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与产业竞争力的关系 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在《政治与市场》一书中写道:“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注:[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2,第9、107页。)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政治与经济的密切关系。当我们在考察一国的产业发展时,政府的角色就是需要考察的重要一环。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存在着两种分歧极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可以纠正市场的缺陷,这一观点目前在发达国家中,已因国家债务失控,各种政府调节手段最终使经济窒息而受到各方面的质疑;一种则对政府纠正市场缺陷的能力表示怀疑,认为政府行为在市场中只具有有限的能力。(注: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导论),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尽管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这一观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传媒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它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民族关系、传统文化价值观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对待传媒产业的态度一般都比较审慎,传媒政策差别也比较大,从而导致传媒产业竞争力的不同。 那么,政府与产业竞争力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的“钻石体系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产业、以及企业战略、结构与同业竞争是产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政府并不直接创造产业的竞争力,而是通过影响钻石体系的四项关键要素来影响产业的竞争力。他说:“产业创造竞争优势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是正面还是负面,要看他对钻石体系的影响,它的意义也要根据公共政策的表现去观察。”(注:[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第4、28、119页。)政府对产业竞争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即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来影响产业竞争力要素及其组合效率,从而间接地对产业的竞争力产生影响。 二、我国传媒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传媒单位是事业单位,而不是经营单位,传媒业由国家包办、财政统包供给,政府部门统管,传媒单位的目标、任务、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岗位设置、人事任免,以及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福利制度都如同行政单位。国家既是传媒业的所有者,又是传媒业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传媒业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从不考虑经济效益。传媒消费支出主要是公费,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一部分,所以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传媒业的主要“消费者”。因此,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对于传媒业来说,政府是集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四位一体”的角色。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传媒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传媒业也出现了诸如投资主体多元化、集团化、上市公司等新的变化,但是传媒业的“事业性质”没有根本改变,国家投资在传媒投资中占有绝对比重,而且管办不分的情况普遍存在。只是传媒业的主要消费者变成了城乡居民。所以,在总体上我国政府在传媒产业中的角色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依然是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三位一体”角色。 政府角色的特殊性表明,在我国,政府权威在传媒业发展中的地位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传媒产业的竞争力要素中,政府行为具有突出重要的影响力。 三、我国传媒产业政府要素竞争力评价 对于传媒产业来说,政府要素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是否为传媒产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宏观政治环境,而宏观政治环境的竞争力则是由国家的传媒管理体制、法治完善程度、政府运行效率、政治稳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政府的行业监管是否为传媒产业提供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中观产业政策环境,中观产业政策环境竞争力则表现为行业监管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健全性。(注:本文关于传媒监管的指标数据采用的是本人参加撰写的《中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报告》(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中关于文化产业相关调查数据作为替代指标。)为了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我国传媒产业政府要素竞争力的水平,本文选取了13个典型国家作为比较对象,它们是北美洲:美国、加拿大;南美洲:巴西;欧洲: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亚洲:日本、韩国、印度;非洲:南非;澳洲:澳大利亚。 综合竞争力通过极差方法对相关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得出的。(注:本文在计算中将各主要指标视为等权的,竞争力指数最高为1,最低为0。)在14 个国家中,我国政府行为综合竞争力排名第13位,仅仅略高于俄罗斯,竞争力指数为0.07,只相当于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7%左右,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的8%左右,是韩国的12.7%;与其他3个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要素竞争力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是巴西的20%,印度的30%,南非的44%;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 我国政府要素竞争力是14个国家平均水平的11.9%,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8%,是5个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43.7%。可见,政府要素并没有为我国传媒产业提供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发展环境。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