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解释”(explanation)与“理解”(understanding)这两个概念,分别被用来代表自然科学的统一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独特方法论。因此,这两个概念之争,即是有关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究竟是统一的,或是各自不同的之争,换言之,是一元的与二(多)元的方法论之争。自第一代的实证主义者提出了一元的方法论主张以来,这一争论至今已延续了长达一个半世纪以上。本文意在从这一争论入手,通过梳分这一争论所经过的不同发展阶段,把握诸种代表性理论各自的方法观,进而提出自己的“语境论”的方法论见解。 一、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方法观之争 哲学方法论上有关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的异同的思考,并非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相反,直至近代哲学,基于建立大一统哲学的思想背景,这一方法论也被视为统一的。这一点不论在康德哲学或黑格尔哲学那里都表现得很明显。虽然康德分别提出了“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以及“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但其解决方式是把它们全都纳入“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统一模式,从它们相同的先验根据(“我思”的意识根据与“范畴”的逻辑根据)方面寻找问题的答案。黑格尔则以一种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正、反、合”的逻辑,来作为不论是自然或是人类思维的根据。这种大一统的方法论自然不会顾及到不同科学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第一代的实证主义者孔德、斯宾塞延续了统一性方法论的思维,不过其方法论的基点与性质却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基于实证的思想,反对“形而上学”,不再寻求以先验的东西为据,而是将数学化的、精确的自然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楷模,主张一元的科学方法论。其主要原则是:首先,认为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它们在方法论上是统一的,并无什么分别。例如,穆勒认为一切科学的研究都表现为“观察——解释——表述”这样的三部曲,也就是说,它们都起源于对现象的观察,然后致力于建立法则,特别是因果关系法则,最后用判断的形式将其表述出来。其次,这种一元的方法论,是以精确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化的物理学为楷模的,社会科学同样以之为典范。社会科学是否成熟、是否完善,应以这样的标准来测度。实证主义者并且身体力行,在实际研究中运用这样的方法。孔德在社会学研究中,以物理学为类比,将社会学分为研究结构、制度的“社会静力学”和研究过程、变迁的“社会动力学”两部分。斯宾塞则运用生物学的方法,把社会同有机体进行类比,区分为(1)营养(生产)部分,(2)分配与循环(商业、交通、银行)部分,(3)调节(政府与管理机构)部分。最后,将科学解释的目的界定为把握规律。穆勒认为,所要把握的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孔德则认为寻找事物原因的思想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残余。他主张应当用研究事物的“怎样”来代替“为何”,这才是真正的实证精神。 新康德主义对实证主义的方法观提出了挑战,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李凯尔特、文德尔班等。他们主张人文科学尤其是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相比,有其方法论上的特殊性,因此具有自身特殊的方法。这一方法论上区别的根据在于研究对象性质上的不同。对于自然科学而言,其对象是“物”,而物是没有目的、没有意义可言的,从而也不涉及“价值”的问题。但历史学、人文科学的对象则不同,它们关涉到的是人及其行为。人与物的根本不同之点,在于它是有“精神”的存在。精神是有“意志”、“意愿”的,它追求的目的是价值,它体现为行为的意义。在李凯尔特看来,世界是“现实”和“价值”这两个王国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第三个王国——“意义”王国而实现的。价值使世界、行为获得了意义,文化乃是与价值相联系的事实。因此有关精神生活的科学不仅要研究行为与心理方面的事实,而且还要对其中所包含的意义进行诠释,理解其中所包含的价值。此外,与自然科学的对象表现为现象上的普遍联系与规律不同,历史学的对象的发生只是一次性的,并不具有重复性。中国的“五四运动”只在中国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一次,它既不在国内、也不在国外重复发生。因此,自然科学以把握一般的概念为目的,而这对于历史学来说不过是手段。虽然历史学也要使用一般的概念,但它是借用一般概念来叙述个别的东西,由此来达到把握对象赖以相互区别的特殊性。因此,历史学的方法是个别性的方法,它要把握的是单一的、个别的历史事件,注重的是其特殊性,这与自然科学的把握普遍规律、构造一般概念的方法是不同的。 这一方法论之争产生的一对重要的概念上的对立,就是“解释”与“理解”的对立。德国历史学家、早期解释学的哲学家德罗伊森在他的《历史概论》(1858年)中首先提出,自然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德文为Erkl
rung),历史的目的在于“理解”(德文为Verstand)。从此之后,这一对在日常语言上本属平常的用语,成了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方法论各自的代名词,成为方法论上一元论与二元论论争的焦点。 二、逻辑经验主义的一元科学方法观 20世纪上半叶,哲学经历了一个科学主义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意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即,一个命题是否有认识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经验事实来加以证实。如果不能加以证实,那么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的这一标准,就属于没有意义的命题,非科学的命题,应当加以排除。美国哲学家亨普尔在这一科学主义精神的背景下,还提出了一个科学解释的演绎模型,用它来解释一切的科学解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