊、浴足、饮食服务等城市居民所不屑一顾的差、脏、累、险的“边缘行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主流行业、正规部门实在需要招收农民工的,也只允许将他们招为临时工,实行同工不同酬的歧视性政策;同时,除平等劳动权外,临时工的健康权、生命保障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倍受漠视。由于企业普遍地不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常常使得依法维权成为空谈;企业与他们签订的主要是临时聘用合同,这些临时聘用合同只会从企业利益角度出发,严格规定农民工为企业要尽的义务以及企业对农民工处分的权利,而很少涉及企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义务,相反倒是列明种种免责的情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广西南丹矿工“生死与矿上无关”的条款。 在社会保障方面,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业人口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共和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现实生活中宪法的这一规定面对他们一直处于虚置状态,因为目前农民中除“五保户”和部分严重残疾人员逐渐有机会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外,绝大多数农民仍与社会保障无缘。他们“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主要是通过子女赡养、亲友邻里间互助等办法予以解决,而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样,实实在在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这一点,使得农民想尽办法生男孩,多生小孩,以求老来有儿养,病来有人帮。 在教育方面,国家在农村的文化教育设施投资是相当有限的,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实际上是农民集资在办教育,而城市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对来自农业人口家庭的孩子又普遍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小孩,更是难以有机会受到稳定的正规教育。就算在我国的首都北京,流动人口家庭87.5%的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门外[3],同时民工们集资修建起来的流动人口子弟学校条件极差,似乎注定了出生在农业人口家庭的孩子就象“投错了胎”,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同龄的非农业人口子弟,也注定了将来的农民还是逃不出弱势群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