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6)05-0005-07 “De ente et essential”是托马斯·阿奎那的一篇早期作品,但并非不成熟的作品,相反,它通过对ens、essentia、esse、substantia(存在者、本质、存在、本体)这些形而上学概念的讨论与阐释奠定了托马斯·阿奎那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路线。这篇长文的德译篇名一般被译为“Das Seinde und das Wesen”。这里,我们把它译为《存在者与本质》。 一、本质与存在者、存在 在这篇长文里,托马斯首先要追问的就是存在者与本质、本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在他看来,一切大错误都会从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小错误中产生。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犯下哪怕是最小的错误,“人们必须澄清,被‘本质’(essentia/Wesen)和‘存在者’(ens/Seinde)这样的词所标明的是什么?本质如何在不同事物中被发现?本质与逻辑概念,也即属、种和差的关系如何?但是,由于我们是从复杂事物那里赢得对简单事物的知识,从较晚事物达到较早事物,因此,如果我们从较容易的开始,以便在方法程序上更妥当,人们就必须从存在者的意义进到本质的意义”[1](P5)。 这段在“引论”里的开场白,有两层意思值得这里加以申明:首先,复杂事物是较后的事物,它们来自于简单的、较早的事物。因此,在认识的方法程序上,不是从简单事物到复杂事物,相反,是从复杂事物到简单事物,从较晚事物到较早事物。其次,要澄清“本质”的意义,必须首先澄清“存在者”的意义,并且澄清“本质”与逻辑概念(属、种概念)的关系。这是因为在托马斯看来,存在者晚于和复杂于本质。这意味着,本质早于存在者,单纯于存在者。而最高本质就是先于一切存在者的单一本质。所以,理解存在者也就成了理解一般本质直至最高本质的关键。 那么,如何理解“存在者”?托马斯首先援引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五卷里关于“存在者”的说明:存在者之为存在者是以两种方式被陈述,一种是在十范畴中被划分,另一种是以陈述的真被表示。 托马斯评论说,这两种陈述存在者的方式的区别在于,根据第二种方式,一切由肯定陈述给出来的东西都能够被称为存在者,虽然它实际上是无。根据这种方式,缺失和否定的规定都可以被称为存在者:失盲(无视力)状态“存在”(est,ist)于眼睛里;而根据第一种方式,只有在现实中被称为某种什么(被称为现实的)的东西才叫存在者,因此,失盲状态以及类似属性不是存在者。[1](PP5-6)如果存在者的确只有以这两种方式被陈述,那么,相对于以第一种方式被陈述的存在者来说,以第二种方式被陈述的存在者可能在现实中“什么”也不是。比如“苏格拉底没有头发”,这个陈述标明的是苏格拉底的一种缺失状态。但是,苏格拉底显然不能仅仅作为“没有头发”这种缺失状态出现,因为“没有头发”这种缺失状态本身在现实中是一种否定性,一种不在场。只有在与现实中出场的东西相联系,缺失状态才能呈现出它的意义。以第二种方式被陈述的东西虽然也能被称为“存在者”,但是,本质不可能与这种存在者有关,因为缺失的东西一定不会是本质的东西。这也就是说,一切被给予的东西都可以视为ens(das Seinde/存在者),但是,并非所有被给予的东西都具有本质。本质必定只存在于被十范畴所划分与陈述的东西中。因为在亚里士多德与托马斯看来,任何被给予的事物都必须进入种、属概念的关系中,才能被置于广阔的逻辑演算空间与分类系统,并在其中显示其可被确切把握的本质与各种属性,而范畴是使事物能被归到不同的种、属之下的基础;如果没有根据范畴进行的划分和规定,就不可能给出“标准物”或第一定义物,从而不可能进行种和属的区分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在存在论-逻辑学上的一个伟大突破就在于他揭示了质、量、本体(关系)等范畴是一切事物进入逻辑演算空间显现其本性的前提。被范畴所陈述与划分,也就是被范畴意识所构造。一事物之所以是这一事物而不是别物,首先是在范畴意识中构造出来的。因为只有首先在范畴意识里把被给予物构造为具有质、量、关系规定的事物,并且把具有如此这般质量关系规定的事物确认为这一事物本身,才能将此物与别物进行比较。被给予物必须首先被范畴意识构造为以“A是A”形式存在的自身同一物,才有与他物的区别问题,否则比较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意味着,任何事物必须首先与自己处于自身同一性的最初关联中,它才能进入与他物的逻辑关联空间。一物的自身同一性显现也就是此物在范畴意识中被构造为一“标准物”。标准物也就是“第一定义物”。这个第一定义物是此物之一切“属加种差”意义上的定义的前提。 就被给予物在范畴意识中的呈现同时能够被意识(规定)为它的标准物而言,被范畴所陈述出来的东西就是被给予物的本质,因为被给予物正是由于它在范畴中被呈现为这样的标准物,它才被视为这一事物自身;而就被给予物在范畴意识中的呈现总是也必定是质、量、本体(关系)这些方面的规定而言,被范畴所陈述出来的东西也必定是所有本性(物)的某种共同东西,就如人的本质必定是人的一种普遍的本性一样。而不同存在者正是根据这种由范畴呈现出来的本质-本性被归在不同的种、属之下。 因此,与存在者不同,一切能被定义显现出来的东西都能被看作存在者,但是,并非一定是本质的东西。本质存在于定义中,但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定义中。如果我们把第一定义视为原级定义,而把以第一定义为前提的那种“属加种差”意义上的定义看作次级定义,那么,本质首先不是存在于次级定义中,而是存在于原级定义即同一性显现中。虽然人们不能笼统说,可以从由定义显现出来的存在者那里获得本质,却可以说,必能从原级定义给出来的存在者那里取得本质。不过,不管是原级定义,还是次级定义,都是通过陈明“此物是什么”(was ist das Ding)来完成的。而且由于次级定义总是以原级定义为前提,因此,在次级定义(以肯定宾词)所陈明的“什么”中,也总是或近或远地与本质相关。这意味着,追问本质总与追问“什么”相关。所以,关于本质,托马斯进一步解释说: 由于事物据以被归入它的属和种的那种东西就是通过“此物是什么”陈述出来的定义来标明的东西,所以,“本质”这个词便被哲学家们转换为“什么性”(quiditatis,Washeit)一词。而这种“什么性”也就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经常称之为“它是什么?”的是/存在(esse,Sein)。“是/存在”就是使某物有“是什么”(Was-Sein)的东西。……本质还被称为本性。而本性……波埃修在其《论两种本性》中曾给出这样的说明:因此,一切能够用理性以某种方式被理解和把握的东西就叫本性,也即说,除非通过事物的定义和它的本质,没有事物是可认识的。哲学家在《形而上学》第五卷里也说:任何本体(Substanz)都是一种本性。以这种方式理解本性,那么本性这个词就是表示事物的本质……[1](P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