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是在太平洋战争后期日本军事出现大滑坡的背景下开展的,它既是日本调整对汪关系,“强化”汪伪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汪伪政府利用这一时机,煞费苦心,改善自我形象、调整对日关系的重要尝试,也可以说这是日汪共同“演出”的一场闹剧。 一 允诺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并“撤废”治外法权,曾经是日本军部引诱汪伪集团进行“和平运动”的重要诱饵之一。早在1938年11月20日,秘密赴沪的汪伪集团代表就与日本军部代表在上海市重光堂会谈中商定:“中国承认日本人在中国国内居住、营业之自由;日本承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并考虑归还日本在华租界”[1]。次年12月30日,日汪双方为筹建汪政府而签署的《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再次重申:“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2]。1940年11月30日,日汪签署的《基本关系条约》又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这对于日本政府来说,仅是标榜“中日亲善”的一张根本不准备兑现的空头支票,是日本引诱汪伪集团投敌的一个诱饵。汪伪政府则为了给“和平运动”装潢门面以及争取本集团的政治利益,将此作为其“和平运动”力图实现的政治目标,一有机会就与日方交涉,要求日方履行“诺言”,并为此作了多方面的准备。 汪伪政府外交部曾拟定《关于收回租界之研究》的内部文件(注:汪伪政府档案,原稿署1939年6月,有误。按照文中内容,文件形成的时间当在1940年3月汪伪政府成立后,藏中国第历史档案馆。)。内列租界之概况、租界之地位、过去政府对租界之策略、收回租界之必要、国际之展望、收回之策略等部分,对于“收回”租界后的政策和措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设计和准备。该文件指出:“现在国府还都,邦基重奠,国人所仰望于政府者即为民可乐业,共享和平,以租界之为投机囤积大本营也,非收回不足以解民众倒悬,以租界之为乱党渊薮也,非收回不足以根绝乱源”,强调“必收回租界乃可解除外人对华之种种之非法束缚”,此“为当今要务彰彰明矣”。该文件分析了各国对于汪政府“收回”租界的态度,认为英、法“自抗战军兴以重庆政权之利用租界扰乱和运益坚其保持挣扎之决心”,会“联合美国不惜以实力维持”;美国对于天津租界案“持冷静态度”,对于上海租界则“态度较为积极”;俄、意“迄未有所表示”,“态度当较冷静”;只有日本在战争爆发后,“汉口、杭州、苏州、厦门、重庆、沙市日本租界均自动放弃,交由我国代管,近以调整中日关系,相机要求首先交还当属可能”,“收回天津日本租界当为时间问题”。主张“以欧战扩大为保持中立,防止冲突,提议收回上海租界,以次推及各专用租界”。 对于英法美可能作出的反应,汪伪外交部认为并不足虑:“所谓英、法、美联合行动,不外派舰与增军,在欧战扩大之今日,英、法海军以之应付大西洋、地中海及香港、越南之警备,尚不足虞”;“外交当局之集体表示,亦难阻遏蓬勃之收回运动”;“唯一途径当不外请由美国以实力维护租界之一途,美以对于上海公共租界有相当投资及历史关系之故,虽乐于接受。而孤立派之企图包围罗斯福、南美各国第五纵队之活动、欧陆风云及日俄之态度,其必几费踌躇而难断然从事者也”。认定“收回”租界“时至今日,机不可失”,为此,确定了对内对外的各种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内准备 甲,加强上海特别市维持治安之机构,充实警力,并储备外事警察人才,为接收之准备; 乙,发挥健全之民意,唤起民众对收回租界之决心。 二、对外交涉 甲,由中央政府发布宣言,申述收回租界为中国之国策,乃合理之要求,各国应明了远东大势及东亚和平之真义,对收回租界应予充分之同情与考虑; 乙,由中央政府调查俄、德、奥三国在华租界及汉口、九江、镇江英国租界交由中国管理后,中国政府对于居留地外侨之措施,以祛除其凭藉租界保持在华权益之谬见; 丙,由中央以收回租界之意旨通告关系各国,并以上海市政府为主体秉承中央之命向驻沪代领事团及工部局要求为接管之谈判; 丁,在必要时可发动租界内为外人执业之华人,使之罢工及封锁租界,使之就范。 然而,这一方案不仅不可能为当时的英、法、美诸国所接受,而且也遭到日方之冷遇,未及出笼,便夭折胎中。从1938年底的重光堂会谈至1940年底日汪基本关系条约签署,汪伪集团在两年间不断与日本交涉,并在双方历次签署的秘密或公开的文件上都明示日本将“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然而,由于日本政府坚持侵华立场,到手的猎物岂肯轻易让人,汪伪政府所有的“外交努力”都是一无所获。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占英、美等国在华租界,并打起了“黄色人种革命”、“解放东亚民族”的旗号,鼓吹实现所谓“大东亚共荣圈”,蛊惑、笼络中国沦陷区的民心,这使汪伪政权再次感受到机会的来临,不断与日本当局交涉,要求“接管”这些租界。但日本占领军并不予理睬,他们实行所谓的“代管”政策,实际上是将原英、美等国的租界视为战利品,占为己有。直至1942年2月18日,在汪伪政府的一再交涉下,日本占领军当局才在名义上将广州、天津两英国专管租界交汪政府[3],但同时又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如将两租界区域暂定为特别行政区,其“行政上之机构及行政之实施,应与当地日军最高指挥官密切联络”,“一切事项应经由特务机关长”;在租界内接收之英美公馆及其他权益,除在行政实施上有必要移管外,其余“仍由日本军管理”;租界地治安警备,应受日军警备司令处理,“由中日两国军警互相协力担任”;“日本军为管理所接收之权益及保护监视敌性人,在特别行政区内配置一部分之军队”等[4]。汪伪政府为此曾掀起了一个小小的宣传高潮,称颂“友邦尊重我国主权,于此可见,而中国革命成功有待日本之援助,东亚之解放,亦于此得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