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1月,日俄战争以俄国失败而结束,日本夺回沙俄在辽东半岛的一切特权,实现了重返“满洲”的誓言。同时,日本对大连地区漫长的殖民统治也开始了。 日本法西斯对大连的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其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演变,经历了军法专制下的军政委员时期、军政统治下的司法委员时期、临时司法机构的审理所时期、关东州法院时期、二审制法院时期和法西斯军国主义的三审制法院时期,计6次重大变动。但是,每一次变动的结果,都是对大连人民法西斯殖民统治的加强。以下即按不同阶段分别介绍和分析日本统治大连时期司法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结果。 一 军法专制下的军政委员时期(1904年5月至1905年8月) 日本在大连地区的军政统治始于1904年5月,止于1905年8月。这段时间日本在大连地区实行的军法制度称为军法专制下的军政委员时期。 日军侵占大连地区后,对日本人之间产生的司法问题,由日本裁判所、陆海军军法会议和临时军法会议等机构,根据日本国的法令进行审判。而对中国人的司法案件则实行完全不同的办法。 1904年5月,日军侵占了金州、大连等地之后,决定把大连作为其侵略东北的基地。为确保战争所需军火等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日军不但大肆搜刮当地的民财,而且还驱使农民服劳役,这当然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日军当局“为了军队的自卫和维护地方的安宁秩序”,“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特别的审理机构,确立军法制度”(注:[日]高桥勇八:《大连市》,大连大陆出版协会1931年版,第100页。),用以镇压中国人对日本侵略军的反抗。于是,日军大本营决定成立军政统治机构,对占领地区实行军事管制。军政机构由军司令官、军政长官、军政事务官、军政委员、管区长官和参事员组成。(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关东局编并出版,东京1936年10月版,第233页。) 军政长官一职由日军最高统帅机关——东京大本营直接任命通晓汉语、熟悉中国风土民情的将校担任。1904年8月14日,日军在金州设立了辽东守备军司令部,陆军少将神尾光臣被任命为参谋长兼军政长官,统督各占领地区的军政委员,辅佐辽东守备军司令官。当时日军在金州、大连和旅顺设立了3个军政署,神尾光臣以辽东守备军司令部参谋长、军政长官和大连军政委员等多重身份,出任大连军政署署长,统理辖区内的军政事务。 军政委员出任务军政署署长,并掌管司法工作。该委员经军司令官的同意,可以制订并发布辖区内的行政规则,维持管区内的治安。军政署下设管区,各管区设管区长,由基层军官任管区长。参事员一职由日本军方在管区内的中国人中,挑选他们认为有“学识”、“有名望”且愿意为日本人办事的人充当。参事员主要负责解答当地中国人有关政务方面的咨询。 这一时期的法令,就是日军发布的各种命令和规定,主要如下。 1904年12月发布的《辽东守备军行政规则》,统一了占领地区的军政事务,并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日军在大连地区的军法统治制度。该规则明确规定自1905年1月1日起,在原俄国的租借地旅顺政区、青泥洼政区和金州政区正式实行,期间军政委员有权参照中国历来的法律、惯例和占领军的规定,处理中国人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1905年3月21日,日军发布了《关于就地处理拘留及罚款、违警罪规则》,规定在原俄国租借地内的日军占领区的日本军政委员、宪兵队长、宪兵分遣所所长及其代理者,有权处理他们认为违反日本军法的各种拘留、罚款等案件,但对中国人则只处以服苦役的刑罚。(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5页。)由于该规则明确授予警察和宪兵可以不通过任何司法手段,随意处置他们认为不符合日军要求的中国人,显然为日本当局对劳役的大量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1905年3月27日,日军以军令第2号发布了《军事管理处罚规则及军事管理处罚办法》,共8条,25款,该规则又称《旅顺口军管规则》,它是对违反军司令官命令的人进行惩治的军法。其刑罚有死刑(枪毙)、笞刑(50鞭以内)、流放(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军港区域)、没收财产和处以罚金(20元以上)5种。对违反军令者的处罚审理,由旅顺镇守府的军法处分会议负责。军法处分会议由3人组成,其中委员长1人,委员2人。委员长由佐官以上的将校担任,委员由将校或同级文官担任。 1905年7月15日,日本占领军发布了《关于取缔旅顺要塞违反军令的命令及审判程序》。该命令规定:将旅顺的龙王塘、大白山、安子岭及双台沟以南的沿海,划定为要塞区,实行军事管制(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5页。),严禁中国人进入上述地区从事海上作业和其他一切活动。违者将被处以死刑、监禁、驱逐、罚款、笞刑或没收财产。对发生在要塞区域内的案件,由旅顺要塞军事法庭进行审理。(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5页。) 日本侵占大连地区后,以没收俄国人财产的名义,大肆强占中国人的房屋、土地和山林等;以测量、验契、绘制地图等名义,没收或廉价强买农民几代人开垦的荒地和山林。如金州警察当局,就曾对不服从的村庄予以包围,强迫农民签字。日本占领军通过一纸命令就可以将中国人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划为“军管区”、“要塞区”;将农民世代居住的房屋、山地等财产强行占有,使成千上万的中国人背井离乡、失去家园,沦为流浪者。而且还不准有所反抗,否则便以种种罪名置人于死地——或投入牢房、或处以笞刑、或服苦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