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在1913年就以严厉的口吻切断了现象学对本体论的依赖关系。他提请读者注意,“在构成性现象学和相应的形式的和实质的本体论之间的这些相互关系,绝不意味着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注:胡塞尔著,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70页、第45页、第42页、第42页、第84页。)。现象学本身的基础,在胡塞尔看来,就是意识或先验意识,而存在则“被消融在意识之中”(注:这是W.Biemel对胡塞尔原话(“die Aufl
sung des Seins in Bewuβtsein”)的引用,参见,胡塞尔著,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但到了1927年,海德格尔却明确地宣称,“本体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注:海德格尔著,陈嘉映、王庆节译:《存在与时间》,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页、第32页、第41页、第34页、第34—36页、第42页。)。虽然乍一看,这句话并不与胡塞尔的严厉断言针锋相对,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对胡塞尔的佐证和补充,但只要我们发现,在海德格尔那里,现象学已经成为“探索工作”的“方法”(注:海德格尔著,陈嘉映、王庆节译:《存在与时间》,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页、第32页、第41页、第34页、第34—36页、第42页。),我们就会承认,通过这句话,海德格尔已经明确地与胡塞尔分道扬镳了。法国现象学家马里翁(Jean-Luc Marion)把这句话称作海德格尔的“弑父”行为(注:Jean-Luc Marion,Réduction et Donation:Recherches sur Husserl,Heidegger et la phénoméologie (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89),p.70,79,85,80,82-84,86,85-86,87,90,91-92,93,95,95(转引),96,99,74。)。 这里的转变其实是现象学研究领域的彻底更新。海德格尔对这一点是心知肚明的。这也能说明,为什么他在1927年马堡夏季学期讲座(《现象学基本问题》)中矢口不谈“意识”、“感知”、“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等概念,而把“存在”、“存在者”、“本体论差异”和“时间性”等视为现象学的基本问题。这种做法当然是胡塞尔所不能同意的。我们的问题是,现象学研究课题和领域的这种转变何以可能?从意识向存在的过渡是否合法?换言之,从主体之“我”转向本体之“是”是否合理?或者说,“我”与“是”哪一个更为源始?通俗地讲,是所有的“我”首先必须“是”“我”?还是所有的“是”首先必须是“我”的“是”?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从明见性的角度发问:明见性是否是无可置疑的状态?是最高的上诉法庭?或者说,在明见性中是否依然存在隐而不露的东西?通俗地讲,我在明见性中把握的事情有没有可能不是事情本身?我们有没有可能遗漏掉更为基本、更为重要的东西? 让我们与马里翁一起对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反思。 一 问题的焦点在于现象学的“现象”。什么是现象呢?是否必须回到现象学的现象?如果必须回到现象,那么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让我们来看看胡塞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要讨论“现象”(Ph
nomen)概念,我们可以先来说明一个相对容易理解的“同义词”(注: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33页、第415—416页。):“显现”(Erscheinung)。为了避免“显现”这一术语的歧义性,胡塞尔专门梳理了“显现”一词的含义(注: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第239—240页、第138页、第138页。):第一,被直观的具体体验;第二,被直观的(显现的)对象;第三,狭义的显现,即具体的显现行为或直观行为所具有的实项的(reell)组成部分。然后指出人们对显现这一术语通常的看法: “原初的显现概念是前面在第二点中所列出的概念;也就是说,显现物的概念,或者说,可能的显现物的概念、直观之物本身的概念”,“如果我们注意到,每个体验(也包含外直观的体验,这种体验的对象叫做外显现)都能够成为反思的、内直观的对象,那么所有在自我的体验统一中的体验都叫做‘现象’”(注: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第239—240页、第138页、第138页。)。 我们看出,胡塞尔实际上认为“显现”或“现象”具有对象和体验两个维度,用现象学的术语就是说,具有意向和实项两个内涵。我们可以猜度,这两个内涵就是《观念1》中意向对象—意向活动这一模式的雏形。第二个维度, 即作为实项内涵的体验或意向活动是最容易忽略的“显现”或“现象”,因为“显现本身并不显现出来,它们是被体验到”的(注: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