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诺思的路径依赖Ⅰ);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诺思的路径依赖Ⅱ)。就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制度变迁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有极强的制约作用。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的动态分析 我们可以把中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和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看成同一个制度集合中两个联系得非常紧密的制度安排,其中后者是前者的基础。1989年高校对新入学的学生均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1994年原国家教委在全国50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试点,1998年全面展开,除特殊专业外,所有高校学生实行收费上学。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要缴纳一定的学费,进行成本分担,已形成广泛共识和事实行为。但是,高等学校收取学费将使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难以负担,客观上要求新的高等教育资助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于是应运而生,并经历了从试点到推广、从萌芽到较为成熟、从封闭到开放的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萌芽阶段。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院校中试点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由此拉开助学金改为贷学金的帷幕。1987年7月,国家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由各院校从主管部门核拨的高校办学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总额的80-85%建立奖贷基金。1993年9月又对1987年的贷款办法做了修改,如规定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等条款。 第二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阶段。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在1999年5月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由中国工商银行独家在北京等8个城市试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由教育部门设立“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 第三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阶段。200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把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拓展到全国,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把助学贷款开展的范围扩大至研究生,并要求开展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徘徊阶段。2001年6月,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召开,为进一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工作会议产生两项举措: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和免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新的贷款政策:“四定”和“三考核”。 第五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拓展阶段。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将免交贷款利息;第二是还贷期限由原来的4年延长至6年;第三是将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而不限于国有商业银行;第四是将加大学生还款的监管力度,违约借款学生的名单将曝光;第五是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 路径依赖的特性可能会导致低效制度均衡的长期存在,因为即使均衡是低效甚或无效的,但是放弃它的成本却非常高昂,从而使得低效制度均衡长期存留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无法产生帕雷托最优的制度变迁。就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制度变迁使得路径依赖的每一阶段都有政策性和商业性上的选择,只是由于路径依赖的特性,它会使得选择集合变窄,在没有外部压力和内部危机时,变革它的成本会高昂到足以阻止变革本身。 1.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未能形成有效的收益递增机制。 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中,已形成了五大利益主体:国家、地方政府、商业银行、高校和学生。在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而形成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制下,国家从不愿失去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控制,以便于实现高等教育财政的控制以及实现对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在“让利放权”政策推动下,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扩张动力,而中国的金融资源配置客观上被条块分割,因此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干预和控制,可以实现地方政府利益;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经营者,是自然的利益主体;高校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它的“意见”既可以左右或影响着收费标准形成过程,也可以影响相关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制定;学生如果能获得贷款接受高等教育,实现以未来的人力资本收益,也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利益主体。正是因为这五大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但是学生虽然能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渠道向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者发出“意见”信号,由于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对政府决策程序的不了解,对这些问题认知程度及其参与力度等多方面的原因,这种“信号”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只能处于被动或从属地位,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障而不得不成为既定制度的接受者。作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这本应是最大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严重失衡,就充分暴露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