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生活运动史的研究逐渐引起海内外学人越来越多的关注,其着眼点主要偏重于政治、文化层面,较少关注新生活运动对女性的规定和要求、女性地位的变化以及女性对新运的感受等问题。全面抗战爆发前,在新生活运动的推行过程中,依照蒋介石的授意,国民政府内政部及一些省市政府曾以强制方式取缔妇女奇装异服,触及到女性生活最基本的层面。当时社会舆论沸沸扬扬,反响不一。对新生活运动中这一颇具象征意义的事件,学术界迄今只有片段的论述(注:涉及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论著,主要有陈贻琛《国民党新生活运动拾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江西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总第12辑),1983年;东山尹《韩复榘与山东的“新生活运动”》,《文史精华》1999年第4期;肖自力《陈济棠》,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由于此事不仅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于新生活运动的评价,而且折射出国民政府在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很有探讨价值。本文就几个问题略作申论,以就教于同好。 一、禁令的出台 服饰变化,往往是社会风气俭奢的晴雨表。19世纪中期以来,由于海禁开放和通商口岸的相继设立,近代西方的物质文明步步渗入,各种洋货源源而来,冲击和占领着广大的中国市场。在号称“东方巴黎”的上海,各大百货公司供应着世界上几乎所有最新最时髦的商品。而且,美国好莱坞和欧洲电影大量传入上海,使西方的摩登生活、流行风尚广为传播。随着欧风东渐,尤其是1920年前后的新文化运动鼓吹人格独立与个性自由,国人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所谓“畸形”发展的大都市中,一些男女崇尚摩登,男士西装革履,女子则珠光宝气,争奇斗艳,衣服的式样,一年数变,花样翻新。 受西方风尚的影响,妇女服装日趋大胆开放。以旗袍为例,20年代末,旗袍开始在上海等城市流行,其特点是宽大、平直,下长盖脚;1928年,受欧美短裙风的影响,旗袍的长度缩短至膝盖处;1930年,西方短裙之风继续影响旗袍,旗袍摆线又上升至膝盖以上;1933年左右,旗袍的叉越开越高,几近臀下。[1]这些大胆变化引起老派的责难,指为有伤风化。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的对华侵略不断升级。加上1929年以来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列强疯狂地向中国倾销过剩产品,以转嫁危机,日本货更加排山倒海般地输入中国市场,导致国货销路萎缩,民族工商业纷纷倒闭,失业问题严重,同时又进一步刺激着都市中弥漫的享乐风气。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各种反弹。 1932年12月,自称“中国布衣会”发起人的程淯向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递交请愿书,请“颁定女子制服式,通行全国”。他说:今日我国“中上等社会女子,在马路所见,竟无一人用完全国货造衣”,而且“女子之服装,奇邪已极矣。夏不能蔽体,冬不能御寒”,请规定一种制服,“长短尺寸,毋许违反”。[2] 1933年8月,广东省财政厅长因该厅女职员“力尚时髦,容饰则曲发染甲,抹粉涂脂,衣饰则着绿穿红,争奇炫异”,认为“有失庄严”,故于10日发出一道诰诫式的通告,“饬女职员自重”,“力戒浮靡,洗净铅华,并须穿用土布衣服”。广州市社会局长也宣布“禁止裸足短裳”,“对于一切奇异服装,均一律禁止”。[3] 1933年12月,上海市商会为实现“国货救国”的目的,联合其他团体公定1934年为“妇女国货年”[4],据说理由是“服用国货,固无分男女,可是服用大权,却完全在妇女手里”,因为“女子的消费力,要比男子们高上几倍,不论在化妆品或服饰品方面”。[5] 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1934年2月,新生活运动发端,提倡节约和服用国货,得到各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山东、江苏、湖南等省政府纷纷厉行布衣运动。浙江省政府决定“自4月1日起,全体职员一律改用国货制服”,并且出台“取缔女子妖冶服装”办法。[6]然而,时人观察到:“以俭朴为宗旨的新生活运动虽风涌全国,但是一点也没有影响到太太小姐们爱漂亮的心,奇装异服之依然甚炽,便为显明的实例”[7]。 上述反差明显的现象,引起新生活运动最高指导者蒋介石的关注。据1934年6月7日的南昌快讯:先是,蒋委员长以“南昌妇女妆式、头发服装之大小长短尺寸等,应由警察速定一个标准令行,如不遵行者,应由警察负责取缔”,手令江西省政府遵办。江西当局奉令后,即迎合蒋介石的意见,认为“近来本市妇女服装,炫奇斗巧,不但妨害卫生,而且有伤风化,际此厉行新生活运动之时,自应及时纠正”,迅礼速于1934年6月6日拟定了《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其主要内容为: 1.总则:为取缔妇女有伤风化及不合卫生之奇装异服起见,特订定本办法。2.衣着方面: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衣领最高须离颚骨一寸半;袖长最短须齐肘关节;左右开叉旗袍,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短衣须不见裤腰;凡着短衣者,均须着裙,不着裙者,衣服须过臀部三寸;腰身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不得露腿赤足,但从事劳动工作时,不在此限;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3.装束方面:头发须向脑后贴垂,发长不得垂过衣领口以下,长发梳髻者听;禁止缠足束乳;禁着毛线类织成无扣之短衣;禁止着睡衣及衬衣,或拖鞋赤足,行走街市。4.推行办法:本办法之推行,先自南昌市起。女公务员、女教员、女学生及男公务员之家属限半个月后实行;其他各界妇女,一个月后实行;本办法由省会公安局抄录,并制就传单挨户分送;妇女衣着装束不遵守本办法者,由岗警加以干涉,如有违抗者得拘局惩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