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8-0033-07 阿奎那的本质特殊学说,特别是他的自然哲学领域中的本质特殊学说,是阿奎那哲学—神学体系中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本文力图对照古希腊本质学说,对阿奎那的本质特殊学说做一个专题考察,一方面对阿奎那本质学说的革命性质做出必要的揭示,另一方面对于该学说的理论前提和理论结构做出宏观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一学说的历史的和现时代的意义给出一个扼要的说明。 一 阿奎那本质特殊学说的提出:对传统本质学说的根本颠覆 阿奎那的本质特殊学说是阿奎那哲学—神学体系中一项特别具有创意的内容。因为他所提出的这一学说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本质学说,对后世的本质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质究竟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一问题,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来是一个可以永远无穷争论下去的问题。但是,由于如果从长时段的立场看问题,古代希腊总的来说处于西方哲学的酝酿时期和形成时期,而超越前哲学的形而下学的思维模式,无论对处于酝酿阶段或形成阶段的东方哲学还是西方哲学,都是哲学的一项基本特征。我国先秦哲人的“道”“器”之分,①希腊哲人的“存在”与“非存在”、“原型”与“摹本”之分,包括柏拉图的“辩证法”和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都是处于酝酿和形成时期的哲学的这一特征的典型表达式。然而,正是早期哲学的这一特征,使得这一发展阶段的哲学从整体上强调本质的普遍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实在性。 我们知道,在希腊哲学中,与本质相对应的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eidos,另一个是ousia。eidos作为柏拉图哲学的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意指永久不变的、完满的、非物质的“原型”,与之形成对照的则是作为其不完满的摹本的形形色色的具体的现存事物。因此,存在于eidos与具体事物之间、“原型”与“摹本”之间的关系其实既是“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又是“一”与“多”以及“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由此看来,本质的普遍性特征在柏拉图这里是非常清楚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曾一度在“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口号下,对柏拉图的本质学说表示异议,并在《范畴篇》第五章里用“ousia”意指现存的个体事物,甚至称个体事物为“第一本质”或“第一实体”(ousia prote),但在《形而上学》第7卷里,他却又宣布“种相”或“属相”为“基本实体”,亦即“第一实体”。②这就表明,亚里士多德最后还是回到了柏拉图的立场上来了。倘若我们进一步考察古希腊的形式学说,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就更加明显了。在柏拉图那里,所谓“eidos”,其实本身即是一种形式。因为既然“eidos”被视为“原型”,既然它本身毕竟也是一种“型”(typos),则它之为一种形式也就确然无疑了。诚然,对于柏拉图的“eidos”,人们有不同理解,从而也有不同的译法,陈康先生将它译为“相”,王太庆先生将它译为“是”,而汪子嵩先生则将它译为“在”,但无论怎样理解、怎样翻译,其中内蕴有“形式”这样一层含义则是没有疑问的,而“形式”具有普遍性因此也就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了。与柏拉图的这种观点相一致,亚里士多德突出地强调了作为本质的形式的普遍性。他曾举例说:生父与嫡子虽然并非“同一个物体”,但他们的“形式”(品种)却“相同”。他还用加利亚和苏格拉底的例子加以说明:“如此这般的一个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经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利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③ 与强调本质的普遍性的古希腊哲学相反,阿奎那旗帜鲜明地强调了本质的特殊性。他在其著名的短篇论著《论存在者与本质》一文中曾经强调指出:本质“只能是特殊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essentia sit tantum particularis et non universalis)。”④毋庸讳言,阿奎那是在讨论物质实体或复合实体的本质时讲这句话的,但他的这一论断却是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实存或存在者的。因为按照他的观点,实存或存在者无非有三“种”,首先是上帝,其次是精神实体,再次是物质实体。而所有这三种实存或存在者尽管相互之间有非常重大的差别,但在其本质都是特殊的这一点上却毫无二致。就上帝而言,既然它是“绝对单纯的”(in fine simplicitatis),则“无论是属相的概念还是种相的概念,以及定义的概念,便都不适合于它。”⑤精神实体的本质也同样只能是特殊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这是因为对于精神实体来说,任何一个个体都是一个单独的种相,换言之,对于精神实体来说,个体与种相始终是同一的。阿奎那曾援引阿维森纳的话强调说:“在这样的实体之中,我们是找不到属于同一个种相的许多个体的,在它们之中有多少个体也就有多少种相。”⑥至于物质实体或复合实体的本质就更只能是普遍的而不可能是特殊的。这是因为所谓复合实体强调的无非是由形式与质料组合而成的实体,既然质料是事物的个体化原则,则这样一种类型的实体的本质也就只能是特殊的了。本质特殊学说是阿奎那本质学说的一项基本的具有革命性质的内容。 二 阿奎那本质特殊学说的理论前提:逻辑学与本体论的区分 当阿奎那思考本质问题的时候,他所面临的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像柏拉图一类的希腊哲学家会如此执著于本质普遍性的观点,二是为什么像亚里士多德这样伟大的哲学家最后还是回到了柏拉图的立场上。可以说,阿奎那正是在对这样两个问题的沉思过程中,提出逻辑学与本体论的区分,从而为他自己的本质特殊说扫除理论障碍,建构理论前提的。 很显然,古希腊哲学家之所以执著于本质普遍的观点,其症结完全在于他们对本体论、实存论或形而上学同认识论和逻辑学的混淆。事实上,这样一种混淆早在巴门尼德那里就有。众所周知,巴门尼德在本体论方面所做的根本努力在于区分“存在”与“非存在”,然而,他的这一区分正是以他对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混淆为基础和前提的。因为在他看来,所谓“不存在者”就是那种“既不能认识”“也不能说出”的东西,而所谓“能存在者”也就是“能被思维者”。⑦在古希腊哲学此后的发展中,这样一种混淆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诚然,就表面上看,柏拉图似乎走的是一条与巴门尼德相反的路线,因为他明确反对巴门尼德在“存在”与“非存在”之间所做出的那样一种区分,强调它们之间的相通性或“同一性”。⑧但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问题,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无论如何,巴门尼德对存在与非存在的区分是简单地从“认识途迳”的角度作出的,而柏拉图对存在与非存在的相通性或同一性的强调则显然是进一步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提出来的。例如,柏拉图曾经宣布:“‘非’这个前缀表示与后续的词不同的某事物,或者倒不如说,表示与否定词后面的词所表示的事物不同的事物。”“‘非存在’无疑也是一种具有其自身本质的事物,正如高就是高,美就是美,所以非高就是非高,非美就是非美。”而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他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立场是明白无误的。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