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以签署奥斯陆协议,是巴以和谈突破性的进展。巴以关于巴自治第二阶段的谈判则进入更加艰难的实质性阶段。因为谈判内容更深入更具体地涉及双方的民族利益和安全,推进和谈难度加大。但在国际社会的调停下,双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终于达成塔巴协议。这是巴以和谈的又一重要进展,它标志着巴以和谈进入了一个更加艰难和复杂的阶段。现在双方主和派深受压力和牵制,同右翼极端势力的矛盾和对立也愈益突出。拉宾遇刺身亡是这一矛盾和对立的极端表现。和平进程虽受干扰但它终将继续下去。 巴以和谈突破性的进展 巴解组织同以色列工党政府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于1993年9 月13日签署了有关巴勒斯坦人自治的《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即奥斯陆协议。继之,又经过一系列的时断时续的谈判,先后在1994年2月9日草签了关于以色列从加沙地带撤军后的安全安排的《开罗协议》和1994年5月4日正式签署的《关于加沙地带——杰里科先行自治的执行协议》。后续的协议使奥斯陆协议艰难地一步步地推向具体落实。由于达成这些协议,历史上长期的相互仇杀对立的两个民族达成和解,阿拉法特返回加沙地带并建立了自治权力机构,巴勒斯坦人有史以来第一次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始管理自己的某些事务,这是巴以间乃至整个中东和平进程带有突破性的进展。 然而,这些协议是在以强巴弱的条件下,双方出于各自需要并怀有不同目的达成妥协的产物。巴方作出了较大的让步,以方也作了某些妥协。例如奥斯陆协议只提承认巴以双方的“合法权利与政治权利”,未提“民族权利”,而后者恰恰是巴勒斯坦人长期流血牺牲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协议也未提以色列从约旦河西岸撤出,而只是“重新布署”。关于以撤出地区的安全安排、巴自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范围、释放被关押的巴勒斯坦人以及双方的经济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则需进一步谈判解决。至于耶路撒冷地位、巴勒斯坦难民、犹太人定居点及边界等重大要害问题,则不得不暂时避开,推到将来在被占领土永久地位问题谈判中去解决。在谈判中,巴解组织曾提出先行自治的地区也包括约旦河西岸的那不勒斯等几个城镇,但遭到以色列拒绝。奥斯陆协议实质上“既包含着巴勒斯坦人建国的思想,也包含着以色列永久占领的思想”。《开罗协议》的内容包括加沙自治区的边界与出入境通道的管理以及杰里科自治区的范围和加沙地带17个犹太定居点的安全安排。协议规定自治区通往埃及和约旦边境通道的安全由以色列负责。以色列对自治区的陆地、海上、空中的外部安全负全责。关于杰里科地区的范围,巴方要求 340平方公里,以方只给27平方公里,最后暂定为56平方公里。关于以色列撤军和安全安排问题,协议规定全部犹太人定居点及其周围土地由以色列保护,连接定居点同以色列的3 条公路以及公路两侧的地区由以色列进行“独立的保安活动”。在协议中,以色列给巴方一些“主权象征”,诸如在边境巴勒斯坦人出入通道处设一名巴勒斯坦警察,挂一面巴勒斯坦旗帜等,但在军事安全的要害问题上以方不作任何让步。《关于加沙地带——杰里科先行自治的执行协议》对部分以军撤出、成立巴勒斯坦自治机构、建立巴勒斯坦警察部队、释放被关押的巴勒斯坦人以及犹太人定居点的安全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巴自治权力机构的所有立法都必须提交一个由巴以双方人员组成的立法检查委员会批准。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一项经济关系议定书,使巴勒斯坦人能够有限地在经济上进行决策,但“使巴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以色列广泛的宏观经济的贸易与税收政策范围内”。显然,后续的这些协议,也具体地表现了巴以之间控制与反控制,占领与反占领的矛盾与斗争和弱者与强者之间的暂时性妥协。同时,奥斯陆协议及其后续的协议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达成的,迴避或推迟解决一些难题,因而有较大的局限性;也由于双方内部都有强烈的反对意见和反对势力,实施有障碍,因而有一定的脆弱性。这就意味着扩大西岸自治的第二阶段谈判将更加困难和艰巨。 和谈的又一重要成果 扩大自治谈判障碍重重。按奥斯陆协议规定,1993年12月至1994年4月为巴自治过渡期的第一阶段,以色列从加沙和杰里科撤军, 巴勒斯坦人开始自治。实际上第一阶段的谈判就持续了7个月, 其开始实施也被拖延5个月。第二阶段是1994年7月举行国际监督下的巴大选,产生巴正式自治政权,大选前以军从巴勒斯坦城镇撤出并重新布署。而实际上第二阶段谈判10月才开始举行,并时断时续,不时被暴力冲突所打断。因此,双方保证在1995年7月1日完成扩大自治谈判的时限亦未能实现。其症结主要是双方存在一些重大分歧难以弥合。扩大自治谈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1.以色列向巴勒斯坦移交管辖西岸的某些权力。以方答应向巴方移交33个领域的民政权力,但迄今只有近半数民政权力陆续移交给巴自治权力机构。2.关于选举巴勒斯坦自治委员会。巴方提出自治委员会应由100人组成,以方则主张由25人组成; 巴方要求居住在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同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以方坚决不同意他们有被选举权,并且投票必须在东耶路撒冷境外进行。在自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问题上双方也有分歧。3.关于以色列军队在约旦河西岸重新部署。因为事关安全,这是扩大自治谈判最关键性的分歧所在。巴方认为,以军应从包括希伯伦市在内的约旦河西岸所有巴勒斯坦人城市、400 余座村镇和难民营撤出。后来阿拉法特示意,以军不一定在巴大选前全部撤出,只要以方作出承诺,巴方可采取灵活态度;以色列以安全为由,则坚持分阶段重新布署。以色列坚持在西岸大部分地区的安全由以负责,特别是定居点周围和城乡接合部的治安只能由以负责,以军撤出的城镇内部治安可由巴方警察承担,但以军保留在任何时候重新进驻的权利。以方坚持不从希伯伦撤出,因为那里有400多名犹太人在市中心居住,需要保护。西岸所有公路交通干线也需以军把守,因为每天来往的2 万多犹太人随时可遭袭击。巴方认为,各城市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的安全也应由巴警察负责;公路干线应由巴以双方共管,在袭击以色列人的情况下,以进入巴人城镇,需事先与巴方协商。 显然,随着和谈的深入,更具体地触及双方的根本利益,因而讨价还价更趋激烈,推进和谈难度加大。例如,水电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西岸地区水资源、高压电网都是犹太移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以方坚持必须由它单独统一管理。以色列每年从岩石层抽取6亿立方米的水, 其中大部分是从约旦河西岸地区抽取的,而以却占有这些水的绝大部分,每年只有1.15亿立方米拨给约旦河西岸140多万居民, 即以色列人的水消费是巴勒斯坦人的4倍。 所以水资源分配问题实质上是所有权和主权之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希伯伦市问题则是巴以关于巴自治第二阶段谈判的突出难点。该市有12万巴勒斯坦人和一个约有400 多犹太人的移民点。为保护这些定居者,以军在这里派驻3个营的兵力。同时, 城中易卜拉欣清真市内有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奉的先知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的墓地,是三大教的圣地。这里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之间的宗教、民族矛盾历来就异常尖锐。以色列以犹太移民安全为由拒不全部撤出,似有意使希伯伦成为第二个耶路撒冷。在释放被关押的巴勒斯坦人问题上,以色列强调其中一部分是“恐怖分子”,事关以的安全而不能释放,而巴方对此当然不能接受。以色列内阁还通过把签署扩大巴自治的协议同释放在押的巴勒斯坦人挂钩的决议,作为向巴施压和讨价还价的筹码。这更激起巴勒斯坦人的不满,数千在押的巴勒斯坦人举行持续十几天的绝食斗争,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人同时掀起声援浪潮,并同以军警发生冲突,酿成多起流血事件。以方在谈判中还大打“安全牌”,以安全为由提出或坚持削弱和违害巴勒斯坦人权利的方案,企图最大限度地维持占领现状。所以,在以军“重新布署”和“安全安排”等分歧的背后,涉及主权之争。巴方争取更多具有“主权象征意义”的成果,为下一步立国奠定基础;以方则尽量限制巴方的权利,使西岸大部分地区仍将在以的监控之下。正如佩雷斯所强调,在西岸“绝不会有主权分配,只有事务性权力共享”。这就是巴以分歧的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