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在西亚北非地区蔓延,甚至波及到中亚地区,其影响日益扩大,并出现上升的趋势,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何谓原教旨主义?在西方学术界,“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一词是用来形容相信《圣经》中传统基督教信仰运动的。按照《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原教旨主义”的含义是“严格的遵奉基督教信仰中原初的、根本的、正统的信条”。《韦伯斯特英语词典》称“原教旨主义是一场运动,它强调在字面意义上严格遵守一系列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原教旨主义”这一概念,究其根源来自美国。在19世纪某一基督教团体为反对现代化而提出了一系列的反潮流主张。此后,凡激烈反对现代化、世俗化的宗教运动,无论是在西方或东方均称其为“原教旨主义”,以区别于政治上的复辟运动。本世纪60年代,当伊斯兰势力在阿拉伯世界逐渐形成一场社会运动时,西方学术界便将“原教旨主义”这个术语加给了伊斯兰运动。 美国著名的中东史学家卡尔帕特在谈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定义时说:“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用最简单的定义来表达,是指首先回归到《古兰经》和《圣训》以组织与调节穆斯林个人和集体生活。这一看法的含义是,任何的信仰、态度、制度和活动凡是同宗教法律不一致的都必须放弃和改变”。〔1〕由此看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 实质上是一场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伊斯兰运动,因此它并非是一场单纯的伊斯兰复古运动。汇集成这场运动的有各种各样的派别,它们的旗号不同,方式各异,意识形态也不一样,然而,它们的宗旨却是一样的:反对西方化,反对世俗化,返回伊斯兰教的原初教旨,变革现存的世俗秩序,推翻现存的世俗政权,建立由宗教领袖或教法学者统治的、以沙里亚法(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国家和秩序,最终实现“真主在人间的意志”。这种以宗教为武器,试图通过“伊斯兰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伊斯兰国家的运动,就是当代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作为政治运动始于18世纪中叶的阿拉伯半岛。主张反对奥斯曼帝国对阿拉伯半岛的统治,反对外族对阿拉伯人的压迫和对伊斯兰教义的篡改,提出了实现“伊斯兰化”的口号,这一时期的原教旨主义称之为近代原教旨主义。近代原教旨主义的创始人是沙特阿拉伯人穆罕默德·伊本·阿布杜勒·瓦哈布,他主张严格信奉一神论,反对一切脱离《古兰经》和“圣训”的宗教仪式与行动。要按照字面来解释《古兰经》和“圣训”,否认人与安拉之间有“中介”之说。他谴责相信吉日、厄运、占卜和朕兆等思想。要求恢复伊斯兰教早年的教义。在日常生活中,禁止饮酒、吸烟、跳舞和赌博,甚至禁止穿着绸缎和佩戴装饰品,故有“伊斯兰教的清教派”之称。 瓦哈布的传教活动,得到了阿拉伯沙特家族的支持,很快形成了一个新的教派——“瓦哈比教派”(这是其反对派根据其创始人瓦哈布之名对他们的称呼)。19世纪初,瓦哈比教派曾一度在阿拉伯半岛得势,于1801—1804年占领卡尔巴拉,攻克麦加和麦地那,1811年在内志(在今沙特阿拉伯)建立了瓦哈比国家。1818年被埃及总督穆罕默德·阿里打败,不久又得到了恢复和兴起。1901年伊本·沙特继任为内志王国的艾米尔(国家元首),1924年合并汉志,1932年定国名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并在政治、宗教方面进行改革,奉行瓦哈比派教义,并成为瓦哈比派的宗教领袖。 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出现,一般说来,它始于1979年伊朗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新的伊朗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阿亚图拉·霍梅尼的社会和政治教导……”〔2 〕伊朗的“伊斯兰革命”取得成功后,在伊朗建立了神权政体,它为原教旨主义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模式,从而使原教旨主义再度兴起。这时,原教旨主义已不仅仅再是宗教思潮,而是政治的宗教化。至此,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已进入当代原教旨主义阶段。 60年代初,伊朗巴列维王朝,想把伊朗建成世界第五强国,成为波斯湾的霸主,进行了一场所谓的“白色革命”,对伊朗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改革。但是,巴列维在“白色革命”中推行的西方政策,使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西方生活方式严重冲击了伊斯兰传统,引起了一些宗教势力的强烈不满。特别是在这场“革命”中有关土地改革方面的规定,使拥有全国农村1/3 左右土地的清真寺和宗教机构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巴列维政府加强城镇和农村基层政权的措施,和严禁毛拉集团参与政府的规定,极大地削弱了毛拉的权力。于是国王与毛拉的领袖霍梅尼之间爆发了一场政治斗争。由于巴列维欲使伊朗成为世界第五强国的野心和任意扩大经济发展计划的作法,造成伊朗经济恶性膨胀,加之国内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王室阶层日趋腐败,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日益不满和反对。故此在1978年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反国王运动,霍梅尼成为运动的领导者。在这场伊斯兰与世俗政权的斗争中,巴列维王朝被推翻了。 1979年2月, 在伊朗建立了以毛拉集团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共和国,大阿亚图拉霍梅尼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领袖。霍梅尼重新制定了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确定伊斯兰教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伊斯兰准则治理国家,并宣布“一切民法、私法、行政、金融、经济、文化、军事、政治以及其他所有法规都必须建立在伊斯兰标准之上”。〔3 〕同时强调“这一原则绝对和普遍地适用于宪法所有条文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监督这一原则的实现是监护委员会里的毛拉的责任”。〔4 〕在政治组织方面,霍梅尼设立了“革命法院”,对所谓革命敌人和尘世间的腐化者,给以无情的审判;为了对正规军进行制约,成立了“革命卫队”,卫队的成员都是来自社会下层的原教旨主义者,其使命是保卫伊斯兰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宗教领导集团的安全。另外,还成立了“伊斯兰共和国党”,该党对内主张政教合一,实行伊斯兰神权统治,推行“百分之百的伊斯兰化”;对外主张“不要东方,也不要西方”。在意识形态方面,霍梅尼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伊斯兰意识形态”,强调伊斯兰的自足性、独立性和自我发展的属性。他认为伊斯兰教是无所不包的宗教,它既有精神上的指导原则,又有社会政治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