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读胡兰成的《文学的使命》一文,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新的境界的文学,是虽对于恶人恶事亦是不失好玩之心,如此,便是写的中日战争,写那样复杂的成败死生的大事,或是写的痛痛快快,楚楚涩涩,热热凉凉酸酸的恋爱,亦仍是可以通于……那单纯、喜气、无差别的绝对之境的。”(注:胡兰成:《中国文学史话》,119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胡兰成这人我不喜欢,但他这话我却颇为认同——它看似平常,其实说出了一种新的文学伦理。很少有人能从这样的视角来观察文学。确实,对于“恶人恶事”作家若能“不失好玩之心”,无论写什么事情都能把它推向“无差别的绝对之境”,文学或许就能从一种道德的困境、经验的困境中解放出来,从而走向一个“新的境界”,走向仁慈和宽广。对于习惯了以俗常的道德标准来理解人世、关怀此在的中国作家来说,在如何对待“恶人恶事”这点上,似乎从未有过争议和不同意见。总有人告诫写作者,小说的道德应和人间的道德取得一致,于是,惩恶扬善式的写作精神不仅遍存于中国古代戏曲和小说之中,即便在现代作家身上,它也依然像一个幽灵似的活跃着,以致整个20世纪的文学革命,最大的矛盾纠结都在如何对待文明和道德的遗产这个问题上——甚至到了21世纪,诗歌界的“下半身”运动所要反抗的依然是文学的道德禁忌,所以,他们对性和欲望可能达到的革命意义抱以很高的期待。现在看来,将文学置于人间道德的喧嚣之中,不仅不能帮助文学更好地进入人心世界,反而会使文学面临简化和世俗化的危险。 文学的道德和人间的道德并不是重合的。文学无意于对世界作出明晰、简洁的判断,相反,那些模糊、暧昧、昏暗、未明的区域,更值得文学流连和用力。胡兰成所说的“好玩之心”,大概就是为了提醒作家们,在现有的道德秩序里是产生不了文学的,作家要把文学驱赶到俗常的道德之外,才能获得新的发现——唯有发现,能够帮助文学建立起不同于世俗价值的、属于它自己的叙事伦理和话语道德。用米兰·昆德拉的话说,“发现惟有小说才能发现的东西,乃是小说惟一的存在理由。一部小说,若不发现一点在它当时还未知的存在,那它就是一部不道德的小说。知识是小说的惟一道德”(注: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7页,董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昆德拉将“发现”(知识也是一种发现)当作小说的道德,这意味着固有的道德图景不能成为小说的价值参照,小说必须重新解释世界,重新发现世界的形象和秘密,也就是说,小说家的使命,就是要在现有的世界结论里出走,进而寻找到另一个隐秘的、沉默的、被遗忘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提供新的生活认知,舒展精神的触觉,追问人性深处的答案,这永远是写作的基本母题。在世俗道德的意义上审判“恶人恶事”,抵达的不过是文学的社会学层面,而文学所要深入的是人性和精神的层面;文学反对简单的结论,它守护的是事物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它笔下的世界应该具有无穷的可能性,它所创造的精神景观应该给人们提供无限的想象。文学是要回答现实所无法回答的问题,安慰世俗价值所安慰的心灵,正因为如此,曹雪芹才会在《红楼梦》中感叹,“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纵然是举案齐眉,到底意难平”——很显然,这里的“终不忘”,并非忘不了世界的繁华;这里的难平之“意”,也不是说欲望得不到满足。曹雪芹之所以了不起,就在于他使文学超越了这些世俗图景,他所创造的是一个任何现实和苦难都无法磨灭、无法改写的精神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是非、善恶的争辩,没有真假、因果的纠结,它所书写的是人情的优美,并在这种人情之美中发出广阔、浩大的感叹。《红楼梦》确实“不失好玩之心”,就贾宝玉的感情而言,它更是达到了“无差别的绝对之境”,因此,它的出现堪称文学奇迹。 写作上的“好玩之心”,远比严厉的道德批判抑或失禁的道德放浪要深刻得多。然而,当代中国的写作,似乎总难超脱善恶、是非,总忘不了张扬什么,或者反叛什么,在艺术上未免失之小气。以前,是政治道德在教育作家该如何写作,等到政治道德的绳索略松之后,作家们又人为设置了新的善恶、是非,供自己抗争或投靠——“写什么”和“怎么写”的论辩,“公共经验”和“个人写作”的冲突,“中国生活”该如何面对“西方经验”,“下半身”反抗“上半身”,等等,主题虽然一直在更换,但试图澄明一种善恶、是非的冲动却没有改变。因此,中国文学的根本指向,总脱不了革命和反抗,总难以进入那种超越是非、善恶、真假、因果的艺术大自在——这或许就是中国文学最为致命的局限。 写作既是一种发现,那么对任何现存结论的趋同,都不是文学该有的答案。写作的真理存在于比人间道德更高的境界里。在中国,最早洞察这个秘密的人,应该是王国维先生,他的《〈红楼梦〉评论》,包含着他对《红楼梦》的伟大发现——他把《红楼梦》称之为“彻头彻尾的悲剧”,不仅重新诠释了悲剧的境界,还使我们认识了一种在“无罪之罪”中承担“共同犯罪”之责(注:这是刘再复对王国维的进一步解释。刘再复和林岗合著的《罪与文学——关于文学忏悔意识和灵魂维度的考察》一书,以“《红楼梦》与‘共犯结构’为题,设专章谈《红楼梦》,我认为这是中国当代学者对《红楼梦》最有创见的研究。《罪与文学》一书由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文学伦理。王国维“由叔本华之说”,把悲剧分为三种,我认为,他以《红楼梦》为例对悲剧所作的解读,即便是在今天也深具启示意义: 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由于盲目的运命者。第三种之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何则?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故也。若前二种之悲剧,吾人对蛇蝎之人物与盲目之命运,未尝不悚然战栗;然以其罕见之故,犹幸吾生之可以免,而不必求息肩之地也。但在第三种,则见此非常之势力,足以破坏人生之福祉者,无时而不可坠于吾前。且此等惨酷之行,不但时时可受诸己,而或可以加诸人;躬丁其酷,而无不平之可鸣:此可谓天下之至惨也。若《红楼梦》,则正第三种之悲剧也。兹就宝玉、黛玉之事言之:贾母爱宝钗之婉嫕,而惩黛玉之孤僻,又信金玉之邪说,而思压宝玉之病;王夫人固亲于薛氏,凤姐以持家之故,忌黛玉之才而虞其不便于己也;袭人惩尤二姐、香菱之事,闻黛玉“不是东风压西风,就是西风压东风”(第八十一回)之语,惧祸之及而自同于凤姐,亦自然之势也。宝玉之于黛玉,信誓旦旦,而不能言之于最爱之之祖母,则普通之道德使然;况黛玉一女子哉!由此种种原因,而金玉以之合,木石以之离,又岂有蛇蝎之人物、非常之变故行于其间哉?不过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由此观之,《红楼梦》者,可谓悲剧中之悲剧也。(注:《王国维、蔡元培、鲁迅点评红楼梦》,18—19页,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