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康德对“先验的”(traszendental)和“超验的”(transzendent)这两个中世纪哲学的同义词作了他自己特有的严格区分。但长期以来,这种区分也曾遭到一些研究者的质疑。如康浦·斯密(Norman Kemp Smith)在其影响很大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解义》一书中,在详细辩析了这两个词的含义之后说:“我们可以提到理性的理念来例证先验的与超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理念作为只是限定性的,就是说,作为在知识的追求中鼓动着悟性(按:即“知性”)的一些理想,它们是先验的。作为组织性的来解释,就是说,作为代表绝对的东西的,它们是超验的。然而纵然这区别是基本的,而康德使用其专门名词时是这么不谨慎,他时而把先验的用为在意义上恰恰是超验的之同义词。这是常见的”,(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解义》,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7页。为译名统一,译文中“超越的”均改为“超验的”,下同。) 然后他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详后)。自此,康德对这两个术语的用词之“不谨慎”就似乎成了定论。牟宗三先生沿袭了这一说法,在其《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中对这两个术语(他把trascendental译作“超越”,把trascendent译作“超绝”或“超离”)作了一番自己的解释之后(这番解释比斯密的解释更加混乱),断言:“但超越与超离的区别(按:即“先验与超验的区别”),康德本人也常不严格遵守,此处用trascendental,其实就是trascendent的意思,此即超离、超绝。说超越的观念性实即超绝或超离的观念性。”(注:牟宗三:《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41页。) 这里实际上已经完全取消了两个词的区别。“先验的观念性”,以及与此相联的“先验的观念论”(或“先验的唯心论”),是康德对自己整个“先验哲学”的称呼,是对“先验”一词的最基本的用法。(注:参看齐良骥:《康德的知识学》:“应该说,先验观念性代表着康德的知识学、甚至他的全部哲学的特点。”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80页。) 如果说在这里都没有和“超验”(超离或超绝)一词严格区分开来,那康德的区分就完全是多此一举了。 我与杨祖陶先生在我们合著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一书中也未澄清这个问题,虽然不至于如此无视康德的这一区分,但无形中也受了这种影响,即认为康德的“先验的运用”这一说法“实质上也就是一种‘超验的运用’”,并说“由于‘先验的’、‘先天的’、‘超验的’在含义上的区别和联系,康德在书中间或也有互用的情况,特别是‘先验的’这个词在阅读时需要联系上下文确定其应有的意义。”(注:杨祖陶、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70页,注2。此书2001年由人民出版社再版时在此处去掉了“实质上也就是一种‘超验的运用’”的说法,但后面这句却仍然保留了。见再版第64页注2。) 在什么情况下“互用”,在此并未作说明。 然而,本文将证明,康德对这两个词的运用并不存在“不谨慎”的混淆,也并没有什么“不严格遵守”或“互用”,而是在逻辑上极为严格的。 一、康德的“先验”、“先天”和“经验” 首先我们必须进一步厘清这两个概念的异同。而在论述中,势必也牵涉到另外两个概念,这就是“先天(a priori)”和“内在(immanent)”,需要一起来澄清。 我们先来看看“先验的”这个概念。“先验的”与“先天的”这两个术语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它们都是先于经验的;但先天的只管先于经验,至于先于经验来干什么,它并不考虑;而先验的则是指先于经验(就此而言它也是一种“先天的”)而又关于经验,它应当考察经验知识是如何可能的,是以哪些先天条件为前提才得以可能的。康德对这个概念最正式的说明是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二部分“先验逻辑”的导言中,在第Ⅱ节讨论“先验逻辑”这个概念时提出的,他说: 我在这里要作一个说明,它将影响到所有下面要进行的考察,是必须牢记于心的,这就是:并非任何一种先天知识都必须称之为先验的,而是只有那种使我们认识到某些表象(直观或概念)只是先天地被运用或只是先天地才可能的、并且认识到何以是这样的先天知识,才必须称之为先验的(这就是知识的先天可能性或知识的先天运用)。因此不论是空间,还是空间的任何一个几何学的先天规定,都不是一种先验的表象,而只有关于这些表象根本不具有经验性的来源、以及何以它们还是能够先天地与经验对象发生关系的这种可能性的知识,才能称之为先验的。同样,若把空间运用于一般对象,这种运用也会是先验的;但若只是限制于感官对象,这种运用就是经验性的。所以先验的和经验性的这一区别只是属于对知识的批判的,而不涉及知识与其对象的关系。(注:《纯粹理性批判》A56-57=B80-81,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5页。还可参看该书A11=B25,中译本第19页:“我把一切与其说是关注于对象,不如说是一般地关注于我们有关对象的、就其应当为先天可能的而言的认识方式的知识,称之为先验的。”) 显然,这里有几个特点是必须确定的。第一,先验的知识肯定是一种先天的(a priori)知识,它使我们认识到某些直观(时空形式)或概念(范畴和理念)“只是先天地被运用或只是先天地才可能的”;第二,但它又不仅仅是先天地被运用或先天地才可能的(即来自先天的),而且必须是“认识到何以是这样的”,因而它不仅是先天的知识,而且是“关于先天知识”的先天知识,比一般的先天知识层次更高;第三,因此,它是有关认识论的,这正是它所构成的“先验逻辑”与一般的形式逻辑(即康德所谓“普遍逻辑”)的根本区别。普遍逻辑是先天的,但不是先验的,因为它并不反思自己运用的先天可能性,它只管自己的观念与观念之间相互吻合的“正确性”,而不管观念与对象之间相互符合的“真理性”。另外,空间表象或几何学的知识也都是先天的,但只有关于它们如何构成感性对象的条件的知识才叫做“先验的”(“先验感性论”)。但先验知识虽然与对象的知识有关,却并不直接探讨知识与对象的关系,如具体的一个对象知识是不是真理,而只是探讨这种真理如果要形成所必须具有的先天条件。所以它虽然与“经验性的”(empirisch)相区别,但并不是说它就表明了另外一种“非经验性的”对象的知识,相反,“这一区别只是属于对知识的批判的,而不涉及与其对象的关系”,即它们可以指同一个经验对象,但要分清这个经验对象的知识的层次,而把其中先天的层次看作经验对象的可能性条件。对此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说得更明白:“先验的”这个词“在我这里从来不是指我们的认识对物的关系说的,而仅仅是指我们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关系说的”。(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57页。) 先验的必须与对象相关,这是它与形式逻辑的区别;但它又不是直接相关,而是通过(经验性的)直观而间接相关,即不是直接规定对象知识,而只是为这种知识提供形式条件或“立法”,这是它与数学和经验科学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