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及其分析路径 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又一次使北京大学这一经历了百年沧桑的名校成为社 会关注的焦点。(注:1996年1月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内的 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未 过全体成员半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 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博士结业证书.1999年9月,刘燕 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 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 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 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 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海淀区法院在重申中以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详情参见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 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海行初字第 15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该案件的意义 早已超越案件本身,不仅引发对整个教育体制的反思,而且对整个教育法治的发展都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该案所引发的广泛讨论中,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的关系问题成为了 其中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大学应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 书,并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他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注: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这其中就涉及到两种大学自治权:其一是北 京大学颁发博士毕业证的权力;其二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的权力。 关于第一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并未出现太多不同意见。但关于第二种 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却激发了广泛讨论。刘燕文在起诉状中,曾请求法 院直接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给他博士学位证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 代理人提议,改为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对他的申请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一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这种问 题当然属于学术认定和学术裁量问题。假如前一个诉讼请求成立,就必然会导致司法权 干预学校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所以遭到一些学者的明确反对。(注:如1999年12月21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次学术沙龙中,贺卫方教授明确指出:“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 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 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参见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6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刘燕文诉北大一 案中,“法院在做它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是很重要的, 但对学术论断,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学术评价应该是高校自主决定的.法院判决要更改学 术委员会得出的学术判断,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而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胡锦光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劳凯声教授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 为“这次司法介入是有限的”,“只是对授予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判断,并未对 学术水平进行判断,应该说没有侵犯到学术自由.”参见郑琳:“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 决,引起专家学者展开激烈探讨”,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9日;徐建波、胡世 涛:“学位之争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1月10日.)但是,“高 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 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注:秦惠民.高校管理法 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64.)可以说,法院介入高校的自主权是无可非议,而应该更多考虑的问题恰恰是—— 法院可以介入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把握介入的“度”?这正是我们之前的讨论和研究中 比较欠缺的方面。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理清两种关系。其一是大学自治权的外部关系。也就是要理清 大学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所在,明确大学自治的空间和大学自治权的范围。 其二是大学自治权的内部关系。也就是要理清大学自治空间的不同事项的差异,确定哪 些事项会影响到学术自由,哪些事项不会直接影响到学术自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这两种关系中,外部关系决定了内部关系并对后者产生一种联动影响,进而能够调整和 改变与之不适应的内部关系。而后者在努力适应外部关系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并对前者产生一种有限的反向作用。在我国,第一种关系基本上由法律来明确,而且现 有法律也已经相对明确,对其进行调整和改变主要依赖于立法活动和司法解释,相关研 究已经比较深入。而第二种关系基本上不能通过法律来明确,而且现有法律和学校内部 规章都没有明确,对其进行调整主要依赖于学校自身的活动,相关研究还非常欠缺。在 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中,上述两种权力都是属于大学自治权的范围,却引发不同的反应, 法院也给予了不同的回应,也昭示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性,其关系属于第二种关系。所 以,着眼于彻底解决司法审查的界线问题,本文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第二种关系,并把它 理解为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注:夏征农.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317.)在自然辩证法中 ,它同“功能”相对,组成一对范畴。“物质结构多种多样,可以分为空间结构和时间 结构。任何具体事物的系统结构都是空间结构和时间结构的统一。”(注:夏征农.辞海 (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317.)可见,任何事物的内在结构都有两 种维度:其一是空间维度。体现为事物内部各要素是可分的,既有独立性,也有关联性 ,能够呈现一定比例而相互共存,是一种平面的相对稳定性。其二是时间维度。体现为 事物内部各要素存在关联性,能够互相作用、调整和改变,从而使事物的整体结构在时 空中呈现一种变化,是一种纵向的相对不稳定性。本文正是以北京大学为例,从空间和 时间这两种维度来考察大陆公立高等学校自治权的内在结构,进而提出了自治权内在结 构均衡化的时代命题,并在这一命题之中,来论证并凸显教育法治对于大学自治的时代 意义。即它是确立博弈规则、保障公平博弈、使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走向均衡化的推动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