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都实行了以政治动员为中心的社会变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改革婚姻家庭制度,颁布新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已有的研究,肯定了其禁止买卖婚姻、保护妇女权益、初步动摇旧婚姻制度的基础、巩固发展根据地的积极作用(注:参见傅建成:《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但对于婚姻家庭制度变革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更广泛的社会背景缺乏分析。本文拟以陕甘宁边区为例,侧重于考察婚姻家庭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与习俗、两性关系、新旧婚姻观念之间的冲突,以及边区政府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采取的措施,以求较深入地揭示抗战时期根据地实行社会变革的复杂性。 一 陕甘宁边区正式建立于1937年,所辖陕北、陇东、宁夏东南部共32县,其中大部分辖区在陕北。边区建立之前这些地方经济落后、交通闭塞,存在着买卖婚姻、童养婚、站年汉、招养婚(已婚妇女因丈夫无力维持家庭生计,另招一夫负责抚养原夫全家的一种婚姻类型)、转房婚(当地也称“转搓”。贫寒之家,兄死弟妻其嫂,或弟死兄妻其弟媳的一种婚姻类型)等多种传统的婚姻形态,其中买卖婚姻尤其盛行。陕北地区自古婚姻本不论财,方志记载,当地风俗有五美,其一就是“婚礼旧俗不争财”。光绪以降,当地婚俗为之一变,“诗礼素封之家不讲财礼,贫户先议财礼”。(注:清光绪朝《靖边县志》卷一《风俗志》。)横山、米脂、绥德一带,“按县俗,定亲先讲财礼,为数不等”。进入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买卖婚姻成为主流,出现身价高达百多元银洋或20石(每石360市斤)米麦的姑娘。(注:《横山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3页。)包办、买卖婚姻将两性的结合当成了经济利益的交换,严重摧残了男女青年尤其是女性的身心健康。因为娶亲要很多的彩礼,许多贫苦人家的男子无力支付,有的只好做“站年汉”为女方家庭作工,以数年的劳作换得一个老婆,有的甚至终身不能娶妻。(注:秦燕、岳珑:《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1900-1949)》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传统的家庭关系也不平等,当地有民谚“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女人不是人,母猪不敬神”,父权家长制家庭里男性、丈夫的地位高于女性、妻子,丈夫打骂妻子、公婆虐待媳妇是很平常的事。这一时期流传的许多陕北民歌就是对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控诉。(注:参见《陕北民歌选》,光华书店1948年版,第68页;党音之编:《信天游五百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即开始着手对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造。1939年4月,边区政府同时颁布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施政纲领中》明确指出:“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婚。”《婚姻条例》的基本精神与《施政纲领》完全一致,其主要内容有:1.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3.婚姻年龄,男子以满20岁、女子以满18岁为原则。4.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5.男女一方有重婚行为、感情意志根本不和,虐待他方、与人通奸等,他方得向政府请求离婚。6.离婚时的子女及财产关系规定。(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54-56页。)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体现了近代以来以尊崇自由平等,保障个人权利为立法原则的进步趋势,同时也遵循了1934年江西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主要体现为四点:一是确立了以个人自愿为婚姻成立的基本原则。二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三是实行离婚自由。四是考虑到女子的实际情况(经济尚未完全独立、缠足等),在有关规定上偏于保护妇女。 在颁布新婚姻法的同时,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提出“废除一切歧视妇女的制度”,以及鼓励妇女参政、培养妇女专门人才等办法。同年,又颁布了《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注:《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59页。) 《婚姻条例》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措施的实施,强烈地冲击了边区原有的婚姻家庭模式,引起社会生活一系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男女青年反对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成为潮流。政府不仅鼓励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还给予法律上的保证,这对于那些长期被当做父母的财产买来卖去的乡村青年男女来说,不啻是一次精神上的启蒙和解放。新民歌里唱道:“从前的礼法太古董,男婚女嫁都由老人,实实我难受得很。现在的婚姻由自己,自由婚姻没毛病,真是我畅快的很。”(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专题选编》(内部资料),1984年版,第112页。)有很多青年开始反对父母包办的婚姻。其中最著名的是封棒儿婚姻案。华池县女子封棒儿的父亲贪图钱财,将女儿先后卖给两家,引起纠纷。封棒儿告到政府,边区法官马锡五处理此案,将买卖双方绳之以法,封棒儿与自己的意中人结婚。这件事轰动整个边区。(注:陕甘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大事记述》(内部资料),1987年版,第135页。)许多青年男女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婚事。对绥德县县立女子小学四、五、六年级48个女学生中的45人进行测验,主张婚姻完全自主的9人,主张半自由半包办的24人,主张还是由父母包办的只有12人。(注:《四十八个女学生的测验》,《解放日报》1942年2月16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青年已经理直气壮地将感情当做建立婚姻的基础。延安有一位女子不愿意父亲为其安排的婚事,坚持要嫁给自己喜欢的一位部队的排长,对父亲的毒打她宁死不从。当部队首长亲自处理这件事时,有下面一段对话。问:“你爱不爱张排长?”“爱。”“他是干革命的,没有钱,你也爱么?这可是终身大事。”“我就是爱他,我死也要跟他!”部队首长非常惊奇,连声赞叹,“真坚决,真伟大!”(注:周民英:《婚事》,《解放日报》194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