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2月8日凌晨(夏威夷时间7日),日军偷袭美国太平洋海军墓地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世界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持续数年之久的对日孤军作战局面宣告结束,形势对中国极为有利。国民政府立即作出反应,制定了与英美等国联手打败日本的外交战略(注:参见黄金凤:《珍珠港事件和国民政府的外交对策》,《民国档案》2004年第2期。);同时,蒋介石也认识到,如果“专靠国际形势而存侥幸之心”,“不能自立自强,真正做到自给自足”,“即使我们军事胜利了,把敌寇消灭了,最后仍有失败的危险”(注:《民国成立三十一年纪念,蒋委员长勖勉军民,国际形势虽利不可存心侥幸,唯有艰苦奋斗始能必胜必成》,重庆《大公报》1942年1月1日第2版。)。因而国民政府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如加强全国总动员,加紧推行地方自治,调整政治机构及国共关系,以充实抗战力量,并应对战后的复杂局面。关于珍珠港事件,以往学术界大都将视线集中在事件本身及对中国抗战的影响方面,对国民政府在事件发生后的反应及对策,研究还略嫌不足(注:涉及较多的著作及论文主要有:李良志、李隆基主编:《同盟抗战赢得胜利》(中国新民民主主义革命长编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张同新:《陪都风雨——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杨光彦等主编:《重庆国民政府》,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张其昀:《党史概要》第3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9年版;马起华:《抗战时期的政治建设》,(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6年版。张同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对内政策的调整》,《档案史料与研究》1994年第2期;姜良芹:《试论抗战后期的国民党战场》,《齐鲁学刊》2000年第4期。)。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珍珠港事件后国民政府在政治调整方面的举措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加强全国总动员 现代战争是一种总力战,国家在生死存亡的关头,要求动员一切国力,以取得胜利。 1941年12月15日,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一周,国民党就在重庆召开了五届九中全会。蒋介石在开幕词中指出,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是“我中国转危为安,转败为胜,重要之时机”。为完成抗战建国的大业,目前要做到三点:“其一,充实基层力量”,“其二,延揽全国人才”,“其三,进一步实行全民动员”(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567页。)。全会通过的《宣言》提出,当前之要政为:“一日厉行基层建设”;“二曰加强经济管制”;“三曰实施土地政策”;“四曰加强实施动员”(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91页。)。蒋介石强调了实施全国总动员的意义:“要使每个国民皆能尽其对战斗之任务,每一物资咸能发挥其对战争之效用,必须集全国任何一人一物悉加以严密之组织与合理之运用,使成为一坚强之战斗体系,以保持战斗力之雄宏,贯彻战争之胜利。”(注:《总动员宣传周昨开始,陪都隆重举行宣传会,通电全国拥护并奉行》,重庆《大公报》1942年5月5日第3版。)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便开始了全国总动员,但效果并不如人意。抗战四年来,“全国各方面动员之程度,距战争之要求相差尚远,于潜蕴之国力,犹未能充分发挥”(注: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3卷,政治(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正因为国民“有力量而未能发挥,有人力物力而未能集中”,造成抗战四年后,“国力尚如此分散,国防建设尚如此落后”(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7-568页。)。故蒋介石在五届九中全会上特别指出:“今后如何动员全国所有之人力物力与地力,使其效果得以充分发挥,如何推动我社会、政治、经济,使其完成现代化之标准,实为本届全会最大之任务”(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7页。)。根据蒋介石的训示,会议于1941年12月23日通过了《加强国家总动员实施纲领案》,规定全国总动员的基本要求为:“一、全国人民力量充分发挥合理使用;二、士兵之粮秣械弹供应无缺;三、土地之使用竭尽其利;四、一切物力之补充继续不匮;五、全国人民之生活,能维持健康之水准。”(注:(台北)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0辑),《中国国民党历届历次中全会重要决议案汇编》(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9年版,第227页)根据上述要求,国民政府制定了加强国家总动员的实施纲领,号召全国上下同心同德,共同努力,以求军事之胜利。 1942年3月16日,《加强国家总动员实施纲领案》以具体化的法律条文形式——《国家总动员法案》出现,并由立法院全体会议通过。29日,国民政府公布《国家总动员法》,宣称该法的目的是“为集中运用全国之人力、物力,加强国防力量,贯彻抗战目的”(注:(台北)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4编,战时建设(3),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8年版,第476页。)。全部条文共32条,规定国家总动员物资为:兵器、粮食、药品、船和马车、土木建材、电力、通信,上述器材之生产修理及政府临时指定之物资等九种。国家总动员业务则包括动员物资之生产,民生日用品专卖、金融、运输通信、卫生、情报、迁移救济、工事构筑、教育训练、征购、维持秩序、保护交通,等等。并明文规定“政府得对人民之言论、出版、著作、通讯、集会、结社加以限制”(注: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4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839页。)。“其主旨在运用全国政治社会的机构,管理全国所有的劳力与物资,发动全国尚未贡献的力量。一方面限制人民的消费,同时还要调节全国的生产和供给”(注:《新生活运动八周年纪念,蒋委员长告同胞书,加强全国动员厉行战时生活》,重庆《大公报》1942年2月19日第2版。),即全国的人力物力等,皆属国家所有,皆供政府使用,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