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移支付制度 俄罗斯的转移支付制度始于1994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转移支付的资 金来源于联邦预算中的地区财政援助基金,由列入联邦预算的全部税收收入的15%的提 成形成,并列入联邦预算的一级专用账户。 1.转移支付的原则。若某个地区的人均预算收入低于全国所有地区的人均预算收入, 则该地区为“需要援助地区”,并有权得到从地区财政援助基金中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 。若一个地区得到援助后,其预算收入和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仍不能弥补日常经费支出, 或某个地区人均预算收入虽已达到全国人均水平,但其预算收入仍不能弥补日常经费开 支,那么这些地区都属于“特别需要援助地区”,并可以得到转移支付资金。在转移支 付制度下,按照“需要援助地区”和“特别需要援助地区”的划分,并依据基年实际形 成的指标和计划年度内预算收支的变化情况来计算拨付的金额。 2.转移支付的优缺点。转移支付的优点,一是能保证中央对地区的援助更加客观和公 正;二是简化了财政援助的分配过程;三是由于地区财政援助基金来源于联邦税收,这 与各地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有助于促进各地区努力完成联邦税的征收任务。但转移 支付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转移支付与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缺乏紧密联系, 而且也没有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目标提出具体要求,从而使资金不能置于联邦政府的影 响与监督之下,地方政府对资金不能有效而合理地使用。其次,转移支付与其他财政援 助形式(固定与非固定形式的财政援助)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都是单独确立、独立使用 ,因而缺乏相互协调,使调节作用大大削弱。再次,现行转移支付采用基年预算收入指 标加计划年度内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的计算方法,不利于刺激地区增加自有收入,它导致 各地区不考虑如何增加收入,而是把注意力都放在如何隐瞒收入以便得到更多的转移支 付上。最后,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其调节作用有限。针对上述问题,联邦政府近期采 取的措施有:扩大资金形成来源;修订核算指标,增加可比因素;降低收入修正系数等 等。 (五)地区财政对地方的预算调节 俄罗斯地区和地方之间的预算调节,是通过地区调节收入提成和地区预算的财政援助 进行的,与联邦和地区之间的预算调节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同点。由于联邦法 律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完全由地区政府自行决定,因此,地区和地方之间的预算调节具 有多样性的特点: 1.在调节税的选择方面。有的地区将联邦对地区的调节税直接作为地区对地方的调节 税,并根据划分给地区的联邦调节提成,在地区与地方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有的地区把 联邦调节收入与地方自有收入放在一起重新进行分配,由此其调节收入的构成也发生了 变化。如1995年,莫斯科州政府仅把从联邦得到的企业利润税和增值税调节收入划给地 方预算进行调节,而把消费税全部留在州预算。 2.在调节收入的提成原则方面。联邦向地区划分调节收入时,遵从的是平等原则,这 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满足了地区的要求。但地区对地方划分调节收入时,采取 的却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即采用区别提成,而且各地区都是自己规定提成比例。 除了调节收入提成,地区对地方的预算调节还采取预算补助、预算补贴等财政援助形 式。1995年,在一些地区开始采用转移支付方式。各个地区在运用转移支付进行预算调 节方面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建立地方财政援助基金,并通过确定每个地方在地方财政援 助基金中的比例来进行分配。但由于各个地区都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转移支付制度, 因此运作起来差别很大:(1)地方财政援助基金的形成来源不同。有的地区是列入地区 预算的50%的增值税和50%的企业利润税;有的地区是州预算的收入总额(包括从上级得 到的转移支付收入);有的地区仅仅是从上级预算得到的转移支付收入。(2)预算收支的 核算基年不同。(3)地方财政援助基金的分配方法不同。如托木斯克州对基金的使用方 向做了规定:20%用于平衡北部地区的预算收入;其余80%的分配方案是:50%按照各地 方的人口总数分配,10%按照基年的预算收入状况分配,40%按照基年的预算支出状况分 配。(4)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不同。如有的地区在计算转移支付时不采用修正系数,有 的地区的修正系数由各个地方单独计算,等等。 俄罗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依据 1.宪法赋予各种形式的联邦成员与联邦在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上具有同等地位,规定 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2.宪法对联邦专属的管辖范围和权限,以及联邦与联邦主体共同的管辖范围和权限均 做了法律上的规定。 3.宪法规定,各联邦主体拥有充分的国家权力。它们在建立国家权力机关体系、规定 组织活动程序、决定行政区域制度、保证地方自治、制定和执行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等方 面具有广泛的自主权力。 4.根据联邦与联邦主体间的协议,联邦政府可以把自己的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主体政 府执行,而联邦主体也可以把自己的部分职权上交给联邦政府执行。 (二)遵循四条原则 1.法制原则。(1)宪法规定:“俄联邦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联邦组成中共和国国家权 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俄联邦宪法、共和国宪法、互相尊重和互相承担责任的基础上 。”“俄联邦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联邦组成中自治州、自治专区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关系建立在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基础上。”(2)1992年3月,俄联邦全权代表和俄联 邦组成中各共和国,各边疆区、州、直辖市,各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全权代表,共同签 署了《联邦条约》。该条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管辖对象、职 权范围,以避免无法可依,朝令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