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族裔批评(diaspora criticism)是20世纪九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研究散居族裔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象的理论取向。“散居”(diaspora)一词源于希腊语diaspeir,意思是“离散”或“散落”(speir:scattering),原是植物学名词,描述植物种子在一个或几个区域的散布,后来有人借用以描述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种族(或人种)在较大范围内的迁徙移居现象(如犹太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散居族裔与当地居民在社会、经济和文化交流中的适应、冲突、融合等问题。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规模日益扩大,进程日益加快,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更为频繁和便利,跨国经营逐渐成为大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原来主要在民族、种族和人种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活动界限被一点一点地打破,在造成一个连接更为紧密的世界经济体系的同时,也造成了全球范围内规模更大、形式和内容更多样的人口迁徙和流动(包括由于国内情况而出现的大规模劳工外流),其结果就是产生了当代意义上的散居族裔,而这些散居族裔与居住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中表现出的特征和问题,自然成为相关领域理论思考的对象。散居族裔批评(或称散居族裔理论)这一原来相对零散、边缘的研究角度便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人们的注意。1991年,《散居族裔》杂志(Diaspora)创刊,标志着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将该理论作为一种批评工具或研究角度来研究历史和当代散居族裔问题,而散居族裔、跨国主义和全球化课题也已开始进入美国一些大学的课程计划。有人预测,随着全球化在21世纪的进程,散居族裔批评将成为本世纪具有相当影响的主要批评理论之一(注:见Sudesh Mishra,“Diaspora Criticism,”Introducing Criticism in the 21st Century,ed.Julian Wolfreys(Edinburgh UP,2002).)。 目前,散居族裔批评的研究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散居族裔的身份界定;(2)由族裔散居引起的跨国文化流动;(3)全球化语境下的散居族裔问题。而受到关注最多的是第一个领域,即界定散居族裔以及散居族裔身份的形成问题。在具体讨论中,人们通常把20世纪六十年代看作一个分水岭,把此前的散居族裔称为“前现代”或“古典的”“人种离散”,而犹太人则是这一时期最“经典”的散居族裔;此后迄今的族裔散居现象则被称为资本主义发达时代的主要人种种群的大规模散居,其结果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散居族裔。也有人把一国国内的少数族裔、少数人种、移民等都归入散居族裔,这样一来,美国及世界其他地方的华裔群体似乎也被包括进了散居族裔的范围。散居族裔批评的主要理论家之一、《散居族裔》杂志主编、美国卫斯理大学英文教授托洛扬认为,散居族裔是“一种典型的暂时性跨国社区”(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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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an 1),说“跨国”,是因为这样的散居族群可能同时分布在好几个国家;说“暂时”,是因为这样的族群可能会因政治、经济、社会的原因而发生流动。另一位主要批评家、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的维杰伊·米施拉(Vijay Mishra)在研究了1989年牛津英语大词典上diaspora条的释义(注:1989年版的《牛津英语大词典》“diaspora”条的释义是:散开;“(希腊犹太人中)被囚之后散居于非犹太教徒中的全体犹太人”;“(早期犹太基督徒中)居住于巴勒斯坦之外的犹太基督徒群体”。)、特别是该词的最后两条例句后指出,前后两个例句的源文本产生年代相差一百年,因此有必要对该词定义做些补充,以反映这一百年间世界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及其对散居族裔概念造成的变化。他认为,当代的散居族裔应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相对均一的被移置的社群,与当地的本土/其他种族共同生活,对祖国有着明显的矛盾心态(如在南非、斐济、毛里求斯、圭亚那、特立尼达、苏里南、马来西亚等地的印度散居族裔;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华裔散居族裔等); 2.以自由移民为基础并与晚期资本主义发展相关的新散居族裔(如战后在英国、欧洲、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南亚、华裔、韩裔社群); 3.任何认为自己处于权力外围或被排斥在分享权力之外的移居者群体。 (Mishra 34-35) 对于米施拉的第三种情形,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萨弗兰(William Safran)担心,这样的定义可能有过分宽泛之嫌,因为这样一来,就得把一般的移居国外者、被放逐者、政治避难者、外国居民、侨民、移民等统统包罗进散居族裔的概念之中,而使问题失去实质意义。他认为,散居族裔应当具有这样的特点:他们(1)本身或其祖先从一特定的“中心”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边缘”或外国地区移居;(2)有关于原在国的集体意识,有共同的神话;(3)觉得自己并没有完全被居住国接受,感觉自己被部分地间离和隔离;(4)认为自己祖先的国度是真正的、理想中、是他们及其后代一定要回归的地方;(5)集体认为有责任保持和恢复祖国的安全和繁荣;并且(6)继续以各种方式与祖国发生关系,而他们的人种社区意识和团结是由这样一种关系来决定的(Safran 83-99)。这六条标准,迄今还是界定一国中某一人种群体是否能被归入散居族裔的主要标准。不过开普敦大学的科亨(Robin Cohen)则认为,萨弗兰过分强调了散居族裔与祖国的关系,看轻了“散居族裔在放逐国的本质”;在讨论散居族裔形成原因时,他认为在奴隶制、大规模流放等“创伤性历史事件”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那些出于侵略或自愿目的移居,如历史上的殖民事件等(Cohen 22-25)。 不难看出,这样的定义把根据主要放在了散居族裔现象的地理特征(祖国和所在国)、本身的意识(对祖国和自身文化渊源等方面的意识),而散居族裔本身无论在祖国还是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如阶级、阶层、性别、代等方面的不同,则或多或少被忽视了。事实上,即使是同一个散居族裔,由于在特定所在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不同,或者由于形成或加入散居族裔的历史年代的先后,各自对自己的祖国和文化渊源的态度和关联也呈现出十分不同的情况。例如,第一代海外华裔移民在对祖国和所在国的意识、情感和关联方面,就与第二、三代的华裔十分不同,把他们笼统地放在“华裔”的概念下讨论,恐怕过于简单化。另外,即使是祖国和所在国,也不是完全没有区别的领土实体,事实上,它们各自对散居族裔都起着不可忽视的外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