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的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既表现为一种放松规制的过程,也表现为一种强化规制的过程。在现实中,政府规制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情形。因此,必须对政府规制进行改革。从国外的经验看,解决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不规制或放松规制,即取消部分或全部规制条款,引进竞争机制;二是把激励机制引进规制,对规制进行改良。但放松规制的同时,对某些领域的规制也进行了强化。 一、放松规制:西方国家规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起了一场以放松规制为主要内容的规制改革运动。放松规制的主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规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具体做法是:(1)放松对定价权的规制,放宽或取消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重新定义倾销价格,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季节差价等。(2)逐步减少价格规制所涵盖的产品的范围。(3)放宽或取消进入市场的规制。 但是,无论美国还是欧洲,都没有使放松规制意味着所有规制的终结,如航空业,并没有在安全方面放松规制。美国的电讯部门变化较大,但其产业的主要部门仍受到规制。事实上,25年前控制话费率的规制结构,今天仍然存在。美国大部分产业中,仍保持着高度的规制。在欧洲和美国,自然垄断部门私有化之后,紧随而来的就是价格规制。20世纪80年代,英国撒切尔政府的综合自由化政策,使得在许多重大部门以经济规制取代了政府所有制,并建立了新的规制机构和制度,应用了新的规制方法。 为什么西方国家要放松政府规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自二战以后,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了国有化政策,而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凯恩斯主义的过度政府干预招致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二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发展,使得自然垄断的规制政策发生了变化;三是A—J效应与政府规制失灵,以及政府规制的巨大成本招致了强烈的反规制运动;四是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自然垄断的边界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产业间的替代竞争,使传统的规制政策与手段失去了现实的必然性。这场规制改革,降低了价格水平,使包括引进各种减价制度在内的收费体系多样化,使服务多样化,使企业提高了效率并具有活力,通过削减费用减轻了国民负担,从而扩大了需求和投资,经济增长率得到了提高。例如在美国,通过放松规制而获得的福利是巨大的。通过进入和退出的限制的消除,及定价的自由化,一年的总福利增加350—460亿美元(1990年价),其中,消费者从价格的降低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中获得了320—430亿美元,而生产者从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中一年获得大约30亿美元。对产业部门的研究也反映了类似的结果。Caves、Christensen和Swanson比较了美国和加拿大1956—1974年铁路运输的劳动增长率,两者采用相同的技术,但加拿大的铁路运输术受到美国那样的严历规制。他们发现,政府规制极大地降低了劳动生产率,估计如果美国的铁路运输与加拿大一样,1974年提供铁路运输的成本就可能降低138亿美元。Willig和Baumol则估计,在美国放松铁路规制之后,年经营费用从1980至1985年降低了26%,同时,运量保持不变,投资则增长了。 总体上说,西方规制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在适当放松传统规制措施的基础上,引进子激励性规制方法。我国企业的规制改革,也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在保留原有规制的基础上,引入激励性规制。 二、激励性规制 所谓激励性规制是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诱导和激励的方法。为了提高内部效率而给予的激励方法是多样的,但归根结底可分为两类:一是给予竞争刺激,使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二是给予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的诱导,由此获得的成果便是给予企业的报酬。前者主要有特许投标制度和区域间竞争,后者主要有社会契约制度和价格上限规制。 1.特许投标制度。政府如果给予特定的企业垄断性的经营特许权,由于缺乏竞争的刺激,便有可能产生企业不努力提高内部效率的倾向。作为缓解、排除这一弊端的手段,可以使用的一种方法便是将所给予的经营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某种公用事业服务时,认定由一个特定的企业承包是经济的情况下,给予这个企业以垄断权,但同时,又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刺激为目的,在一定期间以后,由竞争投标来决定将特许权授予那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更优质服务的企业,这样一种制度就是特许投标制度。 2.区域间竞争,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 3.社会契约制度。作为激励性规制在实际中运用的良策而闻名于世的是美国在电力事业部门中广泛实行的社会契约制度(或称成本调整契约),这是指规制当局与被规制者之间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定合同,能够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则给予企业报酬,否则给予处罚的一种方式。 4.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在英国电话通讯公司实行民营化时被提出来的。它是在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刺激的基础上的价格规制方式,即规制当局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类似于上述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了价格的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 但是,激励性规制在实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弊端。第一、特许投标制在自然垄断行业并未广泛运用,因为自然垄断产业有较强的成本沉淀性,一旦新企业通过投标代替旧企业,那么,对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将成为难题,就难免发生浪费和损失。在竞争性的企业中,这也许并不是一个大问题。问题在于特许投标制度未必能确保有效的竞争。因为,存在着投标企业之间进行妥协、合谋的危险。尤其是参与投标的企业数量越少,这种危险就越大;已经拥有特许权的观有企业,对于想加入的投标企业来说,在投标时往往可保证战略上的优势,也就是说,现有企业在取得特许权期间,随着经营、服务而获得了经验性效益,能够实现更低的成本的可能性比新加入的投标企业要大,而且,现有企业在经营、销售方式和需求结构等方面所掌握的信息也比新加入的投标企业要更充分,即会出现信息的非对称性。这些表明,特许投标制度要实现在竞争过程中所期望产生的目标是很困难的。第二、实行区域间竞争的规制方式,规制当局必须要确保获得在有效益的经营状况下有关成本水平和服务的信息,如果特定企业取得了优秀的经营绩效,规制当局就可以此作为区域间的标准来指导其他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但是,区域间竞争并不是处在特定市场中的企业之间相互直接的竞争,而是地区垄断企业之间的间接竞争。因此,如同特许投标制度一样,区域间竞争也存在着竞争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的这一问题。第三、社会契约制度,以在美国电力事业部门的成功运用而闻名于世。对于转型经济中的企业,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运用这一制度,需要先卸掉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包袱,还国有企业以单一身份。第四、价格上限规制,在理论上通过给予企业提高生产率的动力,可使竞争领域的价格达到均衡价格,在垄断部门形成收支均衡价格。这种价格体系近似于拉姆塞价格,可以看作是次优的价格体系。但是,规定价格上限后,实际中各个企业的价格常常停留在价格上限。而且,在实际中引入竞争的被规制产业和正在进行激烈竞争的被规制产业,如零售商业中,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将是不适宜的,因为结果使得旨在提高生产率的竞争激化,会出现过度的降价竞争。因此,引入价格上限规制要么形同虚设而增加行政支出,要么人为地扼杀竞争。可见,仅仅对规制进行改革,引入激励性规制是不够的,还必须探讨进一步的措施以完善政府对企业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