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联合国成立50周年纪念。众所周知,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开始孕育起来的。战争的惨痛教训使各国人民渴望能在战后成立一个广泛性的国际组织,以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使人类免遭战火的再度蹂躏。为达此目的,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 联合国成立迄今已走过了整整50年的历程,其间尽管有不少曲折,但其生命力和重要性是与日俱增的。可以说,国际关系发展到今天,已经很少有人、很少有国家能无视联合国的存在,不重视研究它在国际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 翻开联合国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大国在联合国的建立、成长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国内学术界对“大国”还是“强国”的提法存在不同意见〔1〕。笔者认为,中文里面的“大”常常具有“强”的内涵, 如“强大”,“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中“强”和“大”的连用就很说明问题。在国际关系中,“大国”就是指那些综合国力强大的国家,具体到联合国范围内就是指美、俄(苏)、中、英、法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正在谋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德、日等国家,其所指还是比较明确的。所以笔者仍采用“大国”这个概念。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在本文第四部分讨论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时所提及的大国不包含中国。 一、大国的竞争与合作推动了联合国的诞生 一部国际关系史处处表明,国际社会中发生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往往是大国之间相互角力的结果。远的暂且不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主要就是德、意、日轴心国和苏、美、英、中、法两个大国集团之间的一场生与死的较量,而联合国诞生过程中所取得的每一阶段性成果也无不体现着大国之间的竞争与合作。 从1941年8 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邱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到1942年1月苏、美、英、中等26 国在华盛顿发表的《联合国家宣言》,从1943年10月的苏、美、英、中莫斯《普遍安全宣言》到同年12月的德黑兰苏、美、英战时首次首脑会晤,从1944年秋天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到1945年2月的苏、美、英“三巨头”雅尔塔会议,最后到1945年4月至6月在旧金山会议上批准的《联合国宪章》和10月24日联合国的正式成立,联合国从酝酿到诞生这一全过程,尽管可以说是体现了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但联合国毕竟是由大国实际操作成立的,其背景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谁的国力最强大,谁的军事力量最强大,谁就对国际事务最有发言权这一逻辑表现得最为明显的年代。在这种背景下,没有战胜国大国之间的合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是不会这样快地建立起来的。联合国能在短短的4 年当中由抽象的原则和理想变成一个政治实体,得益于大国的有力推动和促成,其中美国所起的作用最为突出。 联合国不仅是建立在反法西斯联盟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是反法西斯阵营内部矛盾和竞争的产物。在德黑兰会议上,邱吉尔和斯大林开始时并不喜欢建立一个世界性组织的想法,而主张在欧洲和远东分别设立区域性的组织。只是由于将联合国视为美国战后世界蓝图主要组成部分的罗斯福的坚持,“世界性的而不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的想法才被保留下来〔2〕。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勾勒出联合国的基本轮廓, 但由于美苏之间在创始会员国的资格问题和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的否决权问题上各执己见,这两个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雅尔塔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苏、美、英三国彼此达成妥协,列出了所谓的“雅尔塔公式”,即对于联合国非程序事项的决议,大国拥有一票否决权。旧金山制定会议将“雅尔塔公式”写进了《联合国宪章》,使之成为联合国“根本大法”中的关键内容。尽管广大中小国家对这种大国具有特殊地位的安排十分不满,斥之为对联合国民主平等原则的否定,是将强权政治合法化,但也无可奈何。由此可见,联合国不仅为大国的竞争与合作所催生,而且它的运行规则也是由大国制定的,反映着大国之间的实力对比、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战后世界秩序观。 二、“大国一致”原则是联合国机制最主要的运行规则 无论是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还是联合国战后50年的经验来看,“大国一致”原则都是联合国机制最主要的运行规则。尽管自60年代起,广大发展中国家大批加入进联合国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这并未从根本上、也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大国对联合国的决定性影响。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只有权就政治事项向有关各方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关于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大会不得采取行动。联合国行动能力的中心在安理会。联合国成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之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成员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安理会由美、苏(1991年12月27日以后是俄罗斯)、中、英、法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963年增至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1945年实际的或潜在的大国,到1965年它们又都成为拥有核武器的大国。非常任事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可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之; 除此之外,全体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对安理会的所有决定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说,宪章在确立安理会在联合国的优势地位的同时,更建立起大国在安理会中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通过常任理事国拥有的否决权表现出来。除非五大国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或至少不出面反对(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或缺席按照惯例不被视为否决),联合国便不能就和平与安全问题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动。正如摩根索所言,“联合国有赖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持久团结……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表示异议,联合国的国际统治就不复存在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