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试点工作于2005年5月9日正式启动,证监会已圈定四家股权分置试点企业, 分别是三一重工(600031)、紫江企业(600210)、清华同方(600100)、金牛能源(000937) 。上述四家上市公司9日当天已停牌,公告股权分置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详见《上海证 券报》2005.5.9)。虽然四家公司有民企和国企,但它们的非流通股股东均同意向流通 股股东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以获取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5月10日、11日、12 日四家企业相继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三一重工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10送 3派8元”;紫江企业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10送3”方案;清华同方则相当 于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对流通股东10送10,其中紫江企业非流通股东还做出了额外承诺 ;金牛能源则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10送2.5”方案。 一、四家公司支付的流通权对价确定依据及评述 四家公司方案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计算流通权对价: 三一重工采用的是“以超额市盈率倍数测算流通权对价”的方案,其主要思路类似于 在非股权分置条件下模拟新发一次股票。将股票发行市盈率超出完全市场发行的市盈率 倍数作为一个计算流通权价值的参考,其超额市盈率部分即可视为流通权价值。以此计 算,华欧国际认为理论上的流通权价值应当为28560万元。该方案的一个缺点是估计完 全市场发行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众所周知,将完全发行的市盈率变动1会对流通权对价 影响8220万元。 紫江企业的根本出发点则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不应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实施前后两类股东持有股份的理论市场价值总额减少,特别是要保证流通股股东持有股 份的市场价值在方案实施后不会减少。因此,它采用了以计算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 格来倒推流通权对价的方式,最后得出流通权价值约为32445万元的结论。该方案的一 个缺点是计算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缺乏充分的依据,而理论市场价格会对流通权对价 影响非常大。 清华同方的设计思路与紫江企业较为类似,但其重点不是放在确定流通权价值上,而 是希望通过对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的不同转股安排,达到改革后双方共赢的局面。这 一方案,更为侧重的是对改革后市场价格的预估,而不是对历史价格的评判。该方案的 缺点同紫江企业。 金牛能源的定价出发点则落在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和市盈率上,通过和国际类似公 司的估值比较,推出了最终10送2.5的方案。该方案的缺点是同行业公司的国际估值差 距较大,如煤炭企业在美国的平均市盈率为20倍,但在澳大利亚的平均市盈率只有11倍 ,因此通过国际估值来确定全流通后的股票价格有些缺乏说服力。 二、四家公司支付的流通权对价是否合理 上述方案,究竟对于流通股股东是否合理?或者换句话说,流通股股东得到的流通权补 偿是否足够?这是广大流通股股东对于此方案赞成与否的依据,如果流通股股东认为流 通权补偿足够,则应赞成该方案,反之,则应否决该方案。对于流通股股东得到的流通 权补偿很难以量化的标准进行判断,因此,流通股股东很难对此方案赞成与否得出科学 的结论,笔者长期从事股权分置改革的研究工作,认为:可以将流通权对价通过公式转 换为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如果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低于流通股股东的判断基准(如, 每股净资产、考虑到公式成长性后的每股内在价值等),则该方案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 对流通股股东有利;如果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高于流通股股东的判断基准,则该方案对 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对流通股股东不利。希望下面的分析能为流通股股东投票赞成与否提 供一个比较科学的依据。 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市值不 应低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持股市值,至少应保持不变,否则,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 东均会对改革方案予以否决。 1.三一重工(采用“10送3派8元”方案,见表1)。 基本情况 总股数 流通股 非流通股 股价 每股净资产 (万股) (万股) (万股) (元) (04.12.31) 数据 24000 6000 18000 16.95 7.94 注:股价为0.5.4.29收盘价 全流通前后各股东拥有的价值不变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①16.95×6000 = 6000×(1 + 30%)×P2 + 6000×0.8;(流通股股东价值不变) ②18000×P1 = (18000 - 6000×30%)×P2 - 6000×0.8。(非流通股股东价值不变) P1:流通前非流通股每股估值;P2:全流通后每股估值。 由此得出:P1 = 10.91元;P2 = 12.42元。 流通前后,每股净资产不变。全流通前,非流通股每股估值为10.91元;全流通后,公 司每股估值为12.42元。若此方案通过,实现全流通后,股价高于12.42,则各股东均从 中受益,否则均受损。至于方案是否被接受,关键在于流通股东对非流通股的估值是否 可以达到10.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