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各大国都允诺要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上的差异,各国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和实施人权保护的过程都有所不同。一些西方国家往往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帜,试图将自己的人权理论国际化,并且将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以此干涉他国的内政。美国国务院历年的人权报告,都要对别国的人权状况作一番评论,但这些评论都是按照美国的人权理论和标准作出的,并不一定符合别国的实际。 那么,美国的人权历史又是如何的呢?下面,让我们作一番简略的回顾。 美国历史上的人权运动既具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权运动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备其独特个性。它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古希腊、古罗马社会中有关人权的理论和法律,以及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纵观美国历史上的人权运动,大约可分为下述三个阶段。 一、美国独立前后的争取人权斗争 北美新大陆建立伊始,殖民者便开始了组织政府的尝试。因为许多最初移居北美的英国清教徒都是为了逃避母国政府的政治迫害才去新大陆谋生的,所以他们尤其重视“个人主义思想和教会、国家的契约理论”〔1〕。早在1620年, 首批去北美殖民的“五月花号”船上的清教徒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规定殖民者有权选择政府的权利,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认可的基础之上。这是北美新大陆移民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建立政府的首次尝试。直至今日,这个公约仍然被看作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大基石之一。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州都按照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理论,相继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到美国独立前夕,除宾夕法尼亚以外的所有殖民地都建立了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上议院议员一般由英国国王任命,下议院议员通常由市民选举产生。下议院拥有征税的权力。可以说,现代美国政治制度的雏形在殖民地时期就形成了。随着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和美利坚民族的形成,殖民地同宗主国的矛盾日益尖锐。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殖民地人民无法享受自由平等权利,因而他们喊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所以,争取民族独立便成了殖民地人民争取人权的首要任务。 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含有人权内容的《独立宣言》,它既是一个政治纲领,宣布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同时也是一个理论性文件,进一步阐明了人权的含义,把人类的自由平等看作与生俱有的权利,人们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是不可转让的天赋人权。在《独立宣言》的指引下,美国人民经过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的独立。 然而,独立战争的胜利只是实现自由平等等天赋人权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前面所述,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人权的实现才有充分的保证。鉴于当时的美国人民十分憎恨英国式的中央集权制度,以为这种政府随时可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因而他们选择了一个地方政府享受充分的自主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的政治体制。1781年,北美13个州签署的《邦联条例》所建立的就是一个松散的、少有实权的中央政府,它无力处理和调解州际商业和边界纠纷。不久美国人便认识到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中央政府,以维持美国的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只有这样,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1785年5月至9月在费城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上,代表们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制定了美国宪法。两年以后,《权利法案》被批准为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美国宪法正式生效。在近代西方政治理论的指导下,美国的制宪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经验,设计和创立了能够充分体现西方政治理论和符合美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为保障抽象的天赋人权确立了制度上的保证。首先,根据美国宪法建立了有效的联邦中央政府。同时,为了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制宪者又设计出了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中央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都享有充分的权力以抵制其它部门的侵权,但它们的权力也不足以侵吞其它部门的权利。美国宪法还规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以防止中央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最初制定的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哪些权利政府无权干涉,这种状况令杰弗逊十分不满,他认为宪法中不明确提及人权问题是制宪会议留下的两大恶习之一。在杰弗逊等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强烈要求下,各州在批准宪法时都附上了《权利法案》。应该承认,美国宪法的制定是近代世界史上的重大事件,它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与美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长期斗争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需要指出的是,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是抽象的人权。在当时的美国社会中,每个人所能享受的权利与其性别、肤色和财产的多寡密切相关。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以后,美国人民争取自由民主权利和民族平等的斗争,便构成了美国历史上人权运动的主要内容。 二、美国人民争取民主权利和民族平等的斗争 美国宪法制定后,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然而美国政府保护的主要是有钱人的利益,美国社会上侵犯人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依然合法存在。例如,《权利法案》中规定人民有言论和结社的自由,而178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四项法令便显示出美国统治者试图取消这些宪法权利的企图。又如,1815年宾夕法尼亚州匹茨堡地方法院判决该地区的技工工会为非法组织。此后,美国各州的工会组织都被判定为非法组织。宪法中有关结社自由的条款实际上被取消了。19世纪早期美国工人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均遭到统治阶级的禁止和迫害。再如,“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但在美国宪法中又同时规定了黑奴在众议院选举中只能按3/5的人口计算。事实上,黑奴只是主人的财产, 连人身权利都没有,更谈不上自由民主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