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拜读吴国辉、张中华二位发表在《中国档案》2004年第5期上的大作《档案局(馆)不是开展档案文化产业的主体》,笔者总感不安,写下几点感受,非杞人忧天之想,皆档案馆人事业之情结所在。 一、档案馆发展档案文化产业会改变其单位性质的判断存在逻辑错误 吴国辉、张中华两位同志意在告诫我各级档案馆不要染指档案文化产业,以免发生政府财政断奶,档案馆事业下海沉没的悲剧。作者为档案事业,为档案馆事业前途担心,用心良苦,但其论证似有道理,又似无道理。在档案馆并不是发展档案文化产业主体这一论点的论证中,作者提出一个论据——“政策不允许”。在对这一论据的论证中,吴张二同志说:“作为国家的一项发展战略,发展文化产业一定会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作为依据和保障”,却没能说出国家不允许档案馆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政策规定,也没能拿出国家政策不允许档案馆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规定条文,这个政策不允许又从何说起呢?作者为了论证这个政策不允许,引用了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王永章关于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产业单位区别的一段论述:“两者投入的资金来源不同,管理机制不同,经营运作方式不同,考核的标准也不同。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的是政府交给的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的任务,主要依靠政府扶持、社会赞助;文化产业单位则主要面向市场,依法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依靠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作者接着对王司长的话评论说:“这种观点实际上已经或者将要成为我国制定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机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和政策,各级档案局(馆)显然只有归入文化事业单位才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这个推断是错误的。首先,王永章司长讲的是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单位的区别,而不是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与文化事业不是一个概念,文化产业单位和文化产业不是一个概念。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产业单位指的是两类单位的单位性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指的是两类单位各自的重要工作。概念有误,判断推理何在?作者用王司长关于文化事业单位与文化产业单位区别的论述推理这就是我国制定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再由这一重要依据推理出各级档案局(馆)只有归入文化事业单位才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进而推理出档案局(馆)绝不能够发展档案文化产业,如此推理,有说服力吗? 要证明档案馆不能开展档案文化产业,首先还是应该弄清档案文化产业是什么?当然,要弄清什么是档案文化产业,又要先弄清文化产业是什么?“2003年7月22日,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的任务是科学界定文化产业概念”,“作为课题研究的第一阶段成果,2004年3月29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已经印发各级统计机构”,“该分类将‘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注:戴廉:《我国文化产业范围基本确立》,《中国剪报》2004年6月30日。)。按这个定义,档案文化产业的概念便应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产品就是生产出来的物品。谁来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其主体难道不应是我们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吗?难道说我们的各级档案馆不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吗?难道说我们的各级档案馆一经开展起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档案馆的事业性质就会起变化,就会产生政府“减少乃至完全不给档案馆必要的经费的恶劣后果”?“档案馆乃至整个档案事业就只能面向市场、自谋生路了”?事实是,我们有不少的档案馆已经、正在并继续展开着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这些活动不但没有成为政府在经费拨付上打折扣的口实,反倒使他们在政府那里一而再,再而三地得到了增加经费拨付的实惠。作者关于档案馆开展档案文化产业就会改变单位性质,档案馆乃至整个档寞事业就只能面向市场、自谋生路的推断,其理论存在逻辑错误,在实践上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档案馆作档案文化产业,不会改变档案馆单位性质的问题,笔者后文还要讨论。 二、档案馆人怎样认识文化产业及档案文化产业发展趋势才算比较科学 在档案馆并不是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主体这一论点的论证中,作者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论据——“自身条件不允许”。在对这一论据的论证中,吴张二同志批评有些人“没有真正认识文化产业的本质以及我国发展文化产业所面临困难”,说“国内文化部门的有识之士在对我国与西方先进国家的文化产业比较分析之后尚且认为,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在我国整体文化事业中只占极小份额的档案事业想成就档案文化产业的气候,虽不能说是天方夜谭,其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用这样的腔调来描述我国文化产业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科学吗?这里,笔者也想说说国内文化部门的有识之士是如何分析认识文化产业的。 其一,承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美国视听文化产品凭借其高科技优势,年出口额高达600亿美元以上,超过了航天、汽车、软件等行业,雄居出口行业榜首。”(注:赵小凤:《国家信息化的战略重点——开发利用文化信息资源》,《中国文化报》2003年11月22日。) 其二,中国文化产业已接近迅速发展的门槛。“美国的文化产业崛起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日本和韩国则分别在1970年、1990年前后进入文化产业的高速增长期。根据著名经济学家安格斯·麦迪森1995年受经合组织(OECD)委托完成的《世界经济二百年回顾》的数据,美国的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1943年为9753美元,日本的人均GDP1971年为9726美元,韩国的人均GDP1991年为9645美元……当一国的人均GDP接近10000美元(按1990年国际美元计算)时,该国的文化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麦迪森以1990年盖—凯美元测算的1992年中国的人均GDP为3098美元。根据中国公布的统计数据,2001年中国人均GDP约为1992年的3倍,合麦迪森调整后的数据为3098×3=9294美元,也就是说中国人均GDP已经接近于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门槛值”(注:李向民:《破解文化产业发展的五重疑障》,《中国文化报》2003年5月21日。)。 其三,中国文化需求存在巨大缺口。“按照目前公布的统计数字,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文化消费可以计算出的结果是,2002年消费约5300亿元人民币,2003年约5830亿元人民币。如果继续按照10%的年增长率计算,今后几年可能的文化消费各是:2004年6410亿元,2005年7050亿元,2006年7760亿元……2020年可能达到29460亿元。已经实现的消费并不完全代表实际需求……目前我国人均GDP1000美元,(城乡居民平均)文化需求应该在个人消费中占到18%,总量为10900亿元;2020年人均GDP3000美元时,文化需求在个人消费中占23%,实际需求总量为42400亿元(注:陈泽伟:《文化的“战略短缺”》,《中国剪报》2004年6月30日。)。如此推算,全国文化需求短缺为1294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