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梯尔问题在当代西方哲学家中几乎无人不晓,因为它涉及到西方哲学家对知识本质的看法。在西方哲学中,对实质性的问题极难形成共识。但关于知识或知道(knowing)是什么的问题,西方哲学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看法却几乎完全一致。这个看法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柏拉图认为真信念并不是知识,真信念只有经过辩护或证明才能成为知识。(Plato,Meno,97a-98b; Theaetetus,201c-210b)关于知识即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理论可以简称为“JTB理论”(JTB是英文Justified True Belief的缩写)。JTB理论一直没有受到真正的、明确的挑战,直到1963年,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哲学系教师盖梯尔写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章《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知识吗?》。在这篇短文里,盖梯尔提出了两个几乎无可反驳的反例,并由此证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并不能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这篇文章引起了西方哲学家对知识本质问题的一系列讨论,推动了人们对知识本质的看法。本文拟介绍盖梯尔问题的来龙去脉,希望这种介绍能够对中国当代哲学的研究提供某种启示。 一、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理论(JTB理论) 西方学者一般将知识分为三类:一类是关于技能的知识,比如怎样骑自行车等;一类是关于对象的知识,比如“我知道中山陵”等;一类是关于可以有真假的命题的知识,比如“我知道中山陵在南京”等。(参见Sober,pp.150-151)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仅指命题知识。JTB理论可以表达如下: S知道P,当且仅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得到满足:(1)P是真的;(2)S相信P为真;(3)S相信P为真是得到辩护的(即S有理由相信P为真)。 上述定义中的S代表认识主体,P代表任何一个命题。这三个条件都是知识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三者共同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如果P事实上为假,则我们无法说S知道P。即使P为真,如果S不相信P为真,则我们也无法说“S知道P”。满足这前两个条件要求的信念称之为“真信念”。以往人们认为真信念就是知识,但JTB理论认为,真信念不代表知识,因为真信念可能只是一个幸运的猜测。假定我们需要在两个大小看上去差不多的土豆A和土豆B之间决定哪一个更大。假定我们当中有三分之一的人相信A大于B;三分之一的人相信B大于A;三分之一的人相信A等于B。由于这三种看法必有一真,因此,我们当中三分之一人的信念是真信念,但我们并不认为那些信念为真的人知道他们的信念为真。根据JTB理论,这是因为他们的信念没有得到辩护或证明,充其量只是一个幸运的猜测,这些人随时可能改变他们的看法。按照JTB理论,只有经过证明的真信念才能称之为知识。 二、盖梯尔问题 盖梯尔在他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知识吗?》的文章中,对柏拉图的JTB理论提出了两个反例。下面的例子是其中之一。假定史密斯错误地,但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下面的命题: (a)琼斯拥有一辆福特牌轿车。 史密斯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上述命题,比如,他天天看到琼斯开着福特牌轿车上班等等。但史密斯是错误地相信了(a)为真,因为(a)事实上为假:琼斯只是租用了一辆福特,而不是拥有。让我们进一步假定,史密斯从(a)推导出,并且相信如下命题: (b)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由于(a)和(b)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即一个选言命题的选项为真逻辑上蕴涵整个命题为真),我们假定史密斯知道这种必然的联系,从相信(a)的真,推导出(b)为真,因而史密斯对(b)的信念得到了充分的辩护。让我们再假定布朗确实在巴塞罗那,但史密斯对此一无所知,第二个选项(即“布朗在巴塞罗那”)只是他随意加上去的。但由于(b)的第二个选项为真,从而使整个命题事实上为真,这样,史密斯对(b)信念就是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按照JTB理论,史密斯知道(b),但我们并不认为他知道(b)为真,因为使(b)为真的是第二个选项,而使史密斯相信(b)为真的却是第一个选项。(参见Gettier,pp.122-123) 盖梯尔的例子表明,JTB理论所列出的三个条件不能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对知识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说明?怎样确定经验知识的充分条件?或者说,怎样确定知识的第四个条件?这些问题被称之为“盖梯尔问题”。为了回答盖梯尔问题,西方哲学家沿着不同的道路,对知识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这些解释和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内在主义解释,外在主义解释,介于二者之间的解释,以及实用主义的解释。 三、内在主义的解释 盖梯尔反例之所以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S相信P为真的辩护存在着缺陷。分析和弥补辩护的这种缺陷,成为许多哲学家寻找和确立知识的第四个条件的一条主要路径。由于S的辩护发生在认识主体内部,沿着这条路径的理论可以称之为内在主义理论。在盖梯尔的反例中,S相信P的辩护有一个明显的缺陷:S的辩护包含了一个有理由相信但却是假的前提((a)为假),如果前提不为假,则盖梯尔的反例就不能成立。因此,为了避免盖梯尔的反例,构成知识的第四个条件似乎应为: (4a)在S相信P的证据中,本质上和辩护有关的理由不可为假。(Harman,1973,p.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