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研究的几种观点 1.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周天勇认为:宪法规定,农村耕地和牧场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在理论上有关农村土地,有两种模糊的认识,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利应当在国家手中;二是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实际上,解放以来,由于强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城市国有土地,农民从补偿、安置等方面,都没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和收益权利、有关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因而,实际的农村耕地征用制度和政策与宪法有违;另外,国家控制土地的发展权,主导经济的发展,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观有违。 一些土地资源不属于国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发展并没有因土地的非国有而受到影响;相反,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土地资源在城乡、公益和非公益等之间合理得到了配置,土地利用的效率较高。更重要的是,农民因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土地的发展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农民通过产权的交易和分配也分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利益。因此,应当将集体的土地权利真正从制度上归还给农民,并且与土地有关的发展权应当通过市场交易在发展主体间得以转移。 一些学者提出,市场经济也要有计划性,很重要的体现就是城市规划。随着城市的扩大和建设,其土地利用结构要合理,土地资源的分配要合理规划分配。进而言之,农村集体土地要由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强制征用和分配。给农民土地方面太多和太大的权利,就会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一些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其城市并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分散而建设得一团糟;而一些土地国有制的国家,其城市也并不因土地国有而内部结构一定布局得很合理。从市场经济国家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化来看,一是建筑在土地不同所有和使用者基础上的土地流转、交易和地价机制,调节土地使用组团化和分区化,使商业、工业、居住等合理布局;二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调节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以法治来实现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化。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既要坚持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又要强调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不能以城市统一规划来否定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职能就是协调城市的统一规划与土地分散所有、占有、使用和处置之间的关系。以不损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为前提,实现城市功能区布局的合理化。如果弱化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地权,实践中就会以损害农民的利益来搞建设和发展经济。 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实际是一种国家想什么时候拿地,就什么时候拿地的“二公有”制度。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 因此,需要对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加以改革:一是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农民人人有明晰份额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从时间上要有统一的起始和截止期,生不再补,可以继承,迁移可保留地权,土地股份权可以流转。二是延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对于耕地、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绿化荒山及沙漠等,可按照百年确定使用权利。三是农村集体土地,非经营性用途的,可以不再经过国家强制征用,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以土地入股、产权交易、租赁等方式用来搞开发和建设。[1]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韩俊认为,应当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农民按份共有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人格化找到了一条可行途径。 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农民按份共有的农地权利可以合法继承或转让、抵押、赠送等。实行农民按份共有制,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有利于农民转变身份,加速向二、三产业转移。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2]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王西玉认为,现在要进一步调整农民同土地之间的关系,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这一变革的外在动力是土地稀缺性的增强和土地价值的提升,内在动力是农民对土地利益的要求,核心则是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是一种既有效又稳妥的办法。这种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了农户,农户成为实在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问题,也使耕地保护有了真正的主体。 当然,这并不能解决土地经营中的所有权问题,但不管怎么说,它在清晰产权、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耕地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此,它应是下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