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综合所得税,从国家来讲,最大的好处还是可以扩大税基,把税率降下来。现在我们国家是恶性循环,因为税基太窄,导致税率更高,而税率太高又会使更多人逃税避税,实际上导致税基变得更窄。 外企来到中国投资,不完全是为了避税。人家到这儿来是看到中国的环境比较安定,一味强调税收优惠可能是片面的。 我们每年的转移支付有9000亿元的规模,但真正发挥减少我国的贫富差距功能,能够建立国家的和谐社会目标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 先谈谈我对个税的看法。 首先,目前个税的方案是1994年制定的。中国跟发达国家是有差别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低,例如瑞典只有8%,美国名义税率现在是35%,实际税率上有很多的优惠;但是个人所得税这一块,发达国家比较高,发展中国家比较低,当然这是总的趋势。我们国家是相反的,关于所得税这一块,从现在征到的钱来看,个税这块很小,企业这块很多,企业名义税率有33%。当然还有好多其他的差别,这是一个很大的差别。 第二个差别是,像西方发达国家的个税一般是国税,也有跟地方有关系的,但不应该主要是地税。当然在美国也缴个税,但是主要都缴给联邦政府了,当退税的时候,地方政府也退,中央政府也退,这样才能保证人员自由流动。我们国家2003年的地方政府总税收6700亿,其中个税1200多亿。2003年全国个税总共1400多亿,270多亿是中央的,还有将近1200亿是地方政府的,进了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在地方政府的税收中个税占了20%,也就是说,5块钱里面有1块钱是个税。全国平均20%左右,这样就要强化对个税的管理。从劳动力流动的角度来说,个税怎么定位,这个问题比税率的高低更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第三个,我们采取综合的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80年代的时候中国人比较穷,按分类和分产业对个人所得征税,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占1%都不到,现在已经有6%或者7%了,2003年是6.7%,2004年可能更高一些。现在不搞综合,有些民工,甚至只有低保的老百姓也要交所得税,这就比较荒唐。拿美国来说,如果一个家庭收入在8000美元以下就要免征,有一条贫困线,综合起来低于贫困线可以不缴税,这样确实可以避免许多生活中荒唐的现象。至于我们具体怎么做,依赖于我们的金融体制,尤其是银行付款这个体制的完备,一是身份证的管理系统,一个是全国的银行现金支付系统要规范,这件事情说难也难,但是要做。比如说中国现在有7.2亿劳动力,城市就业有36%,也就是说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相当于2.5亿左右的劳动力可以拿工资了,当然这2.5亿当中有五分之三或者更多一点是从民营企业拿的,民营企业支付的工资也应该纳入银行这个系统。现在是从工资扣除,但是如果全面加起来,会发现不该征的征了,以后没有退给大家。尤其是一些演员,很多收入都是一次性的,如果把所有收入加起来,按照45%的最高税率本应该收到的,现在就很可能收不到。因为按照目前的税法,是对每月收入达到120万的这个标准按45%计征,这样的人当然是少的,但是如果真的能把所有收入全年加起来确立一个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少了,当然最高税率可以是45%,也不一定是45%,可以调低一点。如果真搞了综合税率的话,起征点就没用了,相当于一个贫困线,现在做不到这个,所以就需要起征点。要是扣除了就不要起征点了,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第四个,像利息税问题需要讨论。利得这一块是比较特殊的,利息税实际是重复征税。利息税政策有过渡性质。1999年为了促进消费,不鼓励储蓄,征利息税有点形势上的考虑。但是法律应该比中央的宏观经济政策更加稳定和规范,像这样的事情是非常需要慎重考虑的。我交过税了,存款时还要交20%。存款涉及到最广大群众的利益,老百姓没有多少钱,就在银行里面放一点钱,利息税的问题也需要考虑。 我们初步的想法是对那些已经纳入实名制或已经进入金融支付系统的人,可以考虑先实行综合所得税。然后按照综合所得税,确定这些人交的税收大概的税率,以此为参照,再为单项的专门收入定一个税率,具体怎么做,怎么分布,可以再讨论。实际上已经进入支付系统的人比如说有2.5亿左右,如果定一个标准,比如一年收入不到8000块钱的不用缴税,养一个子女抵扣2000块钱,参照这些人缴税的平均税率,对专门收入设定一个临时性或者过渡性的税率。当然这样也会有其他的问题,包括歧视等其他问题,但这样毕竟相对规范一些,相对于我们刚才提到的各个地方定最低起征点的做法,麻烦就少了,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现在的税基还是太窄,搞综合所得税,从国家来讲,最大的好处还是可以扩大税基,把税率降下来。现在是恶性循环,因为税基太窄,导致税率更高,而税率太高又会使更多人逃税避税,导致税基实际变得更窄。 现在,个税主要的税基来自工薪阶层,这是一个特征。另一个特征是,个税主要是从第三产业收的。第一产业几乎没有,第二产业有一点,三分之二是从第三产业收的,这也是在打击现在正在发展的劳务方面的产业,因为服务业比较规范,好查嘛。这都是有问题的。 为什么外资企业的税负比内资企业的税负要低一倍的情况存在了这么多年?两税并轨之后的税率提过不同的方案,有24%的和27%的。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效率,个人所得税强调的是公平。名义税率对内外资企业是一样的,至少1994年那次税制改革,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关键是外资企业享有三方面的优惠:一个是区域优惠,一个是产业优惠,还有对某些企业特殊的优惠。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区域优惠方面,以前主要在沿海地区,后来加了一个大西北,现在可能又加了一个东北。如果按照产业优惠,那么大家都可以享受。哪个产业要发展,我给你一点优惠,比如说现在安置下岗工人就业,也给一点优惠。外资企业实际的税率低,低了一半,只有不到17%,金融领域只有3%,据上海的抽样调查,实际的所得税率是3.2%左右。这个结果是怎样导致的?主要是区域优惠和好多抵扣方面的优惠使他们的实际税率只相当于国有企业的一半。从认识上讲,我认为这是由两个误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