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核心,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协调问题,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也是教育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作者认为,要构建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确定高校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前提和基础;实行高校自治,提高自主办学和自我管理能力是关键;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则是重要保障。当前,我国高校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仍不明确:(1)高校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缺乏全面具体的描述与规范;(2)高校与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不平衡,只规定了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而对政府却很少涉及;(3)维护与落实教育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教育程序法仍是教育立法的盲点。因此,要确立中国高校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必须确认高校的特殊行政地位。赋予高校以一定的公共权力,使其在行政法上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而要实现高校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提高自主办学和自我管理能力,关键在于实行高校自治。对此,要在立法上明确高校享有的自主权,并切实保障其实现的可能性。此外,为保障高校和政府关系的构建与协调,应转变政府职能,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向高校放权,实现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具体包括:(1)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2)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2)改变政府的调控手段。此外,高校与政府关系的构建必须摒弃两种极端模式:一是政府完全控制高校,让高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二是高校完全自治,不要政府控制。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沪),2005.9.52-55