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 982年宪法”)是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 持下,历时2年多制定的。(注: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被称为“修改”,意思是对1978 年宪法进行修改。但1982年宪法实际上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新宪法。)在 制定过程中,邓小平对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一系列指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专门讨 论了8次,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其中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 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1]笔者根据现有的一些历史资料,对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 程作一回顾,并总结其中的经验,以期能为以后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一些借鉴 。 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党 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 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当时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 1978年宪法是继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之后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是粉碎 “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在以华国锋为首、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参加的 修改宪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制定的。这部宪法虽然否定了1975年宪法,但仍然坚持“关于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留有“文化大革命”的遗风,如革命委员会问题和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问题等。 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分 别通过决议,对1978年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 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2]。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将宪法第45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 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 报’的权利”的规定。[3] 在对1978年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同时,中共中央也在考虑对这部宪法作全面的修 改。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央将向五届 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 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 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关于不允 许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4]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1980年9月 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 面修改1978年宪法,并成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 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由103名委员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 3] 199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叶剑英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指 出:这次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 上进行。一定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 加这项工作。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 当代外国的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5]会 议决定设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工作。胡乔木任秘书长,叶笃 义、甘祠森、胡绳、吴冷西、张友渔、王汉斌、邢亦民为副秘书长。9月17日,秘书处 召开会议,正式宣告成立。秘书处成员最初有许崇德、王叔文、肖蔚云、孙立、李剑飞 等人。 秘书处成立后,宪法的修改工作随即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的主持下开展起 来。秘书处征集了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全国政协、各民主党 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修改宪法的提案 和人民群众修改宪法的建议,邀请一些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学者和熟悉各方 面工作的专家举行了多次座谈会,研究了新中国的三部宪法及其他有关文件、旧中国的 宪法、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和某些国家的过去的宪法,并多次召开秘书处会议,讨论、 研究宪法的框架及各部分的写法。 胡乔木为宪法的修改、起草做了许多工作。当时,他还负责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 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0年9月21日,他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 书记座谈会的讲话中,在介绍历史决议草案的同时,也就修改宪法问题作了说明。他着 重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职权和如何进行工作讲了一些意见。如建议 减少代表人数和常委人数;讨论重要议案之前,代表或常委要征求所在地方和团体的意 见。正像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汉斌后来所说,胡乔木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基本框架 和意见[1]。如胡乔木主张把国家机构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两章的次序颠倒一下。他说, 公民的权利义务放到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是民主的思想,是重视公民的权利。[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