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03-0033-06 在当代语言哲学领域,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采取了所谓的“语义提升”(semanticascent)这一新的形式——从直接争论某类对象是否具有实在性,转变成争论是否一定有语句的真值条件,即某些对世界有所断定的语句,判断它们是真是假的条件,是自然而然就一定存在,还是不一定?这显然是语言转向的结果。语言的转向使得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实质性的,因为它所争论的仍然是:语句的真值条件是独立于我们的意识和知识而存在,还是其存在性必须与我们对它们的把握或与我们具有的把握能力有关?不用说,这乃是后现代视野中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焦点所在。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和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对这一问题作了完全不同的回答。 一、意义倚重真理还是理解先于意义 意义与真理,究竟何者更为根本,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戴维森之前的语言哲学家大都倾向于把意义看做先于真理,从而把意义问题看做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正如卡尔纳普所说,要了解一个语句,必须先知道它的意义,然后我们才能够试图发现它是真的还是假的。显然,在这些哲学家看来,意义理论应当是先于真理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真理理论的。然而戴维森在考察这一问题时,采取了另外一种思路:他把对意义问题的考察置于真理理论的框架之中,并把真理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从而构建出了他的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标准的表述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一个句子为真,也就确定了这个句子的意义。 戴维森的这一思路是从波兰逻辑学家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中受到启发的。塔尔斯基力图在形式语言中为“真理”这个概念给出一种不仅在内容上恰当而且在形式上也正确的定义。所谓内容上恰当,就是要求真理定义符合我们关于真理概念的直觉,这种直觉就是亚里士多德早已表述过的“真理符合论”的古典定义:说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说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所谓形式上正确,指的是能把清晰明确的定义词项无歧义地使用于被定义词项的外延。在塔尔斯基看来,由于自然语言意义的含混不清,要给真理下一个普遍适用于自然语言的定义,就会碰到所谓“说慌者悖论”这样的难题。为了避免这样的悖论,塔尔斯基认为必须区分语言的不同层次。为此,他把对象语言(object language)和元语言(metalanguage)区分开来。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塔尔斯基给真理下了一个内容上恰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即“约定T”(convention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塔尔斯基指出,一个内容恰当且形式正确的真理定义,都应当具有“约定T”的形式。这就是说,对象语言中的任何一句话X的成真条件就是客观存在的P。例如,雪是白的(P)就是“雪是白的”这句话的成真条件。 戴维森接受了塔尔斯基的这种真理理论,但却不是简单地接受。他在把它与意义理论联系起来考虑的时候发现,“约定T”在我们对真理的直觉和形式语义学之间建立了一种独特的联系。依据这种联系,我们可以把真理定义的形式用作给出意义的形式,从而以真理理论的形式建立意义理论。戴维森认为,意义理论必须首先刻画适合于真语句的谓词,因为只有先确定了这样的谓词为真,我们才能真正谈论意义问题。因此,意义理论必须采取真理定义的形式。这样,戴维森就由意义理论导向真理理论。在他看来,真理理论与意义理论两者在形式上是相似的,只要把真理理论稍加改动,它就成为意义理论了。改动的办法就是把“‘X’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个公式改为“‘X’的意思是P”。可见,戴维森是把塔尔斯基原本用于解释意义概念的真理定义,倒转过来变成刻画意义概念的形式,即真理定义变形为意义定义。这样做之所以可行,与戴维森对意义理论的要求是密切相关的。戴维森认为,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它必须使我们能够为我们所使用的自然语言L中的每个句子S提供意义解释;(2)它必须能够说明S是如何从L的有限语词和规则组合而成的;(3)它必须能够说明,对L中的语句是如何具有意义的这一点的证明,是建立在与L中的语句本身相同的一些概念之上的;(4)它必须是可以通过经验进行检验的。这些条件正是给句子的谓词下一个适当的真理定义,从而句子的意义是通过陈述句子的成真条件来提供的,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也就隐含地是这种语言的真理理论。但是,这个倒转容易引发这样一个问题:真理比意义更容易界定吗?把真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合适的选择吗?这个问题实质上也就是问: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是能够成立的吗?达米特正是抓住这一点对戴维森的主张进行了猛烈地抨击,并由此提出了他的核心思想:“理解”先于“意义”。 达米特认为,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主张以“真”概念来诠释“意义”概念,认为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它的真值条件,这种看法实际上预设了这样的前提,即认为句子的真值条件是可以不言而喻地得到的,与我们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这样的条件无关。这种超验的真值条件完全脱离了人的认知能力和语言的实践能力,其实质是一种实在论的真理观。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以这种实在论的真概念(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为出发点,它不能对自己的基本概念“真”和语言的实际用法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也不能解释我们对语言中语句意义的理解。因此,对应于真值条件的T语句形式给出的意义对言语者来说是无价值的,因为从语义学的层面讲,一个言语者在不知道这种双重条件句左端或右端语句之意义的情况下就可以知道它为真。所以,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不过是一种以语句自身来说明其真值的循环式的意义理论,是缺乏解释力的。这样的意义理论当然也不可能满足戴维森本人提出的意义理论的四个恰当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