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求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国策,但什么是发展?发展应有的内涵是什么?却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曾几何时,在对“发展是硬道理的”片面理解下,发展只被看成是经济增长,GDP成为发展的主要指标。随着日益凸显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给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其他诸如社会不公、社会差距的拉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发展的内涵是多方位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对科学发展观内涵与本质的探讨也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的课题。在国际人权家族之中,发展被规定成一项不可剥夺的重要的人权,它强调人类没有发展就没有生存。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1月30号通过34、36号决议,发布了《发展权的决议》,正式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个人的一项特有的权利。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则对发展权以及发展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的内涵与本质,以期对科学发展观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一、发展与发展权的关系 发展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词,发展有多种指标,也有多种路径。发展可以是GDP的增长,也可能是快速的工业化进程和技术进步;发展可以是贫困人口的减少或人民建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是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文盲率的下降。然而,GDP增长了,却有可能以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浩劫为代价;工业化程度加深了,却不是每个地方的每个人都能获得收入的增加,可能是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的进一步深化。一个繁荣的奴隶社会不能被称为一个幸福的社会,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即使是盛世,也同样不能称之为一个幸福社会。清朝的康乾盛世,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首位,却也是文字狱与思想钳制的最黑暗时期。物质水平的提高并不一定带来幸福感、安全感的增加。 国际社会对发展的认识也经历了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第一代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变革的第二代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可持续发展的第三代发展观。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始,联合国一系列国际会议无不强调民主、人权、可持续性以及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以人为发展中心的第四代发展观成为新的发展潮流。人们意识到,发展策略与实现人权的政策是统一的,只有它们的协作才能真正全面地改进人类生存条件,它们自身也只有在协作中相互促进。经济发展必须伴随着个人自由和人权的促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可持续发展。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对人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作了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人类发展的基本思想是使普遍人民生活富裕并享有更多自由,这在许多方面与人权宣言所表达的关切相同。促进人类发展与实现人权拥有共同的目的,反映了促进一切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幸福与尊严的基本承诺[1]。(第一章)森多年致力于发展问题的研究,他将书名定为《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明确表达了“实现人的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标也是发展的主要方法。”森指出,发展不能与人的生活和他们所能够享受的真正自由分开来,发展不能只被看作是某些静态的机械目标的增进,如个人收入的增加,工业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尽管这些是非常重要的、有价值的成就,但它们最终的价值落实于它们对人们生活和自由产生的影响。森还进一步指出,正因为人权与发展的内在关联性,自由的、被赋权了的人才是发展的真正动力[2]。联合国将发展定义为“扩展人的选择的过程”,告诉我们,经济增长或其他仅仅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其本身并非目的;并且,人权是扩展人的能力的一个主要部分,也是一个前提条件。扩展人的能力意味着尊重人的权利——所有的权利,人权中的每一项权利,这就是发展所要达到的(注:参见http://www.unhchr.ch/development)。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宣言与行动纲领》成为明确这一发展观念的纲领性国际文件。 发展权是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项重要人权,它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一起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作了详细的规定,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第1条第1款)发展权的应有含义是,其一,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发展的成果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其二,发展的目的是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发展权利宣言》从发展与人权相结合的角度在发展主体、发展目的以及发展的责任者三个方面为发展提供指南。第一,发展的主体是人:“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第2条第1款)第二,发展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与普遍人权的实现:“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三,国家是保证实现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的主要责任人,与此同时,需要适当的国际政策以及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承认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第3条第1款、第3款)发展权至少在两个方面修正了传统的发展观与人权观。就发展来说,发展并不只是经济学家的事情,发展应该与人权结合,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与权利。就人权来说,结束了几十年来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谁应该优先实现的争论,强调人类发展的过程是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全面发展,所有人权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发展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综合,人权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一步步实现。发展权原则也是国际持续发展法的重要原则。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第3条原则指出:“发展权利必须实现,以便能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 基于《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是一个全面的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发展过程,其目的是要实现全人类与所有个人的福利。”人们通过将发展权诠释为(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the right to process of development)、(基于)人权方式的发展(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development),从而以人权标准来规范发展模式,为“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观”提供具体的指南。(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是指,发展是一种特别的实现所有人权的过程,实现发展的方式必须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一个共享的、非歧视的、问责的、透明的方式;在发展的进程中,人人平等地参与决策,平等地分享发展的成果。(基于)人权方式的发展是指,一个基于实现人权的发展路径,将以促进和实现人权作为发展的目标,它以被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标准作为一个概念框架(concept framework)去评估和引导可持续发展。人权方式的发展强调发展是实现所有人权的一个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综合的动态过程。追求经济增长,可能有助于实现生存权和工作权等,却也可能同时损害了人们的环境权与健康权。集权行为可能更有效率却同时存在失去公平的危险,损害了人们自由选择的政治权利。唯有在总体考虑所有人权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发展真正地惠及每一群落的每一个人。(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关注于发展的内容,(基于)人权方式的发展关注发展的目标。它们旨在表明,实现普遍自由与基本人权既是发展的手段也是发展的目的。挪威国际发展部部长Hilde F.Johnson女士在题为《发展权与发展中的人权》的发言中指出,发展权问题的讨论一直只在人权学者的领域内,现在是像她这样的发展的实践者关注并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的时候了,因为这一主题关乎全人类的生存。她认为,人们在讨论发展问题时,常常是在说国家的发展、国际秩序和全球挑战,但人们也同样需要关注个人——他的自由与人权,他的创造性和作为发展动因的角色,应该将这些方法运用到发展中以及脱贫中去(注:The Nobel Symposium,Oslo 13 October 2003.http://odin.dep.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