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红色根据地的过程中,为了能以制度的形式保证取得的胜利果实,党在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展开了政权建设和制度创建。各根据地的政治制度建设一般都从区、乡开始,逐级向县、省扩展,最后形成了统一的根据地政治制度(即全国苏维埃的建立)。乡村政治制度是直接管理和控制民众的基层政治规范体系,它运行的稳定和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根据地建设的成败。本文试以闽西根据地为例,对中央革命根据地乡村政治制度的创建进行一下粗浅的考察。 一 《苏维埃临时组织法》的颁布 大革命失败后,随着党领导的三次武装起义的发动,根据地的政权建设问题便提到了议事日程。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发布的行动政纲指出;“乡村政权属于农民协会”,“实行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平民之普遍选举制”(《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坚持了大革命后期党关于农民协会为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的决议。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这种简单的政权组织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必须通过严密而又系统的组织法重新组织乡村政权,“特别是敌人力量空虚,土地革命潮流异常高涨的区域,如鄱阳、万安、吉安等地,对此需要尤急。”党的任务就是“发动广大群众创造闽西工农刈据”,“由下而上,建立苏维埃的群众政权组织。”(《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第489-490页)于是,1927年11月,江西省委颁布了《苏维埃临时组织法》,阐明了苏维埃的名称来源、意义、任务和“与资本国家机关的组织根本不同”的特点。《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乡村政治体制由乡村全体工农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构成,“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乡村全体工农大会推选正式执行委员三人至五人,候补委员二人组织之”,为决策机关,同时兼有职能机关之职责,“下设秘书处”,举凡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建设、惩治反革命等事宜,“均由执行委员会直接办理,不必设专门委员会”。全体执委应每礼拜召集会议二至三次,执行委员可以联选联任,任期为半年。乡村苏维埃不设主席团,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则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组织原则,如关于选举制度,规定:乡村中的手工业工人、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年满16岁以上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15岁者只有选举权。以乡为选举单位,“每千五百人派代表一人,千五百人以外,每加千人,加派代表一人;如不能满千五百人之乡,亦得派代表一人。”(《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12页)这个组织法第一次把乡村政权的建设系统化、组织化,统一了根据地政权组织的形式和产生办法。但它仍然是很粗糙的,如乡民选举代表的基础过大,每1500人才产生一名代表,不可能充分代表农民的意愿,同时管辖区域过大也不利于政府效率的提高。 鉴于这种情况,中共闽西委员会召开了代表大会,专门就苏维埃政权问题作出了决议案。会议肯定了1928年夏天永定暴动后,闽西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成就,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四个问题。一是乡苏维埃委员会直接由群众大会产生,没有建立在代表会议的基础上,群众大会人多嘴杂不便讨论,结果往往是少数委员决定一切,这样引导广大群众参加管理政权事实上成为一句空话。二是革命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但却成了少数人把持包办政权建设的机关,它的长期存在便会影响到正式政权的建立,甚至替代政府的职能。三是革命委员会内部组织凌乱,没有分工,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是党与政权闹不清,闽西政权多由党员包办,党和政权混在一起,不利于政权职能的发挥。会议再次重申了苏维埃的组织原则、主要工作和政纲,阐明了苏维埃与革命委员会、工农会和党的正确关系。(《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第481-495页)这次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政权建设的经验,明确了革命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对进一步推动乡村政权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 《苏维埃组织法》的正式出台 1929年,闽西的岩杭、永武、汀连等六县共建立乡苏维埃约400多个,乡村政权的数量不但大大增加,而且职能也在不断完善,《临时组织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乡村政权建设的程序、原则和组织方法。1929年8月闽西根据地正式出台了《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组织法》,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0-27页)在这个组织法中,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乡苏维埃的组织原则和机构构成。关于建立乡苏维埃的条件,规定:“在一个乡村中大部分群众已经起来,[党]有相当基础的时候则须召集全乡群众大会,选举代表,组织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其范围照旧时乡农协一样,但不上百家的小村落可合并于邻乡,但群众可自行召集。”乡政权的建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革命形势发展比较充分的时候就应当建立政权,这是与根据地的实际紧密结合的。针对前一时期《临时组织法》中选举代表的基数过大的弊病,《组织法》规定:300人以下的乡,每十人选举一人;300-800人者,则每十五人选举一人;800人以上为每二十人选举一人,“但每乡代表最多不超过六十人”,力求代表能直接表达被代表者的意见。 乡村政权政治体制由全乡群众大会、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四部分构成,乡工农兵代表大会为全乡最高权力机关,闭会后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前者决定本乡一切事项,并选举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5-7个委员和三个候补委员构成,并从中“互推常务委员三人(内主席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管理日常事务。除财政委员需由一常委兼任外,其他委员分管各项事务。乡村苏维埃组织系统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