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的北京(自1928年6月起,被南京国民政府改称为北平)是一个典型的消费城市。市民的娱乐文化丰富多彩,娱乐的物质载体——各种类型的娱乐场所遍布内外二城。戏园、茶馆、妓院、杂技场作为传统的娱乐场所继续占据重要地位,但电影院、公园、舞厅、游乐场等新型娱乐场所也在向市民提供新式娱乐生活。 北平市政当局对于市民的娱乐活动采取鼓励态度,并参与管理,力图引导其发展方向。而民间力量也积极介入,推陈出新,这就推动了北平娱乐文化的更新和发展。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民国北平娱乐文化的书籍文章不少,但有代表性的专论并不多。崔普权的《老北京的玩乐》一书,有助于人们了解北平百姓娱乐活动的一些基本情况;刘宁波的《北京娱乐游戏民俗的演进与成因》、林一白的《北京的花会与幡会见闻》等文章对北平的娱乐文化有专项介绍。但1927—1937年间官方、民间因素是怎样参与到北平娱乐文化中的?这些参与活动同新的娱乐时尚形成的关系如何?学术界到目前为止还少有研究。本文以民国原始档案和报刊杂志为主要研究材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缺失之处,敬请学界同仁指正。 一 娱乐活动中的官方角色:新式公共管理和风化审查 对于娱乐文化业,北平市政当局的施政重心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娱乐内容的风化检查,具体负责部门是市政府下设的社会局、警察局、卫生局。 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被当时很多人认作是新时代的开始,北平市因应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制订了一些富有新意、带有科学性的法令条文,对市民的娱乐活动有一定正面影响。从这个角度讲,市政当局的管理思路和管理内容已有别于过去,故称其为“新”。 市政管理条例明言:娱乐场所“应有卫生、消防及安全等项设备”(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2-3-932。)。北平的娱乐场所,不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式的,都得配备消防器材,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卫生方面的规定更具体,查证今天北京档案馆的档案,在民国北平市政府第142号令上有这样的记述:“查本市公共娱乐营业场所,关于通气采光设备,大都不合标准,尤以厕所建筑简陋,公用面巾及所售饮食物极为不洁,均足影响市民健康,本局曾经分别调查,填有记录详表。”(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3-62。)由此可见市政当局已把民众健康放在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并依此制定相关的卫生条例。对于与顾客的健康有密切关系的饮食卫生更有严格要求,“一切饮食用具每次使用后须以沸水冲洗或经其他有效方法消毒后方准再用;不沸之水及不洁食物不准供给顾客”(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3-62。)。卫生条例中甚至规定了各娱乐场所应提供给顾客的空间,每人“至少须在三五立方公尺(约合英制一百二十四立方尺)以上”(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3-62。)。此外,还规定了室内的温度、采光,“必须有适宜之调温设备;于适当处所必须悬挂温度计至少一个以上并须随时作温度之检查;必须有人工换气装置或将门窗按时开启以便放入新鲜空气,倘已有之门窗流通空气不足时须增加及改良之”(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3-62。)。最主要的是“新鲜空气之换入量及室内空气之温度、湿度、速度必须调制适宜以使顾客不感气闷、过热、过冷为标准”(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3-62。)。 为了保障民众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人身安全,还严禁患有肺结核、花柳病、疥癣和其他传染病的人在公共娱乐场所充当伺役。 在《北平市警察局管理舞厅规则》中,舞厅中受限制的人更多。“舞厅应限制泥醉者、有传染病者、未成年人,以及携带危险物而有妨害秩序之虞者进入厅内。”(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2-3-932。)舞厅的营业时间受到控制,夏季不能超过晚十二点,冬季不能超过晚十一点,只有“星期六星期日得延长至翌日二时”(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2-3-932。)。舞厅的经营也有规定,如舞厅内所卖的饮料、食品的价格不能高于市价;舞票的价格也不能任意变更;“舞厅雇佣之乐队及舞女不得演奏妨害善良风俗之音乐及舞蹈”,“舞厅雇佣之舞女不得奇装异服或有其他违害善良风俗之行为”(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2-3-932。)。对于屡犯规定、利用舞女以色相招引顾客的舞厅,市府即予以停业惩罚。由于多数舞厅对管理规则置若罔闻,有一段时间北平所有的舞厅都被勒令停办。以上这些规定和举措说明,这一时期的北平市政府,确实是想把娱乐活动导向健康和文明。 但从效果上看,却并不理想。仍举舞场为例,“一般摩登青年男女,正在嗜之若狂,哪能因为被官家封了舞场,就不跳舞,所以一般外商为迎合他们的心理起见,变本加厉,在外国人势力范围内,设立了很多的舞场,把这些失业的舞女,完全收罗了去,大大的干起来”(注:《大公报》,1933年2月3日。)。像北京饭店、华盛顿饭店、德国饭店、利通饭店、长安饭店、北平饭店等,均设有舞场。市警察局和社会局对这些舞场确实下过停办的命令,但洋人不听,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之任之了。中国人开办的舞场,也有不少转入地下继续营业,舞女们的活动更隐秘,令警察局和社会局很头疼。 电影院则是使用女招待,“听说有个电影院女招待是多极了。这个影院不用说,人家也知道他们不是靠影片吸引观众,而是专靠女招待们来号召顾客的。这戏院的经理限制女招待的条件很严,如果每日每人售茶不满一元,那三天内就得开步走了。然而她们的工钱,每月不过六元。如果她们售茶不多的话,她们只得自己辞退了”(注:《大公报》,1933年4月30日。)。有些女招待为多卖茶,就免不了与一些轻薄的顾客打情骂俏了。 表一:30年代中期北平一些影院经营及纳税情况表(注: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J1-3-91、J2-7-337、J2-7-338、J2-7-339中的相关数据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