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6)02-0024-06 三、诠释学与修辞学 想象力显然使我们想到了修辞学与诠释学的联系。伽达默尔早先曾写了不少关于诠释学与修辞学的文章,他与施莱尔马赫的想法一致,诠释学与其说属于逻辑学,不如说属于修辞学①。在伽达默尔看来,修辞学在早期本是与诠释学联系在一起,“因为真正的修辞学艺术既不能脱离关于真理的知识,也不能脱离关于‘灵魂’的知识。这里所指的是听者的内心状况,为了达到说服的目的起见,听者的情绪和激情应当用话语来激起……整个修辞学至今在日常用法中与人打交道时就遵循这种argumentum ad hominem(为了某种人的论证)原理”[1](P287)。人文主义精神是修辞学与诠释学共同交会的地方,只有到了近代17和18世纪得到发展的理性主义时代,修辞学与诠释学的联系才被闭锁了。 修辞学(Rhetoric),源于希腊文rhetorica与拉丁文rhetorike,本意为演讲的技艺。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就写下第一部《修辞学》,他给修辞学的定义是“在每一件事上发现可用的说服的手段的能力”[2](P3)。怎样才能达到最大的规劝目的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种论据:逻各斯(logos),道德伦理(ethos)和情感(pathos)。这种证据的运用可以使学说具有说服力。逻各斯指在辩论中能阐释或揭示事物的理由和本质;道德伦理指演说者人品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没有什么可信度,其语言也就没有什么说服力;情感则要求演讲者了解听众对所辩问题的情感和态度,并善于掌握和调动,有时则要迎合那些情感和态度。亚里士多德将演讲分成三种形式:法庭辩论式(forensic),这一辩论的特点是对已发生的事进行评判,其目的是评判是非,其手段是指控和辩护;议事式(deliberative),这一辩论的特点是对将要发生的事进行评判,其目的是评判有利还是不利,其手段是说服或劝阻;展示式(epideictic),这一辩论的特点是针对当前的情况,通常是,对某个人或某件事进行评判,其目的是评判高尚还是丑恶,其手段是褒扬或批评。亚里士多德还将修辞学作为辩证法的对应部分。他认为辩证法运用逻辑的三段论式(syllogism),而修辞学也用类似于三段论证形式的修辞论证(enthymeme)。修辞论证的特点在于它可以是不完整的三段论式,只要听众对其中的前提或结论心中有数。这样的修辞论证更注重听众的参与,也更注重情感效果[2](P3-4)。 诠释学与修辞学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从古希腊关于知识与智慧的区分中寻绎出来。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类与世界的认知和把握关系可以有五种形式,即episteme(纯粹科学),techne(技术或应用科学),phronesis(实践智慧),sophia(理论智慧)和nous(神性智慧)。这五种形式我们可以分为两类,episteme与techne属知识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science(科学)和technology(技术),反之,phronesis、sophia和nous则应属于智慧一类,它们分属于三大领域:哲学,宗教和政治伦理。知识与智慧的根本区分,我们可以用亚氏关于纯粹科学与实践智慧的区分来理解。按照亚氏的看法,纯粹科学是一种关于不可改变并必然存在的事物的知识,它是一种依赖于推理证明而能被人学习的演绎性知识,其典范是数学或其他自然科学;反之,实践智慧则不是—种按照普遍原则进行推理的永远不变的知识,它是一种并非仅通过单纯学习和传授即可获得而只能经过长期经验积累才能得到的智慧。二者明显的差别就在于精确性与非精确性的区分。作为知识中的纯粹科学,它具有某种精确性;反之,作为智慧中的实践智慧则只有非精确性。这种非精确性在古希腊是与实践性和经验相联系的。亚里士多德曾以青年人接受能力为例说明这种知识与智慧的差别,他说:“青年人可以通晓几何学和数学,并在这方面卓有成就,但他们却不能达到实践智慧,其原因在于,这种实践智慧不仅涉及普遍的事物,而且也涉及特殊的事物。人要熟悉特殊事物,必须通过经验,而青年人所缺乏的,正是经验,因为取得经验则需较长时间。”[3](P92)知识类的精确性,表现在推理的严密性和真理的唯一性;反之,智能类的非精确性,则表现为方法的多样性和真理的开放性。 纯粹科学与实践智慧,也就是知识与智慧的区分,在古代希腊就它们的方法论也形成两门不同的辅助学科,即逻辑学与修辞学。按照第欧根尼·拉尔修记载,亚里士多德不仅写了逻辑学(《工具论》),而且也写了第一部修辞学史。他曾对逻辑学与修辞学作了区分。根据第欧根尼·拉尔修的说法,逻辑学是对真理的论证,而修辞学则是对可然性的论证,而奥伦比多罗斯则认为亚氏的三段论有五个表现领域,即论证、分辨、修辞、辩说和诗。修辞三段论的前提是真假参半的现象,诗学三段论的前提是完全虚构的现象,而论证、分辨和辩说三段论的前提则是完全真理的现象。显然,这三种三段论式已表现了逻辑学与修辞学两种论证形式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