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产到户缘起与党主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息息相关,它是对运动失误的补救。欲明晰这场运动的利弊得失,首要的是对党互助合作的价值取向作深入的梳理与剖析。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倡导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及其对传统的改造 1.传统农业互助合作的特征及原动力 中国农村原本有着生产互助的习惯。传统的农业互助合作,各地形式多种多样,以陕北为例,农民素来从事两种形式的互助:变工和扎工。变工是那些自耕农之间的劳动协作,通常为两三户农家人在春耕、秋收等农忙季节时相互间的协作,有时还将牲畜和农具包括在内。这种协作需要相互信任,因此变工向来多局限于亲戚朋友之间。而且,当变工囊括牲畜在内时,常常仅限于富裕的农民家庭,往往由富农和中农说了算。变工的周期较短,且素无定制。所以,变工在贫农之间不太适合,成功的很少。扎工是雇工组集体劳动的一种形式,通常由十余个雇工共同组成一个团队来受雇。这些扎工队通常会为一位“工主”服务,“工主”常常是本地的富农或地主。扎工队还有自己的工头,充当团队和“工主”的中间人,使双方成交。扎工队实际上遵从的不是合作原则,它组织得很严密,有严格的规矩,缺乏变工协作中的那种互助合作精神。而且,就扎工队与“工主”及“工头”之间的关系而言,明显存在着剥削因素。 总之,传统的互助合作,就形式而言,多种多样,参加者多为无力雇工的小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通常以私人关系为互信的联系纽带,并以经营和生产资料占优势的一方挑头或领导,有其广泛的适应性,其动力也是活力之处在于:一是自愿与独立,由内力作用而成;二是目标的一重性,即增加生产,使其成员受益。但也明显地存在着局限性,如规模小、不稳定、感情性、功利性以及剥削成分的混杂,等等。 新中国建立后,党在组织互助合作初期也曾参照或借鉴过上述形式与方法,并涌现了众多典型。如湖北浠水县,农忙时的互助范围较广,互助类型以人力或人力与农具调剂、畜力或人力与畜力换工、集体卖工、打伙经营副业为主。但传统的劳动互助规模小,一般是两三户到三五户在一起互助,参加者又多以感情为基础,大多数是有农具而缺乏劳力的中农和缺乏农具的贫农,而以占有农具的中农为中心,进行临时性互助①。然而,这种类型的互助合作并非是合作化运动的直接渊源。 2.江西、延安时期党互助合作的关怀与传统动力的变形 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可以追溯到江西时期,毛泽东在叙述合作化运动史时,也是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江西、陕北等地区的经验②。 江西时期,在比较稳固的革命根据地,为解决劳力、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党综合群众的创造,组织了劳动互助社、耕田队和犁牛合作社。为了使互助合作有比较规范的指导,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工农民主政府曾制定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耕田队条例》《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等条例。 上述文件中,对于农业互助合作要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执行自愿和互利等重要原则,都作了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了《我们的经济政策》的报告,特别指出:“我们的经济建设事业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有组织地调动劳动力和推动妇女参加生产,是我们农业生产方面的最根本的任务。而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组织,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节我们对于整个农村民众的动员和督促,则是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的方法。不少的一部分农民(大约25%)缺乏耕牛,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组织犁牛合作社,动员一切无牛人家自动地合股买牛共同使用,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事。”“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地位”③。 总之,江西时期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其前提在于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援战争,但始终贯穿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习惯,尽量依赖传统的方式引导农民互助合作、共谋利益。当然,也不乏渗入了浓厚的阶级取向和行政作风。特别是对组织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开始上升到对未来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大影响层面,为以后互助合作的走向埋下了伏笔。 延安时期,随着抗战相持阶段的到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异常困难,党便将发展农业、尽可能地提高农业产量列入抗日根据地军民的重头戏。为此,从1942年开始,中国共产党不仅倡导农村已有的互助合作,而且开始引领新的互助实践。 党认为互助的最初动力必须来自乡村之外,要靠外来干部的组织与教育工作。当然也意识到从长远观点来看,合作运动的成功有赖于农民的支持和当地热心干部的成长。文件中对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劳动互助组织必须以群众的自愿为基础,以防止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如发号施令或‘编花名册’等。此外,组织劳动互助时我们必须记住,它是积极的和固有的;我们必须绝对注意有关地区的固有条件,并把它们区别对待。这样,如果我们今天在人民群众中努力发展一种互助劳动组织,贫困队编组就一定不能过大。因为如果组织过大,就要浪费大量劳动力和大量时间。最好以自然村为单位……至于劳动互助的领导,必须通过群众,挑选和选拔那些受群众尊重、生产积极、有能力的人担任。”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