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传媒治理结构的界定 有关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由贝利(A.A.Berle)和米因斯(G.C.Means)在其发表的著作中提及(注:A.A Betrle,GC Mealls,1932,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acmillan,New York.),西方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忽略了国有公司的治理,并不适用中国的企业。在中国,企业治理被真正关注是近二十年的事。1994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使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由学术层面变为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具体操作的实际课题。 传媒治理结构是近两年在传媒转制改革中提出的,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并全面论述了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的理论,并对文化体制改革提出了总的要求。2005年我国传媒改革的重点在于体制机制的创新,“经营性报刊进行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对党报党刊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报刊,由国家主办,实行新的事业体制,宣传经营两分开,把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业务和其他经营性产业从事业体制中剥离,转制为企业”。(注:《石峰副署长谈报刊业改革与发展走势》,《传媒》,2005年第3期。)可以预见,随着转制改革的深入,传媒治理结构研究必将成为传媒经济研究中的显学。 就我国的国情,传媒治理结构研究是一个复杂和特殊的问题,由于传媒不是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需要以低成本提供公共服务,更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具有经济组织与公共事业双重属性。而且,我国传媒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更需要治理结构提供分权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因此,我国传媒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但与西方国家传媒集团不同,更与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同,它将遵循特殊的经济规律。 本文认为:传媒治理结构就是政府对传媒的宣传、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强化党的领导,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从而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有效地抑制代理成本,保证传媒的决策效率。 二、转型期中国传媒治理结构的现状与缺陷 计划经济时期的传媒是单纯的事业单位,作为党的一个机关而存在,传媒领导由上级任命,人、财、物由党政部门分配并提供保障,属于典型的行政型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后,尽管不少传媒用行政手段实行了集团化,按照现代法人制度的要求设计了内部的组织机构。但是,在产权没有明晰的情况下,这种集团化并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只是一个“翻牌公司”,其资本结构单一,市场高度垄断,仍为行政化治理,政府不仅拥有对传媒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掌握着传媒的宣传控制权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权。这种三权不分强化了政事不分,造成了传媒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 1.产权不明晰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科斯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简而言之,产权是习惯形成的或是法律赋予的对财产拥有的权力或权利。传媒是事业单位,资产归国家所有,长期以来,政府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传媒的国有资产进行临监和考核,明显表现为出资人缺位。传媒主办主管单位均为党政部门、群众团体,本身对国有资产就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支配权和经营权,更谈不上对传媒进行资产管理。由于上面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传媒集团同其下属子公司、经济实体之间产权关系也不清晰,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明。产权不清,就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传媒市场体系,传媒产权也就无法正常流动,更无法通过资本运营实现传媒资产的优化配置、产权重组和集团发展。(注:常永新:《传媒管制与传媒集团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南开管理评论》,2003年1期。)传媒面临着与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相似的产权困境:在市场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双重“拉力”下,既需要摆脱行政控制、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实行企业化经营,又无法真正按照市场竞争的需要进行产权改革,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产权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注:张志安:《对传媒经营腐败的动因及防范分析》,http://www.cjr.com.cn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政事不分、产权不清成为中国传媒业的切肤之痛。 2.权责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传媒大都未能设置一整套有效的内控架构,内部治理结构十分简单,传媒大多是社长、总编辑、党委书记一人兼任,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且我国传媒实行的是多头管理、行业所属、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多级办报、四级办台体制。多头管理产生多种行政目标,而产权所有者的目标反而无人负责。由于传媒多个管理机关均不是投资受益人,传媒也就缺乏投资者监督,造成经济学上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者与委托者由于利益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代理者经常牺牲委托者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由此引发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享有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就难以对传媒经营的不良后果负实质性责任。比如,传媒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无法认定;传媒造成经营失误,最多只是影响个人的升迁,其资产损失的后果却由所有者——国家承担。由于传媒经营者只能享受控制权收益(这种控制权又不可以交易),没有合法的剩余索取权,所以,争夺控制权收益成了传媒经营者追求的主要目标。这种“争夺”是集团内耗问题、集团与主管部门之间寻租活动出现的根源。(注:李兆丰:《新闻改革:超越“边缘突破”——中国传媒集团化进程的制度分析》,《南方电视学刊》,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