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国时期,国民党曾经一度设计并试行过党内民主制度,但由于国民党的阶级本性与这一制度的内存缺陷,党内民主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衍变为独裁制。本文即拟以此为主要内容,从一个侧面探讨—下民国时期国民党的结构变化。 一、国民党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 国民党先后经历了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中国国民党等几个发展阶段,相应的,其组织结构和党内的民主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最初的兴中会即规定了会内所议之事依照舍少从多之例而行的民主原则,但从兴中会到同盟会以至多党合并的国民党基本上均属于松散型的组织,组织制度和民主程序实际上无从执行,因此意见的分歧常常导致组织的分裂,宋教仁等由于不满华南革命战略而另起炉灶成立同盟会中部总会即是其例。此后的中华革命党,试图建立强固的垂直领导,却又矫枉过正,窒息了组织的生命力。 大体而言,1924年改组前的国民党没有严密的组织,孙中山将改组前国民党的弱点归纳为:(1)革命精神的丧失;(2)群众基础的缺乏:(3)党组织的散漫;(4)党的纪律不够严密;(5)缺乏良好的宣传技术。当时的许多国民党员由于受极端平等思想的影响,以为党员应当绝对自由,反对任何束缚。廖仲恺曾提到:“本党自同盟会以来,即无精密组织,如民国成立改为国民党后,仅以议员为党员多少标准。其后经过中华革命党、中国国民党,均属无甚组织。”[1]此语当为较客观的描述。 1924年国民党在苏俄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进行改组,主要目的是要把国民党组织为一个有力量、有具体(政纲)的政党。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实行民主集中制。自此,国民党全党自下而上分为五级,即区分部、区党部、县党部、省党部、最高党部。分别以区分部党员大会、全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全县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为其权力机关;闭会期间则为区分部执行委员会,全区执行委员会,全县执行委员会,全省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各下级执行委员会受上级党部执行委员会之管辖,递级而直辖于中央执行委员会。 根据《国民党总章》,国民党党员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国民党各级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应执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国民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在国民党内部应该说存在一定的民主制度。但是,《国民党总章》同时规定孙中山为总理,党员须服从总理之指导,总理为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主席,不要经过选举,总理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交复议之权”,对中央委员会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这种设计无疑对民主制度打了一个很大的折扣。据说,此举的根本用意是为了防止国民党内共产党势力壮大,但是在实际上却不免严重损害党内民主的真实性。尽管1925年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从此不设总理,并且一度取消了所有中央机关中的首脑职务,而代以完全的集体负责制,然而国民党最初的组织制度设计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人决断的倾向,却表明民主理念并未贯彻全党和全体党员之中,这就为党内民主的实施困难埋下了伏笔,也直接为1938年蒋介石就任国民党总裁,总揽一切党、政、军大权种下了前因。 二、国民党党内民主的实际运行 按照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要想保障民主体制的有效运行,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民主选举,一是民主决策,但是在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之后,按照被经常引用的刘健群的那份导致了著名的法西斯组织“蓝衣社”的成立的《对改革国民党的一点意见》中的说法,取得了政权的国民党因受到资本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侵蚀已失去活力,党仅仅是军阀和官僚政客争权夺利和争夺贿赂成果的一个竞技场[2]。国民党无论是选举还是决策上都开始背离民主原则。 选举方面,在地方,国民党中央规定各级党部代表或委员候选人之资格年龄均应分别加以限制,在选举前必须由上级党部加以检定与考察;各级党部执行委员工作之分配除常务委员外,上级党部得分别指定。[3]地方党部的执行委员本应当由当地党员选出,结果县党部的执行委员却常由省党部的圈定或限定,而省党部的执行委员与主任委员一般由中央圈定或指派。为了加强对地方党部的控制,国民党中央还规定各省市党部书记长及铁路特别党部的秘书均由中央指派,或由地方保荐3人而由中央选定。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1928年10月,蒋介石等召集的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大纲),规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省市党部只能选举全额之半,后又做出更为苛刻的补充规定,实际上绝大多数代表都由国民党中央圈定和指派产生(1929年召开的三大代表406人,其中指定211人,圈定122人,指派和圈定的占总数的81.2%)。这就引起了反蒋派别特别是改组派的严重不满,反蒋派组织的北平扩大会议称:本党组织为民主集中制,蒋则变为个人独裁。同时在国民党的各级组织中都出现了集体决策向个人负责,委员会制向首领制的变化过程,在中央是执行委员会内设置常务委员会以至重新恢复领袖制,在地方,省党部有主任委员,县党部有书记长,区党部有书记,党内民主渐成虚设。 反映国民党党内民主状况的一个典型的事例则是胡汉民事件。胡是国民党的元老,1931年任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院长,由于反对蒋介石制定约法(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因胡汉民等人的反对,未能就制定约法一事作出决定),竟然被蒋软禁。当晚,蒋介石邀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到蒋宅赴宴,宣布他所杜撰的胡汉民的罪状,并提议次日召开中常会“同意”胡辞职推举林森继任立法院长。次日会上,据孙科回忆,会议情况是:“半分钟之久,无一发言,后蒋作默认,糊涂通过。”(注:《胡展堂先生被扣事件发生之经过》,载《为什么讨伐蒋中正》第100页,国民党广东省部执行任务委员会宣传科1931年编印。)胡汉民事件后,国民党元老们记取教训,“咸袖手结舌,莫敢一言”,民主空气丧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