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问题是康德哲学最核心的问题。人的自由—自在的存在既是使现象界成为一个完整而可靠的法则世界的前提,更是一切道德法则的根据,而最后则是每个个人之绝对尊严与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利的基础。人是自由的,因而每个人自己就是他的存在的目的本身,而作为目的本身存在,这是人的全部尊严的源泉;同时,人是自由的,因此,他赋有这样一个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权利属性,即每个人都必须被允许按自己的意志行动。这一权利属性是每个人的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当康德在为自由辩护的时候,他也就在为每个人的绝对权利与绝对尊严奠定基础。这是康德哲学之所以在推动欧洲乃至全世界的人权观念与人权实践的深化具有持久力量的原因所在,当然也是它对近现代政治学说具有持久影响的原因所在。 政治学说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家的制度安排,而这个问题又取决于立国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什么最高原则来进行制度安排,以便建立一个正当的国家。就近代以来的政治学说而言,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即国家权力(Staatsgewalt)与公民权利(Bürgerrecht)。对于近代政治学理论来说,一个国家的正当性不仅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相关,而且更与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关系相关:一个正当的国家——即便它不能够是最好的,至少也能够是最不坏的——不仅它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来自于组成这个共同体的全体公民让渡和委托出去的权利,即“强制权力”(Befugnis zu zwingen), 而且这个来自于公民委托的权力除了必须担当起维护与保障每个公民没有让渡出去的权利外,还不能反过来损害乃至剥夺每个公民不可让渡的权利。近代政治学有关国家权力的分权理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防止来自公民委托的国家权力反过来损害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近代政治学来说,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在根本上就是如何保障与维护属于每个公民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个人的权利法则,即个人不可让渡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主流政治学的一条立国原则。不管是主张民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个人的权利法则都是人们所主张的政体的唯一合法性源泉。 但是,个人的这种权利来自什么地方?为什么每个人作为公民个体都拥有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必须得到尊重与维护的绝对权利呢?这种公民个体在权利上平等的根据是什么?政治学可以把个人具有平等的、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利这个观念预设为前提而不加追问。但是,这样一来,政治学以这个观念的前提作出的有关制度安排的理论就无法说明自己最后的合理性根据,因此它也就没理由要求获得普适性。换言之,人们有理由只把这种政治学的制度安排当作一种可能的权宜之计而拒绝它。但是,政治学的目的就在于提供出具有普适性的制度安排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学无法离开对自己的前提的追问。而对政治学前提的追问首先就是所谓政治哲学。 实际上,在康德这里,并没有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分。那些由今天所谓的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分别加以讨论的主要内容,在康德那里, 被统一在“权利学说”(die Rechtsrehre)之下进行讨论。(注:“权利学说”又与“德行学说”(die Tugendlehre)共同构成了“道德形而上学”(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这意味着,权利学说与德行学说如何共同构成道德形而上学理应构成有关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问题。这里限于篇幅,作者将在另处讨论。)而权利学说又分为“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前者大致相当于今天狭义的“政治学”。但是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它们都以普遍的权利原则为基础,而普遍的权利原则又以自由为基础。 因此,这里我们首先要从权利学说的角度阐释康德的自由概念,进而阐释普遍的权利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完成阐释康德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思想,即为什么一切正当的政治学说都必须建立在自由概念基础之上,因而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在普遍的权利原则之上。 通过“实践理性批判”,自由被确证为包括道德法则在内的一切法则的前提。所以,在“道德形而上学”里,自由概念是被作为“权利学说”和“德行学说”的预备概念(Vorbegriffe)放在总导论里进行讨论。在这里,康德说: 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因此,对于理论哲学来说,它是超越的(transzendent),也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概念:在任何可能的经验里都不可能给出与它相应的事例。所以,自由不可能构成我们的任何一种可能的理论知识的对象,而且对于思辨理性来说,它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构造的原则,而只是一种范导的、纯是消极的原则。但是,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自由(概念)却可以通过实践原则来证明自己的实在性(Realit
t)。作为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法则,这些实践原则在决定意志行为(Willkür)时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性条件(一般的感性事物),并因而证明了我们身上的纯粹意志,而道德(伦理)概念和道德(伦理)法则就来源于我们身上的这种纯粹意志。[1](道德形而上学) 一切经验概念,比如“杯子”、“光”、“电波”等等,都可以在时空中找到相应的经验对象或者事例来说明;至于诸如量、质、关系等超验概念,由于它们是使一切现象事物成为可规定、把握的概念事物的前提,所以,它们通过图式也可以在感性时空中找到相应的对象来说明。或者也可以说,超验概念可以通过构造出可认识的经验对象来显明自己对经验事物的客观有效性。但是,我们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都给不出一个与自由这个概念相一致的对象或事例来说明自由。因为任何经验中的事物都是在感性时空中给出来的,而在感性时空中,能给出的任何事物都不是自由的,或者说,都可以且只能从非自由的因果关系去理解、认识一切经验事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不可能在任何经验中给出与自由概念相一致的事例。因此,自由没有经验对象,它当然也就不能成为任何知识的对象。这意味着,对于理性的思辨运用(也即通过使用概念来获取知识的运用)来说,自由概念不具有量、质、关系这类超验概念那样的功能,能在感性时空领域构造出对象,所以,对于理性的这种运用来说,自由概念不是一种构造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概念不像超验概念那样对经验事物具有客观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