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简称。目前国际社会通常把它定义为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一般包括失业人员、灾民、难民、孤老病残等。弱势群体各方面的劣势地位使得这一群体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因此,救助与保护弱势群体,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多种因素致使弱势群体大量存在。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迅即采取了周密有力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该时期弱势群体不同组成部分的救济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整体性研究却相对薄弱。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整体上考察该时期弱势群体的状况以及党和政府社会救助政策的实行及绩效,以期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并总结历史经验,为当今的社会救助工作及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借鉴。 一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弱势群体的组成 弱势群体作为制度与社会的产物,存在于任何制度的社会。建国初期,由于我国社会处于大整合的转型时期,弱势群体问题异常严重。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当时的弱势群体可以分为三类:社会性弱势群体、灾害性弱势群体及生理性弱势群体。 第一,社会性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旧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原有的社会问题业已造就了大量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再加上社会处于新旧交替的变革状态,即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经历着社会大整合,由此而导致社会全方位的剧烈变动,这又使得部分社会成员或因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的急剧变迁,或作为社会大整合的必然结果而沦为弱势群体。因此,建国初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大量出现。 其中最严重者首推失业大军。因战争破坏等原因失业问题已普遍存在,国民党败退台湾时对厂矿等就业资源的掠夺更加重了该问题的严重性;国民党失守大陆后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对大陆沿海城市进行了轰炸和经济封锁,加重了工商业的困难,也是失业问题趋于严重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改造和改组,取缔了一批腐朽的旧行业,一批新的失业大军因此而出现;而统一财经、稳定物价工作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也使部分私营工商户关门、歇业,造成新的失业现象。凡此种种原因使得我国1949年至1952年的失业问题异常严重,曾于1950年和1952年出现两次失业高峰。 其次,建国初期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仍广泛存在。不仅有因鸦片战争后百余年来的鸦片泛滥在中国造就的一大批贫困的瘾君子,而且有在近代反动政府的纵容下卖淫嫖娼活动日益旺盛而造就的一大批备受精神与肉体摧残的妇女;另外此时还有大批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生活无着的行乞者流浪街头。这些人中不排除有一部分是自甘堕落,但大部分是无序社会的受害者,因生活无着而沦入悲惨的处境。所以,他们中的大部分应属社会性弱势群体。 总体上看,社会性弱势群体数量庞大,是该时期弱势群体的主体部分。 第二,灾害性弱势群体。由于自然、地理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多灾害的国家,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且几乎无年不有。建国初期,发生灾害的因素依然存在,各种灾害仍经常发生;而长期战乱又削弱了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能力,致使相对较小的自然灾害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灾害性弱势群体大量出现。 第三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生理性弱势群体。 上述诸群体或因其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低下,或因资源缺乏(就业信息、社会关系等),或因身处困境(经济、社会等),共同构成了当时的弱势群体。 (二)新中国建立初期弱势群体的特点 第一,数量庞大。1949年至1952年我国城镇失业人员分别达到474.2万、437.6万、400.6万和376.6万,1949年和1952年的失业率分别为23.6%和13.2%(注: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1948—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第109页。)。根据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失业率“度”的衡量标准,9%以上为失业问题严峻型。尽管当时我国的情况不能与今天同日而语,用现在的指标去衡量过去也不见得合适,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建国初期失业问题的严峻程度。除此之外,据初步统计,当时全国吸食鸦片者约有2000万人,占总人口的4.4%(注:刘国新、刘晓、贺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长编》第1卷(1949—1956),广西人民出社,1994年,第78页.),大部分生活困难。妓女数量尽管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在一些大城市妓女数与当地人口的比例在1∶150—200之间。妓女们不但受着肉体上的摧残和经济上的剥削,而且大都患有性病,据解放初期的估计,全国性病患者约有1000万人以上(注:马维纲:《禁娼禁毒》,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7页。)。根据1952年不完全统计的收容数字估算,游民、乞丐的数量大约有24万(注:孟昭华、王明寰:《中国民政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2页。);灾害性弱势群体1949年的统计数字是大约4000万(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十年来财政资料汇编》第1辑,财政出版社,1959年,第60页。);另有残老儿童等生理性弱势群体约11万(注:孟昭华、王明寰:《中国民政史稿》,第292页。)。因此,就1949年而言,各种弱势群体的人数之和约占当时人口的16%。救助对象的数目如此之大,在近现代历史上也属罕见。这对新生的人民政权和百废待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无疑是异常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