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是指学生为了行使、主张或保障其实体权利而必须具有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等为一定行为的能力。作者认为,2005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以及其力图构建的学生管理程序彰显了对学生正当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不断趋于法治化的重要体现。高校学生程序性权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1)高校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服务于其实体权利所指向的某种利益或法律结果;(2)高校学生程序性权利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即一种与服务于实体结果的“工具价值”不同的价值,包括参与、个人尊严、理性、程序公平等。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高校管理的有益经验,作者认为,高校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内容至少包涵以下方面:(1)被告知的权利;(2)听证权,即在高校管理者针对特定的学生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该学生享有发表意见、提出证据并对特定事件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性权利;(3)平等对待权;(4)要求高校管理者说明理由的权利;(5)申诉权等。讨论高校管理中学生的程序性权利,需重点研究如何有效地实现对学生合法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对此,作者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学生自身对其程序性权利的维护,学生对管理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程序权利的管理行为,有提出自己的正当意见并要求管理者予以尊重进而纠正程序违法行为的权利;(2)程序性活动的外部主体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救济,可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路径实现;(3)高校管理者在程序性活动中保持自律,促使管理程序运行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化。 摘自《教育科学》(大连),2005.4.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