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状况,同性恋(homosexuality)权利的保护在欧美人权界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在中国,有关同性恋者权利保护尚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考察西方社会对同性恋权利保护的发展过程,希望通过对同性恋这一弱小群体权利的讨论,增进人们的人权意识。 一、同性恋者是自然人 维护同性恋者人权的第一个前提是同性恋者是不是人,是不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他们的精神是否正常?若对上述问题作否定回答,本文到此便可止笔。所幸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医学和法律上对上述问题是作肯定回答的。 对同性恋的接受和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古代文明、罪行化与非刑事化、病理化和非病理化的过程。《圣经》有对同性恋者严惩的论述,特别是男同性恋者将被处以死刑。(注:Lewis Jon Eron," Homosexuality and Judaism," in Arlene Swidler,Homosexuality and World Religions,p.116.) 到了古罗马时期,同性恋得到了宽容,但进入中世纪,同性恋被视为一种罪行而受到监禁、苦役甚至死刑。经过文艺复兴,17、18世纪的欧洲已不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罪行,但其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态的状态,是精神病。20世纪中期,大量有关同性恋不是病态的研究结论问世。1987年12月,在荷兰Urecht市召开的“同性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与会的代表一致赞成同性恋合法化,(注:何兆雄:《同性恋的社会伦理评价》,《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4期。) 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而是如同有人心脏在右,有人为左撇子一样。至此,同性恋在医学上属自然人的地位得到确立。在1992年联合国第44次“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会议上,同性恋问题首次被提出来,有与会者要求给予同性恋团体在联合国享有咨商地位。(注:Alya Z.Kayal et al.,The Forty-Fourth Session of the UN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Human Rights Quarterly.15( 1993) ,p.410,457.) 一年之后,有3个同性恋组织获准参加1993年联合国日内瓦世界人权大会。199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讨论准备给予“国际同性恋组织”(the International Lesbian and Gay Association,简称ILGA)咨商地位,后因美国的质疑而被暂缓。(注:Dogulas Sanders,Getting Lesbian and Gay Issues 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genda,Human Rights Quarterly 18.1( 1996) ,p.67.) 伴随着医学上为同性恋者的正名,法律和法规上对同性恋的歧视也渐渐消失,同性恋者在法律地位上获得了与其他人一样的地位。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国家日渐减少,在官方文件中对同性恋者歧视性的规定和语言也不多见。法律没有禁止的便是可以视之为正常,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文化道德价值观上不受歧视,在相当多的国家,特别是非西方国家,同性恋在文化和道德价值观上不被接受的现象依然很普遍,(注:如中国学者何兆雄先生认为,同性恋被认为违反自然规律,是反常的性行为,违反社会进化规律,是疾病,是一种偏离,至少也是一种性变异的躯体疾病或心理疾病。出处:《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4期。) 因此,在实际上,同性恋者在就业、社会地位的获得等方面事实上仍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即便是在性生活上,他们既处于一种羞辱的状态,同时也可能成为感染上爱滋病的受害者。(注:中国学者张小金在1995年通过对254例同性恋者的调查,认为同性恋者“是一个感染和传播爱滋病的潜在高危人群。”出处:《青年研究》1995年第3期。) 更有甚者,同性恋者在南美和南亚等一些深受西方文化影响的国家,他们常常是受虐待和酷刑的主要对象,是政治冲突的牺牲品。 从观念上改变同性恋的看法并非易事,但如同医学上给予同性恋支持一样,从人权法上给予同性恋保护则是可行的。目前著名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正致力于从国际人权法中寻找相关的规定,希望给予同性恋以人权法的支持和保护,或形成有关保护同性恋者的国际人权法。 二、同性恋权利的国际人权法渊源 当同性恋者在医学上被确认为自然人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同性恋者之间的恋爱、婚姻和性生活是不是一种人权?同性恋者是否真正享有与其他人同样待遇的要求——如在就业上不应受到歧视等等。对上述问题作肯定回答的必要前提是在国际人权法中找到直接或间接支持同性恋权利的有关条文。 当同性恋者被认为是正常的人后,所有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性恋者也应该同样享有。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宣言和公约上所禁止的行为和所赋予的权利从理论上是给包括视为自然人的同性恋者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其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视为保护同性恋者的国际人权法的直接和间接来源。《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结婚和成立家庭。”“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当男人和妇女达到适当的年龄后,他/她们有权利结婚,组成家庭。”(注: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00年版,第961页。)《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在这里并没有规定两人结合组成家庭必须是同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劳动权、劳动自由、自由选择职业权、雇佣机会平等权、享受适当工作条件权等权利。《禁止酷刑公约》第1款明确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